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 “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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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探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和不利影响。本文认为,要更好地发挥信用社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就要以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导向,不断改革信用社的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使信用社自身的健康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农村经济;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 从1996年以来迄今为止的改革实践看,以产权清晰为导向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无外乎三种创新:一是江苏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统一信用社法人;二是江苏苏南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三บ是浙江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三种模式均难以彻底同时解决产权清晰和信贷支农问题。2003年的试点改革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进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在组织形式方面也要多样化,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比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比较稠密或粮棉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它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到目前,我国信用社有三种形式: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尽管农村信用社经过一系列改革,但无论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制银行,还是信用合作社,离完善的产权制度仍有一定距离。县联社统一法人形式,沿袭了原有的信用社产权结构特征,仍存在所有权缺位的问题,民主管理有名无实,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使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对信用社的参与程度越来越低。在信用社扩大规模和信贷业务高度专业化以后,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难以实现。在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在组织形式" 上,省联社是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规范与管理县联社的职责,而实际上,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作为一级法人,它有合法经营的自主权,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会出现县联社不服管的局面。就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募集的股本中,中小股东所占股本比例太小,而法人股东尤其是政府股份占较大比例,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或者是政府对信用社的行政干预,为信用社偏离其经营目标埋下了隐患。合作制银行的改革形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合作制中,自然人股东多,股本小,农民的无知和对合作社的不关心,使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无法落实。而且,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使大股东也没有对合作银行的实际支配权,而成了行长说了算。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农信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使地方政府与信用社的关系从行政干预到对其负责。
2、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利率上浮)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吸引资金,用于农村地区的发展。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建立有利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经济发达地区,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农业产值和农业就业的比重都日趋下降,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金融组织,逐渐失去了服务对象。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及民营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量大,信用社已不能满足其需要,所以,成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4、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后,能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农村信用社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农村信用社加强了管理,节约了成本和费用,资金调节能力增强,业务范围得到扩展。同时,由于税收减少及一些优惠政策的实行(无息再贷款,呆坏账分期进入成本核销,成立信用社风险补偿基金),使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增强了,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用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授信额度增大,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需的较大额度的资金在更大程度上得到满足;由于统一法人后,县联社统一提取准备金,统一核销呆坏账,过去的风险社支付压力减小,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更有可能得到金融支持。
(二)不利影响
1、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发展的需要使其偏离合作金融方向。
我国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资金投入不足,资金回报率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总的方向就是要增加农村资金投入,建立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完善的金融体系。信用社作为农民的金融合作组织,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承担着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农业是弱质产业,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都很大,比较效益低,如果信用社的资金大量投入农业,必然造成资金回报率低、回收难。信用社改革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信用社自身的发展无论从其本身吸收股本、扩大规模,还是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风险来看,都不愿意把大量资金投入农业领域。所以,农村信用社有着烈的离农倾向。出现了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信社要生存的矛盾。
2、信用合作社资金非农化倾向。
3、利率市场化改革、信用社利率风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农村信用社率先实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其正面效应已经表现出来,但其负面效应有时滞,一是难以充分表现,将来的表现会更明显。负面效应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利于把资金投入农村地区,发展农村经济。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提高(一般信用社都是一浮到顶),贷款利率提高后,增加了农户贷款和农村经济组织贷款的成本,降你低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收益率,形成了与城市经济的不公平竞争。本来,农业就是一个弱质产业,比较效益低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赶不上城市,形成资金的抽水机效应,信用社利率提高后,这一情况更加突出,不利于城乡差距的缩小。二是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低,人均存款低,成本费用高,在市场竞争中本来就处于劣势,利率市场化后,其劣势会显性化。因为我国利率市场化实行的是先农村后城市的原则,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实行了浮动利率,效果还不够明显,一旦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在竞争性的资金市场中,会出现利率频繁波动,农村信用社在资产与负债在总量与结构上不完全匹配(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很难达到这一要求)时,可能出现存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而蒙受损失;利率调整时,存款人或贷款人提前取款或提前还款,也可能使信用社遭受损失。三是信用社面临的潜在风险。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大多经营水平较低,一般只有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没有开展中" 间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是存贷款利差。利率上浮,贷款量可能减少,利息收入的大幅减少,会使农村信用社面临巨大压力,资金成本大幅提高,如果资金运用得不好,或者贷不出去,都会造成亏本,存在着相当大的利率风险,可能产生倒闭风潮。四是一些信用社为了找到资金出路,减少☿亏损,不惜降低贷款 Ü条件放贷,而且,信用社的经营者可能挡不住高利率的诱惑,不顾风险放贷;借款者在预期有高收益的项目时,也愿意以高利率借款。相反,那些低风险借款人考虑到借款成本提高,可能减少借款额度。这样,就会出现信用社贷款中的逆向选择,即高风险贷款增加,低风险贷款减少,信用社的潜在风险增加,不良资产发生的概率增加。利率风险会转化为金融风险,危及农村金融、经济安全。
4、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之间存在着矛盾。
信用社改革的目标,是信用社走出困境还是为“三农”服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强调“农村信用社资金要大部分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即使股份制金融机构,也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然而,信用社同时又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组织,它必须以经济效益为导向。事实一再证明,信贷机构一旦承担政策性信贷任务,就会变成经营亏损和财政补贴的无底洞。这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
5、地方政府管理导致行政干预信用社发展。
《方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县、乡政府。实际上,在地方政府有管理权的情况下,信用社的人事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要保证其不对信用社进行干预是非常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很容易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因此,信用社的新一轮亏损及金融风险无法避免。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吃紧,债务缠身,所以,大有挖东墙补西墙之势,尽管他们也知道信用社的亏损再也不可能再由中央政府埋单,但在情急之下,也管不了那么多,毕竟发展是第一要务,不投资哪来发展?哪来GDP增长?而且,在当地出现社会稳定问题时,就更管不了将来的亏损,将来的问题只有留待将来慢慢去解决,他们必须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解决目前的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财政状况要好些,筹集资金也相对容易,这些问题还不明显,但在落后地区、贫困地区就十分严重,因为除了信用社有可挪用的资金外,地方政府没有别的渠道来解决燃眉之急。
三、以服务 “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信用社作为由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成的金融组织,根在农村,在农民。解决好“三农”问题,既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社会职责。5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今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力量,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必须把自身发展同做好支农工作、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居民非农化、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新情况结合起来,依托政府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找准支农着力点,创造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点。
(一)正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功能和制度特征。
(二)突破信用社就是合作制的理念,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
这些改造农村信用社的模式包括:(1)在城乡一体化程度高的大城市郊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继续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同时制定《合作金融法》,允许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地区居民依法自愿组建新的合作金融机构,以满足弱势群体对合作金融的需要。(2)顺应国际上信用合作社发展的潮流,积极探讨将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道路。从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历程来看:合作金融是以个人为主要金融服务对象、以增强个人消费(而非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一种非主流、非商业的金融形式。合作金融组织是建立在私有产权的基础之上,纯粹以自然人为主要股东和客户的民营银行。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但不直接持股或干预经营。具体到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可以考虑在清理现有信用社股份的基础上,分清那些股份是合作性股份,那些股份是商业性股份,并在增加新股份时做同样的划分。商业性股份按入股数额决定投票权,参与经营管理和分红。合作性股份作为一个整体来形成投票权,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合作股份的持有者按合作原则享受信用社提供的资金服务并享受合作资金产生的收益。(3)对某些职工持股比例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还可以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将其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即完全由信用社职工持股形成的金融机构。(4)允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银行收购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和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社,将这些农村信用社变成他们的分支机构。检验" 其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都应该是看它能否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满足当地的融资需要。
(三)转换农村信用社的营销理念,积极探索为“三农”服务的新方式。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发展较好的省份的共同点在于,在经营中能真正立足于“三农”,端正经营方向,对支农方式进行创新,积极拓展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空间。各地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要求选择不同的服务方式,因地制宜地确定各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投向、贷款方式、对农户的授信额度,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农村生产力发展和为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服务的新方式。首先,应该准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按照优先“三农”的原则有效配置信贷资产。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满足农民种养业的有效资金需求,剩余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多种经营活动,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确有富余的,可适度支持辖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效益有保障的中小企业。其次,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新特点,制定分类指导措施,创新支持方式。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种养大户、品牌农业、产业化组织、个私经济组织,可以分别实行支农信贷卡、联保贷款、一次性贷款授信、评优授信等方式,确保信贷支农。第三,应根据经济变化的新需求,强化服务功能。如创新贷款品种、增加服务手段、转变服务方式、提供市场信息等。第四,加快改革步伐,突破机制障碍。通过加快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确保内部机制改革和扶持政策逐步到位;通过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内控机制、创新信贷管理机制等,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效益、管理效益和经营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四) 适当调整农村信用社的宏观政策定位,加快其行业管理体制建设。
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已处于加快分化的时期,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属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不宜笼统地将其定位为合作金融。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定位问题,可依据“少说多看”的原则暂时搁置起来。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具有服务“三农”的比较优势和组织基础,包括同农户的密切联系。因此,农村信用社以坚持为“三农”服务为宗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全国的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体制,必须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考虑到信用社松散、多特征、多样化的现实条件,全国性纵向行业管理模式不可能管好信用社的经营行为。第二,权力集中的紧密型行业管理往往导致官僚主义、低行政效率和寻租行为。第三,行业管理实际上形成利益集团。第四,如果信用社在机构上多种模式并存,就不需要一个全国性行业管理部门来“抓经营管理”。因此,从行业管理来看,农村信用社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层层服务的方式,组建金字塔式的组织体系,不仅有利于建立覆盖全国的资金清算系统和通存通兑系统,增加其行业竞争力和拓展业务的能力,也有利于信用社更好地在系统内部调剂资金头寸、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而增加农村资金供给,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和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能力。
(五)立足于发挥自身优势,实现业务创新和内部管理的突破。
(六)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放手发展农村信用合作。
(七)做大作强农村信用社必须依靠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一是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加快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应从区域优势、资源优势、比较优势着眼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绿色农业,支持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拉长农村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经济。从发展生态旅游业,支持小城镇建设入手。引导农村信用社资金与农业科技、市场信息相结合,为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二是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和壮大资金实力工作。地方政府应加强协调和指导,出台相应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城镇居民、工商企业、民营资本等民间资本投资农村信用社,以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为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提供资金保障。三是要大力整治信用秩序,培育和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要把信用环境纳入打造诚信政府这一系统工程,像抓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程那样,积极推动创安工作,深入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活动。把打击逃废债务、保护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凡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相关农村信用社要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金融债权。要抓住源头治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地方政府及村、组贷款和县直单位干部职工的逾期拖欠贷款,对蓄意不还的“钉子户”进行惩戒,以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县域金融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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