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占中”事件的法理学思考
摘要:香港“占中”事件已经告一段落,但其社会影响至今还存留在两岸同胞心中。在香港市民看来,宣判“占中”的违法性,依法处置发起者,并不能平息这场政治闹剧。我们应通过对香港“占中”事件本质的分析,深刻反思“占中”事件的社会根源,总结香港政改中的经验得失,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法理基础。
关键词:占领中环;公民抗命;民意表达机制 ง
一、事件回顾
2013年1月16日,香港反对派人士戴耀廷在《信报》发表《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提出“以非暴力的公民抗命方式,由示威者违法地长期占领中环要道,以瘫痪香港的政经中心,迫使北京改变立场。”此后,反对派不断鼓动民众作出一系列违法堵塞道路的行动。
据香港著名经济学家雷鼎鸣的保守估计,“占中”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十多亿港币。“占中”严重地破坏了香港的秩序稳定和社会法治,给香港公民权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对香港的国际声誉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香港“占中”事件不属于公民抗命范畴
无论香港反对派如何粉饰“占中”的目的,其煽动香港民众长期占领中环,意欲造成香港经济瘫痪,迫使中央政府妥协的违法本质显露无疑。为了给“占中”的暴力手段找到合理依据,戴耀廷拿出了“公民抗命”的挡箭牌。
根据西方学者的观点,公民抗命是指在民主政治社会中,公民(个人或群体)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非暴力、故意、公开违反与自己的政治、道德或宗教信念不符的法律、政策或裁判,并且自愿接受因此导致的☿国家制裁。可见,公民抗命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实质恶法;二是法律穷尽;三是无严重后果。因此,公民抗命区别于合法的抗议活动,其目的是对抗法律,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另外,公民抗命也区别于暴力革命,其目的不是反抗国家制度和政权,其手段是非暴力的抗议活动。
有学者指出,“占中”从根本上就不属于公民抗命范畴。首先,“占中”采用了暴力手段,给香港的经济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更重要的是这并非偶然,而是反对派一手策划的。从《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一文中,我们不难看出,反对派从一开始就知道“占领中环”的危害性,并企图以此要挟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接受“无筛选”的普选。其次,“占中”示威者的诉求并未尝试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政治意愿。香港立法会、区议会、咨询委员会曾多次就特首普选和香港政改问题进行公众咨询,而示威者没有用尽法律途径,直接暴力占领中环与警方爆发武力冲突。另外,“占中”发起者反对的并非不正义的法律,而是香港的宪制,是中央政府对香港政治制度的主权安排。因而,公民抗命不能成为“占中”的合理依据,其非法、非正义的目的、手段与公民抗命有着本质区别。
三、香港的⌛宪制安排符合制度理性
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是享有其他政治权利的基础,因此追求更加全面的选举权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在“占中”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占中”示威者还是反对“占中”者,大多数香港公民还是希望通过建立良好的民主政治制度,更好地促进香港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然而,香港反对派提出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普选并不存在,没有提名限制的普选也没有国际先例。这种提法本身就是违反法理的,缺乏制度理性。虽然民主选举是世界各国实行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人一票”式的选举就是完美的民主政治制度。选举政治的现实一次又一次地证明,政党在选战中☁的夸大其词非常容易误导选民投票,而提名机制是对选举制度的有益补充。《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提名委员会的制度设计是符合法理,符合制度理性的。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会允许地方政权中存在与国家政权相抗衡的反动力量存在,这是一个基本的政治逻辑。中央政府在香港特首的人选问题上拥有毋庸置疑的发言权,中央政府对特首的任命不是程序上的虚权,而是可以否决的实权。香港特首的产生需要地方选举和中央任命的ก双重认可。这种权力制度设计正是为了保证在维护祖国统一和香港繁荣的大前提下施行“港人治港”的高度自治,最终是为了保障香港公民权益的全面实现。
四、暴力抗命背后的“民意表达机制缺失”
“占中”之所以被披上公民抗命的外衣是有其根源的。事实上,自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香港经济一直谋求转型,在此期间,青年人就业状况一直是社会关注并致力于解决的一大难题。香港经济停滞,就业质量下滑,社会纵向流动性变差,使得青年学生对社会改革的现状非常失望,存在很大的不满情绪。因此,青年人的利益诉求难以得到畅顺的表达,从而被反对派利用,将矛头指向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曾说:“在英宪之下,法律的全副精神注意救济方法。这就是说,法律务必有一定方式进行,然后法律下之权利方见尊重,然后名义上的权利可化为实在权利。”在大多数“占中”示威者的眼里,他们的行为是“正义”而“合理”的,因为他们是在为“权利”而奋斗。这就是青年学生可以不惜流血而与政府相抗衡的原因。他们之所以参加“占中”是因为自己的生存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又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可见,社会稳定需要国家建立良好的民意表达机制。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中国社会改革不断深入的又一个里程碑。近年来,“民告官”的事件时有发生,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加,但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公民权利意识的苏醒将推动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也将掀起更大的权利运动浪潮。(作者单位: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3]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中国法学,19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