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错案纠正机制之反思

时间:2024-12-26 04:39:42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错案的发生不可能完全避免,而错案的发生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来说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司法信任面临冲击,故错案的及时纠正就显得更加重要。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错案发现和纠正机制是否完备成为衡量其法治水平不可或缺的标准。目前我国的错案纠正仍然有待完善,错案发现途径狭窄,我们应该基于我国的具体现状,借鉴国外纠正错案的制度经验,探讨建立具有实效的错案纠正机制。

关键词 刑事错案 司法信任 纠正

作者简介:王康宁,青岛大学诉讼法学专业。

我国冤案的发现途径往往表现为以下两种:其一是“亡者归来”;其二是“真凶再现”。实际上,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做到✪绝对完美与人们面对具体案件使得认知能力、判断能力、证据收集能力是有限的,故冤案是不可能被彻底消灭的。既然蒙受冤狱的人一直存在,我们所应该做的是在尽量减少错判案件的基础上完善冤案的发现与纠正机制,着力研究冤案发生后的冤案发现及纠正机制的完善。

一、关于刑事错案纠正难的☣思考

(一)新罪未定不能成为错案纠正的阻力

时隔多年之后,证据的保管不到位,审讯记录的模糊,出现这些问题的责任应该有办案机关承担而不是作为旧案无法推翻的托词。因为冤案的纠正往往距离冤案的发生时隔很长时间,即使重审中有了新发现的证据,司法人员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仍存在认知上的模糊性,并且司通过现有的证据所认知的案件事实难以与过去客观发生的事实相符,如呼格吉勒图案。因而,在我看来,赵志红是否真的被定罪并不影响呼格案的翻案,一旦法院进入复查程序就要依照证明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有关赵志红杀人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对于呼格,经审查其定罪量刑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即使没有赵志红的出现也应该宣告呼格无罪。对于赵志红来说,其定罪需要经过确实充分的证据,且需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该案的证据具有短缺性和模糊性。其实,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换言之,赵志红是否为真凶并不能直接影响对呼格吉勒图错判的翻案,赵志红迟迟不被定罪不应成为错案难翻的阻力。

(二)错案纠正面临来自原办案者的阻挠

关于呼格吉勒图案错判的认定面临巨大的阻力,如果新证据的不足与难以发现是错案难以纠正的法律原因,那么当年办案人员对责任的规避则是案件久拖不决的最大阻力。当年的办案人员和决策人员或许会承担错案责任甚至会身陷囹圄,何况原办案人员可能已经升为重要的领导岗位,也就拥有更大的影响力来阻碍翻案。故冤案的制造者往往不会主动认错,甚至有些人会为了自己的유职业前途而运用自己自己现有的权力去阻碍翻案。

另外,这起案件的发生正值“严打”期间,当时“严打”已经上升到形势政策的高度,为了提高破案率以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理要求是“从严、从重、从快”。严打期间,虽然破案率提高,一些潜在的犯罪者有所收敛,但是也让很多无辜者含冤入狱,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三)刑事司法制度的漏洞

二、国外冤案纠正机制评述

呼格吉勒图虽然在18年后被宣告无罪,然而正义却来得有点迟且正义来得是如此艰难。我国冤案的发现途径往往表现为以下两种:其一是“亡者归来”;其二是“真凶再现”。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错案发现和纠正机制是否完备成为衡量其法治水平不可或缺的标准,我们应该基于我国的具体现状,借鉴国外纠正错案的制度经验,探讨建立具有实效的错案纠正机制。

(一)民间无辜者组织和项目

无辜者组织和项目是一种民间纠错组织,其大多数属于美国的大学法学院的内设机构,职能是主动为已经被判入狱却不愿认罪的“无辜者”给予免费的法律援助。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就是美国,其无辜者项目和组织主动替刑事案件的蒙冤者伸冤,在找出有翻案可能的冤错案件,主动向法院提出请求以改变错误的裁判。另外,DNA技术在无辜者项目中得到ส广泛运用,虽然在案件纠正过程中使用DNA技术需要巨大数量的资金投入,然从维护整个司法公正来说,科学技术的投入使用能更有效地发现错案、及时纠正错案,以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在美国, DN A检测技术的使用令大量无辜入狱者洗刷了冤屈,重新获得自由。

(二)半官方的审查机构

英国的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属于半官方的审查机构,该委员会有权对法院的定罪、量刑情况进行主动审查,若发现定罪、 量刑有不当之处,则有权将此类案件转到相应的上诉法院。除此之外,该委员还可以接受上诉法院的请求,展开对某些案件的调查,以帮助上诉法院解决案件。 另外,英国的复查委员会对错判的纠正程序,在不同的阶段遵循不同的证明标准。最后,英国对于被认定为错判的人进行“国家赔偿”,但是赔偿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错判的认定并不等于国家赔偿的启动。

三、我国刑事冤案发现与纠正机制的完善

(一)广泛应用先进的技术

从目前已经推翻的众多错案来看,侦查机关对于客观证据的获取能力不足,过分依赖口供。美国每年大量拨款用于冤案纠正,虽然在案件纠正过程中使用DNA技术需要巨大数量的资金投入,然从维护整个司法公正来说,科学技术的投入使用能更有效地发现错案、及时纠正错案,以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无辜者合法权利。当然,每个案件都具有特殊性,DNA并不能检测出所有的错案,我们同样需要有其他科学证据。任何东西都具有两面想,科学证据可以客观反映案件的,但是存在主观性不足的缺点,由于人们认知的有限性及认识的多样性,科学证据的使用需要不断进行技术规范以适用于法律的需要,过分依赖科学证据同样不利于冤案的推翻。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不服可以提起申诉,申诉只是作为再审立案的材料来源,而✯并不一定可以启动再审。庭审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法院对于自己做出的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往往很难自己发现,或者出于自身的利益衡量不愿承认错判。故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已决案件进行监督,利于发现并及时纠正冤假错案。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及时纠正错误,检察机关应该是冤案发现和纠正的先行者,及时发现冤案里的无辜者并还其以自由,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定位、发挥自身的职能,主动发现并纠正冤案。

(三)谨慎对待原办案人员的责任

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错案责任都归咎于当年办案人员,如果一味追究相关人员的错案责任,那就可能使错案无法得到承认。实际上,很多冤案都是发生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并由很多因素造成的,如严打政策,当时“严打”已经上升到形势政策的高度,为了提高破案率以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当年的办案人员对错案责任追究的抗拒是错案久拖不决的最大阻力,某些办案人员可能具有滥用职权、贪污徇私、刑讯逼供等行为,其责任这要经调查后来追究认定。

为了破解冤案纠错的阻力,挽救司法的公信力,实现公平正义,有关部门在复查特殊时期的一些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当时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不能简单地以现在的标准去要求当时的办案人员,除非有关人员在当年办案过程中确有贪赃枉法或徇私枉法等故意犯罪行为。当然对于今后案件办理,若有些案件因为客观原因却是无法查清的,我们要对办案人员适度的宽容以防止为追求破案率而致使冤案的发生。

(四)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冤案审查机构

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冤案审查机构,来主动发现并纠正已决案件中的错案。建议由人大负责行使对错案的审查权和再审提起权、接受申诉并对众多申诉进行筛选,认为确有可能存在错判的案件,可以自行提交法院启动再审。由人大负责冤案审查机构在发现案件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公众对已决案件的反映,接受投诉并参照社会及媒体对某些案件的质疑,广泛搜集信息来主动发现问题案件,通过中立、客观地进行具体调查取证来发现并纠正错案。

冤案都是非法的,但冤案从来就没有断绝过,一旦错案产生之后会对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以及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我们更不能让蒙冤者再九年、十年的申诉来换取迟到的正义。对于冤案的发现与纠正,我们所应该做的是在尽量减少错判案件的基础上,着力研究冤案发生后的冤案发现及纠正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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