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的法学突出贡献
摘 要 格劳秀斯是著名的法学家,是国际法之父。而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则是他法学理论的奠基之作。《战争与和平法》是法学发展史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石,而且体现了对民法,刑法等法律的论述。对于此书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当时的时代背景,更好地了解法学发展的脉络,为现代法学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参考。通过《战争与和平法》的剖析,对此书中的法学思想进行归纳,总结以及评述,包括国际法,民法和刑法三部分内容,对比♂分析了这些法学思想与今天现行法律的内容,探讨此书的法学研究价值。
关键词 国际法 法学贡献 自然法 格劳秀斯 国家主权
一、 格劳秀斯其人与其书
这本书集中体现了他对于和平的执着追求和对人类的爱,他在书中写道:“我看到制造战争的许可证在整个基督教世界泛滥着,这甚至对野蛮民族都是应该感到可耻的;我看到人们为了微不足道的理由或根本没有理由就诉诸武力,而一旦拿起武器,神法或人类法就被抛到九霄云外,恰如一纸敕令让一个疯子无法无天,无恶不作”,但他绝不是一味地反对一切战争,相反格劳秀斯探讨的是在什么时间,什么人,用什么方式使得战争得以合法地进行。 主要内容为:第一编,共三章,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并解释主权的意义;论述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第二编,共二十五章,论述了战争的起源,以及人的权利、皇帝继承法、使节的尊严、刑罚的性质等。第三编,共二十五章,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和平的种类和战争条约等项内容。
二、国际法贡献
自然法,格劳秀斯把它作为研究国际法的起点。关于,历代思想家均有过论述。例如在古希腊诡黔学派哲学家、斯多噶派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中世纪一些学者的作品中,就包含了自然法学说的成份。但是,格劳秀斯关于自然法的论述是具有开拓性的,他使得自然法系统化,剥开自然法的神学的面纱,使之披上世俗的外衣,成为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他指示任何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恶的行为。自然法建立于人的理性,神也是无法改变的。格劳秀斯在始终指出:“不可改变的自然发事实上是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的。”。而因为自然法是被所有国家,或者是被相对文明的国家所接受的。所以,以自然法为真理来建立国际法体系就有了可能。正如赫西奥德所言,凡是在许多国家中普遍流行的任何看法都必定是某种共同的基础。除了自然法外,很少能够找到其他任何法律是对所有国家共同适用的,所以自然法本身常常被称作“万国法”。
在笔者看来,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对于自然法与国际法的观点是具有开创性的。首先是人的理性的回归,人是理性的、社会的动物。人会追求和平的生活,并且有对行为的判断力,这说明人是具有社会性的。其次是自然法与神学的分道扬镳。虽然格老秀斯不是无神论者并且他认同上帝的意志也是自然法的来源,但是理性主义的反神学是他的立场。正如马克思的评价,他是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最后是对于国际法的论证。他认为国际法是基于自然法的,是自然法的延伸和补充。这个观点对于国际法具有奠基意义。他生活在变革的时代,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主权国家的形成,加上两大社会形态对于国家,民族,宗教的论战还有各种新兴的社会思潮相互交织这一系列的变动让国家,社会,人的思想都处于动荡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想要推动国际法的建立就必须在纷繁复杂的思想交锋中找到可以统一的,让不同国家和国民可以凝聚的“点”。而格老秀斯选择的这个“点”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来自于人,即使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会不同,但是人对于社会和理性的追求是不变的。因此,把自然法作为国际法之基是最佳选择。
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对于国际法第二大贡献是对于国家主权的论述。格老秀斯提出的一些具体的法律规范可能随着时代的进步已经落伍,但是有关国家主权的内容和原则却仍然指导着今日国际法的实施与发展。国家主权的内容不论是在当时(欧洲战争,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还是现在(反对霸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时神圣同盟摇摇欲坠,西方世界进入一个民族国家的建构时代,新兴民族遭受着频繁而血腥的内战和对外战争,一阵阵腥风血雨席卷欧洲大陆。这时对于国家主权与对外关系的关系把握,就成了构建国际关系的重点。尽管法国思想家让・不丹已经提出过国家主权理论,但是是格老秀斯把它引入了国家关系的领域。
关于国家,格老秀斯否定了国家是按照神的诏合建立起来的理论,而是发展了国家起源的世俗理论。他认为人们为了巩固相互之间的关系,对抗横暴不法的行为,保障社会的安宁,才联合成国家的。他对于国家的定义是:国家是自由的人民为了守法、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ฐ建立的完善的联盟。 而对于战争,格老秀斯分为了三类:私战,公战及公司混合性战争。其中的公战就是又拥有主权的人所进行的战争。合法的战争必定是双方基于国家主权权力进行的,只有国家主权当局才有权决定是否发ก动战争。同时,国家主权包含缔约废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
由格老秀斯关于主权的论述可以看出,他强调主权是一国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力,不受其他人干涉,且对主权的行为规范在对外行使范围内同样不可忽视。这种思想对于现代社会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建立世界新秩序都有些重要影响。反对霸权主义,让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有平等的发言权,推进建立和平共处的世界,这些都依赖于对于国家主权的认同与尊重。
三、 民法和刑法贡献
除了对于国际法的突出贡献以外,《战争与和平法》中还闪现了很多有关民法和刑法的观点,这些观点对于当代民法,刑法的发展都有着借鉴意义。
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有关民法的论述主要集中在第二编,主要内容包括人身和财产的保护,物权以及契约等内容。
格劳秀斯在论证正当战争时提到,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是侵害,尽管这种侵害可能没有实际发生,但它却对我们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构成了威胁。他认为剥夺人们已经获得的任何东西就会是一种非正义行为,这也是与自然法原则相适应的。格劳秀斯还指出如果杀死强盗对保护我们的财产来说是绝对必要的话,那么我们有权杀死强盗。这个观点虽然在今天看来有些偏激,甚至是残忍,但是却表现了格劳秀斯对于私人财产权和物权的重视和认可。
物权的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是当代民法的重要内容,对于激励、引导人们积累财产、创造财富,化解权利纷争、利益冲突有重要意义。格劳秀斯在那个年代能提出有关物权的先进理论,实属不易。
除了物权,还有一些当代中国民法的重要概念,规范和原则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有所体现:
(1)格劳秀斯强调契约平等,卖方应该向买方披露商品的瑕疵――合同法中的意思表示瑕疵(欺诈);
(2)以欺诈、暴力或不正当的恐吓所获得的契约或允诺,受损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合同法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受胁迫),合同可撤销、可变更;
(3)损害包括言语攻击、诽谤。――名誉权保护;
(4)时间不能阻碍抵押物的赎回;
(5)如果缔约方之一在另一协议中负有同样或更多的债务,并且除了当前契约之利加以清偿之前别无他法,那么也是可以进行抵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6)每一个惩罚都被认为是一项罪行所引起的债,因为违法者承担了北场受害者的义务――债权(侵权之债,违约之债)的追偿。
格劳秀斯的刑法思想主要在“论惩罚”这一章当中体现,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刑罚。虽然格劳秀斯关于刑法的论述还包含着一些“野蛮”的内容,如支持奴隶制。但是其中的刑法内容已经有了现代刑法的影子。笔者总结出格老秀斯在书中的观点,并且与刑罚原则和中国现行刑法进行比照:
(1)惩罚和罪行之间建立起一种等量关系――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正义施加惩罚是要阻止相似的事情发生――刑罚的惩罚,矫正,安抚,威慑,教育功能。
(3)犯罪意图不惩罚――犯意表示和预备犯罪的区别;
(4)惩罚的重要性只能用其施加的对象的状态来衡量(受害者的特点)―♂―量刑的原则;
(5)主犯或从犯不能以没有帮助或教唆辩护――主犯,从犯,教唆犯;
(6)疏忽所引起的损失赔偿――疏忽大意的过失;
(7)如果为了危机情势所迫,任何人都可以从他人那里拿走对于维持其生命来说必不可少的东西。――紧急避险;
(8)自卫的情形下杀人免受处罚――正当防卫。
《战争与和平法》毕竟不是民法,刑法的著作,对于这两个方面的讨论比较分散。但即使这样,这本国际法奠基之作,仍然能看到现代民法,刑法的闪光点。对于生活在中世纪黎明前夕的格老秀斯来说,这些思想足以证明他的天才。
四、 启示和结论
总之,格老秀斯的心血之作《战争与和平法》是法学发展史上一本不可多得的奇书,它不仅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石,而且闪现了民法,刑法等法律的精华,对人类法学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调整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样也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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