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见义勇为民法保护的探析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概念
见义勇为是在没有法定的义务下,自觉地保护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个人的生命及财产的一种正义的,同时会对他人产生救助效果的一种实施帮助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关于见义勇为的统一规定,只是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有一些说法,但是也是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解释。
(二)构成要件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是主体要件,主体应该是没有法定责任、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自然人,通俗的讲,就是没有法律上规定负有相关义务的人。主观要件,就是行为必须符合“义”的定义,所谓的义,就是正义,既包括法律上的正义,还有社会大众通俗认为的义,即符合正常的社会道德观念,如果是恶意或者违背道德的行为,都不构成见义勇为。客观要件,主要由以下三点:首先,需要受到保护的对象在客观上即将或正在受到不正义行为的侵害,其次,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的时候,被保护的对象必须处于危险当中,最后,见义勇为者是出于自己的思想自觉挺身而出的,没有收到其他客观因素的因素。这些要件也是确定行为是够构成见义勇为的标准,如果有不符合上述要件的因素,就有可能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其次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比如说是在自己能够提供的力量范围之内,见义勇为主要是“义”,切不可将“勇”放到第一的位置上。
二、见义勇为立法的现状
(一)对见义勇为的立法规定较为模糊,缺少统一界定
由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环境来,我们国家对见义勇为在立法上缺少统一的规定,常见于地方的法规上,但是地方法规对见义勇为的探索缺乏▼广度和深度,不能够真正的走上立法的层面上,而且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奖励制度上都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导致现在见义勇为的行为只能通过媒体的报道,通过媒体将某种行为进行宣传,然后由大众对这种行为进行评价,但是由于人们的受教育程度和经历的不同,对同一种行为的褒贬不一,甚至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依靠道德和司法行政机关也不能够得出一个完美的方案。由此可见,法律上进行统一的界定很重要。
(二)民法中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机制存在漏洞
首先,缺少统一性和公正性的法律适用。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对于见义勇为的损害救济都有着不同的观点,每个人的判断方式和标准也是不同的,导致有很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时候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却没有得到救济。其次,收益主体不明确,很多情况是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被救助者也没有受益,这个时候如果见义勇为者向被施救者所要补偿,在道义上似乎也说不过去。最后,在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存在诸多问题,有的法律规定“根据受益人受益多少进行补偿”,实际上这个规定就很不合理,因为受益人受益的程度很难评定,两个标准都是非常的模糊,没有科学的解释和界定,都是根据判定者自己的思想和经历进行的判定。这些漏洞都是亟需进行填补的,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三)在法律上没有给予见义勇为者报酬请求权
在当前的民法中,并没有规定见义勇为有报酬的请求权,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但是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传统的道德观念和长时间的计划经济,以及受到前苏联的民法的影响,但是在没有报酬请求权下,逐渐的暴露了很多的问题。首先,没有报酬权导致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很大的虚伪性,会影响一部分人进行见义勇为行为的心理,可能会因为对自己的利益很少甚至损害自己的利益不会见义勇为;其次,过于高估了民众的道德现状,对于目前的国民的道德素质盲目的乐观;最后,人们不得不考虑危险情况下见义勇为的后果,这种情况是很尴尬的,但是也是必须要考虑到的问题。西方一些国家在这一方面做的很好,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三、完善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手段
(一)在立法上为见义勇为行为划定明确的范围
当前我过对于见义勇为相关法规的制定都是地方上的一些法规,而在中央层面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地方的法规具有的效率和影响有限,所以在中央层面上统一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和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在中央层面上建立统一的见义勇为法的条件了,随着大部分地区民法的逐渐完善和奖惩制度的不断补充,见义勇为法的建立已经有了很好地基础。同时在学术界关于见义勇为的讨论也是非常激烈的。从种种表现来看见义勇为行为已经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而且是由于划定的界限和规定不明确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在立法上为见义勇为行为划定明确范围很必要,也很符合目前的局势。
(二)增加和确定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范围
民法上规定的请求权,是在形成权力和义务的关系以后,一方要求另一方做出一些合法的行为的权力,其中有请求权一方的是债权人,另一方是债务人。在立法上增加和确定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范围,见义勇为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接触一定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人们更多的做出见义勇为行为。在实际的操作中,赋♋予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对象;第二,向受益人请求补偿的权利,即向受益人请求进行经济和精神上的补偿等权利;第三,向国家请求补偿的权利,赋予向国家请求补偿的权利,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进步的表现,体现了国家对个人利益财产的重视。
(三)立法建立见义勇为的责任豁免机制
立法建立见义勇为的责任和面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实际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中,有很多的时候,实施见义勇为的同时会对一些公共设施和侵权者造成一定的伤害,就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如果对公共设施和侵权者造成伤害的话,可能存在赔偿问题,甚至有的时候会负刑事责任,所以在立法上,要对见义勇为建立责任豁免机制。当然,也要对这个责任有一定的限度,对于公共设施设和侵权者可以进行相关的规定,当然,对于侵权者也可以采用正当防卫的认定办法进行相关的认定。总之,如果见义勇为者造成可公共设施和侵权者的伤害,可以在一定程度减轻和免除其责任,让见义勇为这种正义的精神得到更好的发扬。
(四)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正
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正,通俗的说,就是将和见义勇为行为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重新的修订,将其中一些模糊的规定进行明确化的修整,同时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例如关于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划定等级,将见义勇为行为按照内容、形式和危险系数的评定进行等级的划分,同时根据等级,对国家和☑侵权人进行补偿的数额的底线进行规定,웃对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由双方自由协定,协定不能达成的可以交由司法机关,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等级评定和受益者的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性的要求。总之,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补充和修正,可以使得国家的见义勇为变得更加正式,也更加对见义勇为行为有积极地嘉奖和促进作用。
四、结语
总之,见义勇为不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在道义上都一种正义的行为,通过完善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规范,健全民法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这两者,都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肯定。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在见义勇为的时候要注意保全自己,虽然这是正义的行为,但是这毕竟有很高的风险值,所以在见义勇为以前要经过一定的考虑,量力而行,不能够盲目,争取最大的可能性,让风险值降到最低,将受益者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提高到最大,最后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不可采用过激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