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时间:2024-12-26 11:30:13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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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宗族作为一种传统力量,随着改革的发展和中国社会的转型而悄然复兴,成为嵌入村民自治的重要变量,对村民自治运作形成双重影响:一方面,积极推动村民自治的运作和发展}另一方面,又对村民自治构成危害。

[关键词]村民自治;宗族

改革以来,中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沉寂了近50年的农村宗族活动逐渐复活并呈迅速蔓延趋势,成为嵌入村民自治的重要变量,对乡村治理和农村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拥有共同祖先的同姓亲属群体,宗族在中国农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在数千年的中国历史中,宗族制度对农村的整合和控制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从某种意义而言,宗族是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的“隐形组织”,虽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有时却比正式组织更具有影响力:本文试图就宗族因素对现阶段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影响做些初步探讨。

一、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

在传统社会中,宗族为农户提供了简单公共产品,宗族组织也为个人追求归属感、尊重和威望等需要创造了“资源”。因此,合理地利用宗族组织可以大大降低农村社会的运行成本,对村民自治具有积极作用。

1.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给村民自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国农村宗族势力一直与基层政权并存。作为一个组织实体,具有指导พ其成员行为举止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由中国社会的特殊结构和宗族组织的独特功能决定的。因为宗族的核心便是维护宗族利益,保证宗族发展的稳定性,增强宗族的凝聚力等。

在当前,“宗族的复兴为农民利益的反映与表达提供了一个渠道,使农民感到一种特殊的心理满足,从中寻找到一种新的价值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降低了农民的心理失衡,这对于舒缓社会性的紧张,稳定地方秩序和人心,稳步实现乡村现代化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1]如:宗族组织时常充当中间人,在农村社会民间纠纷仲裁或调解方面具有许多便利条件。宗族成员之间的互助,可以加强民众之间的交流,从而增强情感、密切关系、减少矛盾和冲突。宗族具有独特的地利与人和之便,自然成为了族人矛盾的缓冲器。实践表明。村级正式组织在处理某些民间纠纷时往往难有作为,而依靠宗族力量进行调解却屡屡奏效。同时,由于当前农村社会公共领域缺失,社会保障不足,公共服务有限等局限,使宗族获得了养育、扶持、救助等特殊功能。对共同祖先的认同感,是宗族团结、稳定的精神基础。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家族在社会中的基本作用,家庭的和睦被视为社会和谐安定的基础。这一宗族精神可以在村民自治运作过程中用之于约束村民的日常行为,成为农村社会的重要整合因素。

2.有利于对干部和政府权力的制约,维护村民群众的自治权

现行的村民自治体制,客观上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普通农民群众处于社会权力的最底层,极易受到一些腐败分子和乡村基层干部的侵害。村民群众按制度实施民主监督常常需要付出过高成本。同时。由于我国干部任用制度存在的某些缺陷,导致了乡村干部们看领导的眼色行事,漠视村民群众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上面需要政绩粉饰太平,下面便不择手段迎合领导。搞出许多形式主义的“假、大、空”工程,使百姓利益最终受害。

改革后,在东南沿海、江西、湖南等一些农村地区的乡村治理中,逐渐出现了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并行互动的政治社会现象。在这一背景下,宗族成为了制约正式权力的一种独特势力,促进了农村多元的权利格局的形成。从维护本族和本地的利益出发,宗族势力在遏制危害百姓的行为中表现出色。村民群众借助于宗族这一团体的力量疏散了博弈风险,减少了博弈成本,从而敢于抵制、对抗那些不合情理的做法。一句话,宗族发挥了某种权力制衡作用,有利于防止村干部的腐败、减少农村基层政权对农民利益的侵害,捍卫了村民群众的自治权力。

3.有利于村民道德水平的提高,为村民自治奠定思想基础

宗族往往采用以家庭为主、族群为辅的组织方式,以族规、族约、族歌、祖训等传统宗族资料为基础,以道德人伦为核心,对广大族众进行道德教化。在中国,农村社区的道德教育历来是由家族来完成的,它们是历代的封建统治者用以维护其乡间社会秩序的思想基础。不可否认。宗族文化中存在着一些与¿国家制度相容的习俗。如:为家族伦理所遵奉的“亲亲”、“老老”、“幼幼”,与为社会主义家庭道德所倡导的团结和睦、尊老爱幼就有着共同的基础。“三纲六纪”思想是在宗法家族社会基础上,传统人伦观念长期发展的结果,其中存在着某些当代社会可以发掘的伦理价值。在传统宗族观念中,封建等级观念和道德伦常色彩很浓,但也不乏一些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精华。这些传统道德精神至今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道德教育资源,是村民自我教育的重要思" 想宝库。它们对于提升村民群众的道德水平,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二、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危害

宗族制度是氏族社会瓦解不够彻底的表现,是生产力较为低下时的产物,与现代文明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在我国那些宗族势力很强、传统文化氛围浓重的乡村,村治受传统的阻力很大,宗族势力势必给现代村民自治带来种种负面效应。

1.宗族势力参与甚至操纵村委会选举,损害了村民在选举中的权利平等

村委会选举结果直接影响到村庄的政治权利、经济资源的分配。而村庄又是人际关系纵横交错、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社会”。出于对情感、情面的考虑,选民容易受到宗亲关系的影响,从而影响选举的公正性。虽然宗族因素尚未强大到完全控制选举的程度,但其对村委会选举的介入和影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一些地方,宗族组织往往利用国家为基层民主提供的生长空间,以一种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参加村委会竞选。在竞选过程中,由于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宗族势力成本低廉,因此宗族成为村委会选举中各竞选者争相依靠的势力后盾。鉴于宗族参加竞选的目的就是争取本族的利益,一开始就带有浓郁的私利色彩。宗族为了一族之利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甚至为了家族利益出现贿选、控选等现象,影响村民民主选举权利的正常实现。

在机会均等的村委会民主选举机制下,宗族势力的大小,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候选人的胜负。有研究表明,在村级民主选举中,多数规则往往会保证大族的成员胜出,这是宗族向村民自治提出的一个突出问题。

2.宗族势力参与村干部竞争,影响村干部的治村行为

在宗族竞争的背景下,村民在村干部选举中的选择往

往由与自己利益关系大小和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决定的,选举投票趋向多以宗族关系为中心。当选的村干部处于一定的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之中,很难避免☂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宗族背景常成为影响村干部工作方式及其权限的重要因素。

靠家族势力当选的村干部上台后,自以为自己是群众选出来的,时常会与党支部争权利、闹分裂。在村务管理工作中.有可能更多地考虑本族人的利益。他们不是站在全局的高度,为全体村民谋取利益,而是从局部的宗族利益出发,在村务管理过程中谋求宗族利益。如:在♡村务管理中,对同族干部监督较松,对异族干部严格按原则办事,甚至吹毛求疵等。

在一些村庄,宗族势力把持了村委会。村务决策基本上由家族势力大的族长说了算,大族的族头、族长成为了村委会背后的操纵力量,由此出现了慈禧太后式的“垂帘听政”。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上,宗族背景强弱直接影响到村干部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从一定意义上说,村民自治被异化为大族治理。

3.宗族势力渗入甚至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影响村庄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

村民自治强调的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现有农村社会环境下,村委会为了有效地行使其公共职能,需要寻求宗族的配合和支持。而宗族为了维持它的威望和地位,也必然谋求与村委会的合作,为宗族的行为寻找依据。如此,村委会的职权与宗族功能的发挥便处于一种胶着状态,即使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也由于党员干部的本地化而受到宗法观念和宗族势力的侵蚀,削弱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战斗力。

政社分离后,村委会同原有村级行政组织相比,行政协调能力弱化。如此,使得宗族势力有可能以同宗家族利益保护者的面目出现,受农民群众的青睐。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正式组织权力流于形式,而家族非正式组织权力膨胀、宗族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交叉运作等现象。由于村委会职权的公共性,使宗族利益放大化的趋向成为可能,其他村民的利益就有可能受损。公共利益与宗族利益的冲突,将对农村社会稳定形成危害。

在那些家族势力把持的村政里,常常出现旧家族族规取代乡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弃法治取人治等现象。封闭的家族观念和家族势力浸润在乡村基层政治生活之中,影响了村务管理的严肃性、公正性,影响着开放的民主政治在乡村的健康发展。

由于一些农民长期受宗族❤文化的影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甚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在处理和解决各种争端时,不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宗族为界限,因而极易出现偏激和违法行为。同时,一些宗族能人以本族利益为本位插手民间纠纷,有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化,助长了宗族势力增长,妨碍农村稳定。恶化农村社会治安。在一些地区“宗族权力已实际上成为与国家的行政、司法权力平行的一种私人性质的权力。”极少数地区的宗族势力甚至控制和取代了基层组织,行使村务决策、管理的部分职能,造成正式组织职能的虚化,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三、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现阶段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中的宗族因素是一把双刃剑。宗族因素因为“一直具有指导其成员行为举止的职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政府维护法律和秩序的责任”," 所以它也成为了村级正式组织的一种有益补充,有助于避免了乡村社会的失范和无序。但也给村民自治的正常发展造成了障碍,对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构成了威胁。因此,应正确认识和对待现阶段农村社会中的宗族因素。必须客观地分析当下宗族的社会特点和功能,科学地认识和把握宗族势力的两面性,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影响,积极引导和规范村民自治中的宗族活动。通过社会教育、文化、经济与乡村政治发展的综合影响力,在促进宗族“自我控制力”成长的基础上,实现宗族的制度创新和村治环境的良性转型。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上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入学出版社,1998.

[2]肖唐镖,史天健.当代中国农村宗族与乡村治理[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

[3]肖唐镖.村治中的宗族——对九个村的调查与研究[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4]张军.关于村民自治的思考[J].中国农村观察,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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