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物权法定原则

时间:2024-11-10 12:12:4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同时也严格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狭义的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我国采用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

(一)种类法定

又称“类型强制”,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做出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如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二)内容法定

(三)效力法定

(四)公示方法法定

对于公示方法法定,我国《物权法》未设明文,但在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如《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物权变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或物权变动行为无效。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对物权变动予以公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示。

二、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局限性,但作为物权法的最基本的原则,其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权法定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客观需要

在我国,物权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物权法定原则也必然担负着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功能。物权是从根本上反映社会的所有制关系的,如果允许人们自由创设物权,必将导致人们在物权处置上的诸多问题难以合理解决,进而会影响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

(二)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物权的设定与物权的内容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问题,还会涉及到整个交易的安全和秩序问题。若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变更物权内容,势必会妨碍交易秩序,威胁交易安全。从公示的角度而言,物权法定公示 ☺,使得物权的公示简便、易行,同时有利于防止欺诈,维护交易安全。

(三)节省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只有通过明确界定产权,才能够在交易中节省费用,使得物的效用得以最有效地发挥。物权法定在于维护物权的绝对性,在经济交易过程中的谈判成本、当事人的搜索成本、解决纠纷成本,均有利用节省交易成本,从而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

在物权法中,就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而违反物权法定的后果,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加以确定:

(一)违反种♛类法定

物权法定原则为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其适用。若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合同或者遗嘱)创设法定外物权类型,该“权利”不是物权。但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上的效力。

(二)违反内容法定

(三)违反公示方法法定

如果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的公示方法设定⚥物权,则物权“未设立”,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当事人约 ッ定无需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动产抵押,则抵押权不能设立;当事人约定以占有改定设定动产质权,不能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

(四)违反效力法定

约定违反效力法定,如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效力的,则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当事人关于约定的效力并非都是无效的,约定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结论

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任何人自由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禁止任何人行使超越法律的限制的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效力和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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