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卢文简牍所见鄯善国妇女法律地位考屑
[摘 要]20世纪初以来新疆地区出土的卢文文书中含有丰富的史料,可弥补史书记载之不足。其内容涉及魏晋时期鄯善国的妇女法律地位等诸多方面。鄯善国ฬ是一个人口不多的地方,所受到的禁锢思想也是非常淡薄的,因此,该地区妇女拥有朦胧的自我意识和洞察力、以及相对宽泛的社会活动的参与权利,并使妇女享有法律的权益保护。由此可见 ,鄯善国妇女在法律方面的状况,较汉朝有了很大改善 ,和希腊、罗马时代相比也不能同日而语。
[关键词]卢文;鄯善;妇女;法律
一、绪论
鄯善国本名楼兰,为西域诸国之一,楼兰王的都成泥城(今新疆若羌卡克里克)。西汉昭帝时更名为鄯善。西汉时,鄯善有“户千五百七十,口四万一百。胜兵二千九百十二人”,鄯善土地不利于种植。“地沙卤少田,寄田仰谷旁国”,“多苇、怪柳、胡桐、百草。民随畜牧逐水草,有驴、马、多它” 。东汉初期,鄯善相继吞并了小宛、精绝、戎卢、且末等国,成为塔里木盆地南部 ☺的地区大国。北魏太武帝太延三年(437)年、五年,鄯善王曾派使臣至北魏京都平城朝贡。北魏太平真君三年(442)年,北凉渠无讳就和北凉残余势力,自河西走廊退守高昌,途中攻陷了鄯善国。鄯善王比龙带领鄯善国人四千余家,西奔且末。北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445年),魏将万度归击鄯善,俘其王真达,以鄯善为镇,鄯善国遂亡。由于历史的原因,传统文献中关于鄯善国的史料非常有限。这些记载多是鄯善国与中原王朝的交往和联系,很少谈及该国内部的政治和社会经济情况。
二、妇女人身权利保护
妇女由于生理的原因以及古代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很容易受到人身的侵害,若没有保护,其人身的安全就很难得到保障。从新疆出土的卢文文献记载中,可以发现有相关律法对妇女有所保护,在某些方面还是受到比较公平的对待的。鄯善国地处古代中国西域,是丝绸之路必经之地,中西文化在这里交融,相对于中国中原地区,这里的妇女社会地位较高。Kh. 569记载内容里看出妇女的人身权利得到保护。
可以看到,上面文书是一份关于妇女的法律诉讼文书。在今天所知卢文文书中,虽为孤例,但它表明鄯善国的妇女似乎拥有和男人一样的司法诉讼权。“此文件系由余,sothamga楼偷之子,司书耽伽凯奉执政官之命并根据鸠尼多、妇人齐没那阿及僧人菩地之请求所写。其权限为一百年”。我们还可以看出,这位妇女和男子及僧人一样,对这起事件拥有一样的权利。
在同一时期的中原地区,对于侵犯生命的犯罪行为,法律惩罚最为严厉。如《晋书・刑罚志》载:“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殴兄妹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
(3)这是当时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惩罚规定。可见法律对继母的人身权利,同样予以保护;对殴打姐妹与殴打兄长的量刑标准也是一致的。
而在古希腊,父亲是一个家庭的领导。他可以代表妻子、子女和家中奴隶处理宗教和法律方面的相关事务。在早期古希腊时代,父亲可以将女儿出售,甚至作为监护人的兄弟都可以出卖他们的姐妹。这种权力直到梭伦(Soวlon)改革时被废除,只有一种例外:女性犯有不贞之罪
(4)。
《罗马民法大全》非常注重对妇女的保护,切实维护其权益。《罗马民法大全》规定“如果女奴的主人迫使女奴卖身,那么该女奴立即成为自由人,而不受该奴隶主的控制。”
(5)到后来它甚至更为严厉的规定,任何强迫妇女卖身的人将被逮捕法办,并将被判处死刑。
(6)若法律不对此进行严厉的惩罚,妇女的人身保护就难以得到切实履行。可贵的是,《罗马民法大全》很好地做到这一点。 从Kh.420号文书中提到,这位女士后来在法庭上做了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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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摩奴法典》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规定:“毫无贪心的男子一个人就可以作证,而女人再多也不行”。
(8)可见,在印度时期,他们根本不把妇女当作人看待。否则,怎能再多的女人也不能作证。这和鄯善国时期的妇女的法律地位,有着明显的差别。
三、对妇女婚姻权益的维护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政权分裂、社会动荡、经济衰退的时代,却又是精神上极自由的一个时期。鄯善国与中原长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交往,鄯善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由于外来文化的影响,促进了妇女人格的觉醒;对人生价值有了重新的认识,因此,她们为自己挣得一些权利,可以看出,鄯善国的妇女在经济、法律、文化各个领域都有一定的描写,有助于对鄯善国的社会活动有更深层次的认识。从卢文文书可以看出,鄯善国妇女敢于追求自己中意的对象,追求平等的夫妻关系;卢文书还表明;这个时期离婚现象也出现。侧面证明婚姻是自由的,否则怎能随意离婚呢?
《摩奴法典》要求妻子绝对忠诚于丈夫,从一而终,恪守宗教和道德⌚世界的一切规范,而不能擅越一步。她们必须“逆来顺受,意念清静,守节居贞”,打扮得容光焕发以取悦丈夫之心,服永无休止的“家庭劳役”,而绝无自作主张的可能。妻子的世界来源于丈夫,她们永远应该敬夫若神,即使他们沾染恶习,行为淫乱或毫无优点,也决不能有所背叛,否则,将生以受“养汉婆”的诟辱,死ห而得“投生在豹狼胎内”,得“恶病”的报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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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士丁尼时代,“有夫权婚姻”已完全消亡,而且法律也不再承认这种婚姻形式。此时罗马的已婚妇女实际上已独立于其父,而夫也很少能够或已完全不能控制其妻行为了,特别是此时的妻可以自由地、很容易地同丈夫离婚。查士丁尼时代的罗马妇女在婚姻中基本上与夫处于平等的地位,这从其时婚姻的缔结方式及离婚制度中可明显地体现出来。可见,在《罗马民法大全》时代,妻在婚姻中的主动性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这与早期罗马婚姻制度中妇女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相比,显然是大大进步了,从而维护了妇女婚姻方面的权益。
印度受到非议的协议离婚方式从封建时代起就被中国人接受了。在埃及,妻子凭借遗嘱可以对财产拥有完全的权利。她们也可以凭婚前协议捍卫自己的权利,并反对单方面的离婚要求。从Kh.621号文书中我们可以知道,成年男女离婚和再婚都是被允许的。
四、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从鄯善国妇女充当的法律角色(如原告、证人)来看,以及有权参社会事务,包括司法、经济等,活动空间绝不局限于家庭,并且在某些方面其社会地位高于希腊和印度的妇女,这是因为鄯善国受到了中原文化的影响。虽说鄯善国妇女在法律地位比罗马和希腊地区的妇女有所提高,但是其社会主导观念仍然是男尊女卑。这在鄯善生活中有所体现,这是私有制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鄯善国妇女承受着统治阶级和男权制度的双重压迫,这是毋庸置疑的,也是特殊的历史时代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