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诸法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时间:2024-11-13 09:37:3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大陆地区、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由于地域、历史及人文环境等诸多原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系统,这种既接近又相隔的特殊状况使两岸四地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上可以相互借鉴。本文将对两岸四地的法学人才培养情况进行整体观察,以期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域 法学人才 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刘晓霞,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随着香港、澳门两地的相继回归,祖国的统一大业已经完成了重要的两步,台湾问题最终也将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而得以解决。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已建立和将要建立的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一国之内将会存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状况。这种既接近又相隔的特殊情况,形成了两岸四地在法学教育上既具有相同性又具有差异性的特征,也正是在这种条件下,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对大陆地区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前提:培养模式的定性分析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在研究两岸四地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对培养模式做一个定性分析,为本文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提供基础性的准备。

(一)培养模式的定性分析

培养模式主要是关于教育机构通过多长时间、哪些方式的培养,使学生到哪里去,铸造出哪种类型学生的问题。培养模式在结构上是规范化的,但在状态上表现为一个过程,是随时代发展和培养对象的特点而不断变化的。作为一种结构形态和运行机制的培养模式,是一种宏观上的体系规划,是在一定的教育观念和教育理论的指导下,所形成的一种比较稳定、规范的教学结构体系和运行机制。具体而言,培养模式有许多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培养模式是在一定教育观念下形成的教育活动的运作方式,常常反映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的需求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宏观指导性;第二,培养模式作为教育思想转化为教育实践的中介,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都是由人的设计而形成并发展变化的;第三,培养模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具有结构状态特征,这种结构性在过程中形成培养模式的运行机制。

(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人才培养模式是一定教育机构或教育工作者普遍认同和遵从的关于人才培养活动的实践规范和操作样式,它以教育目的为导向、以教育内容为依托、以教育方法为具体实现形式,是直接作用于受教育者身心的教育活动全要素的总和与全过程的总和。 由此,我们认为,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就是高等法学院校在法治观念和教育思想的指导下,为了培养法学人才,所建立的一种比较稳定而且开放的教学活动和培养程序。

二、梳理:中国诸法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考察

由于历史遭遇和发展脉络不同,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上均有一定的差别,在下文中,我们将从教学机构、教学模式以及考试制度等三个方面来对三地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比较考察。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第一,在教学机构方面。除公立法学院外,台湾地区还有相当数量的私立大学的法学院。公私法学院各尽其能,都享有较多的自主权,有发挥自己特色的空间,如中原大学、中兴大学以财经法而闻名。

(二)我国香港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第一,在教学机构方面,虽然香港只有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和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两所法学院,但这却并非是修读学士课程的惟一途径,因为很多英国大学都在香港开设海外法律学位课程,例如伦敦大学等,这些课程会定期安排英国教授来香港授课。

第二,在教学模式方面。在招生与入学培养上,目前香港地区两所法学院的招生对象,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大学联合招生办法ฬ”(Joint University Progress Admission System),简称“联招”(“JUPAS”),这类学生主要是香港本地中学的毕业生,根据他们的高级程度会考成绩申请的。另一类是“非联招”(non-JUPAS)学生,他们主要是在职人士及从外国(或国内)中学毕业生,他们的申清会根据个别情况做出考虑。在学制上,香港的两所法学院在2004年引入“4年制”的法学学士课程。在课程内容安排上,既有基础法律科(例如合同法、侵权法、行政法、财产法、刑事法及衡平法)等,也有一些通识教育的科目(例如法律与社会、法学理论简介及香港法制)等。在教学方法上,以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为例,可以概括为“送出去”、“请进来”和“勤磨砺”三个方面:“送出去”,就是将法学院学生送往本港外的院校和司法机构进行学习、参观和实践;“请进来”,就是将知名教授请进城大法学院的课堂;“勤磨砺”,将学生置于竞赛场中勤加磨砺,以此来提高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在考试制度方面。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香港完成法律专业证书课程及考试后,便可进入业界工作,然而,要获得执业律师(事务律师)或大律师(讼务律师)资格,必须经过一段实习期,见习律师为期2年,见习大律师一般为期1年(但首6个月期满则获认可在限定范围内执业),实习期完毕并符合相关要求,则可获专业团体认可,经司法程序取得专业资格。

(三)我国澳门地区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第一,在教学机构方面,澳门有澳门大学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两所法学院开设从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的课程。

第二,在教学模式方面。在招生与入学培养上,澳门大学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招收澳门本地居民、内地居民和来自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学生。在学制上,澳门大学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所采用学制均为四年,但后者取得法学士学位的最长时间可延长至六年。在课程内容安排上,既重视澳门本地法律制度(例如开设澳门民法总论、澳门物权法、澳门刑法总论、澳门法概论等课程),又重视中国内地和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例如开设中国法制史、欧盟法等课程),此外,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还针对学生来源不同以及将来就业方向不同,在一些重大法律科目中(主要是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将中国内地法和澳门法分开教授,由学生自主选择。最后,在教学方法上,除向学生教授法律理论知识外,还特别重视对学生相关语言能力的培养。

第三,在考试制度方面,澳门的情况比较特殊,虽然整体上属于大陆法系传统,却采用了由律师公会决定报考人能否进入法律职业的制度。

三、发现:中国诸法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启示

综观我国诸法域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无论是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无论是大陆法系传统,还是英美法系传统,在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方面,都给我们留下了以下一些启示:

(一)教学机构方面的启示

(二)教学模式方面的启示

首先,各地区的法学人才培养都尤为重视实践环节,台湾地区高校为落实专业技能训练,各法律学系采取安排实务演习及问题研究等课程,除此之外还效仿德国,将司法工作者的法学教育分两阶段,即大学基础法学教育阶段和职前实务学习阶段,并设有专门的“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香港高校则将法学院学生送往本港外的院校和司法机构进行学习、参观和实践,并将组织学生参加国际仿真法庭辩论赛等活动,来提高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在课程设置方面,各地区的高校均较为重视比较法的课程以及非法学专业学科的学习。如台湾地区高校开设欧洲共同体法、公平交易法、环境保护法等选修课程;香港高校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开设通识教育的科目,并设立一些崭新的法学学士学位课程;澳门高校既重视澳门本地法律制度,又重视中国内地和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

最后,在教学方法方面,改变单向式知识传授模式,如台湾东吴大学的英美法教学“双向沟通启发教育法”及“案例教学法”等。此外,还十分重视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如台湾地区在各法律学系开设有专门的法律伦理学课程,对法学学生进行专门地、有针对性地伦理讲座。

(三)考试制度方面的启示

设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职业考选制度,为所有学习法律的学生提供一个平等竞争机制,是所有地区现在或者将来的必然选择,而看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考试制度,“基本上都将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与法学学位或法学教育直接关联,而且这些专业资质都有时效性限制。即要求只有拥有法学学位者或完成法学专业一定科目的学习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而且要在一定期限内报名才有效”。 这种司法考试应试资格上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使得应试者以及司法考试的通过者是真正的具备专业法学教育背景的人,接受了系统、专业的法学教育,避免非法学专业的考生通过琢磨司法考试的技巧,而不是认真地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来通过司法考试,甚至进入法律职业。

四、总结:中国诸法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借鉴

通过比较考察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法学教育的改革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们需要不断的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

(一)教学机构方面的创新

当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现阶段我国高校的办学理念存在一定的冲突,高校定位的综合性趋势使得法学院数量过多,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已经在全国建设了60个左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了22个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了12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入围的高校基本是各地区法学教育的传统优势高校。这一带有明显的扶强色彩新举措,使得入选基地的高校会得到专项资金支持,将会使这些具有传统优势的高校进一步领先于其他不能适应改革形势的高校,从而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分布格局。这样一种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一方面它可以使得入选的传统优势高校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提高自身的教学质量,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对于未入围的高校,如果其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就会在竞争中自动淘汰,从法学教育的长远角度上看,全国法学院总量的减少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教学模式方面的创新

首先,要完善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实践教学内容,加强实践性法律课程体系、社会实践课程体系、实习课程体系和实习课程体系等四大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以及法律实务性课程的建设,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既要加大实践教学投入,建立稳固实习基地,也要提高本校法学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打造“双师型”师资队伍。

其次,要创新课程设置,各高校法学院系要在考虑自身基础、特色以及其他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整体规划,不断创新法学课程体系,重新调整和配置法学课程体系中通识教育课程模块、学科基础课程模块、专业课程模块、实践教学课程模块和素质拓展与✫创新实践课程模块等“五大教学模块”的实施方案,并通过合理的配置和有效的调整,实现教学内容的新陈代谢和课程结构安排的科学合理化。

最后,要创新教学方法,改变现有的陈旧的教学方式,探索探究式、案例式、合作式和诊所式等新型的教学方法。

(三)考试制度方面的创新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张和高校法学院校招收学生的日益增多,我国现有的法学院校的法科学生足以满足我国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我们应当限制司法考试的考试资格,同时逐渐改革和调整司法考试以及法律职业,从而吸引更多的法科学生从事法律职业,而不是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中吸收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人才。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可以通过例如司法考试资格预备考试等形式,或是考取法学院校等其他途径,经过一定时间或法学专门教育来参加司法考试。使得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不至于仅仅是通晓简单、书面法律知识的法律工匠,不至于仅仅是通过司法考试的高分而低能的应试者,从而能够保证通过司法考试来控制、提高考生的法律职业素质,从而使得司法考试的通过♒者能够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对接,满足即将从事的法律职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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