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治意识的比较及其启示
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树立是当代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和基础,它并不是法治现代化成功后的副产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先决条件,伴随着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整个进程。法治意识的培育和树立能使人们从内心听从于法律所内涵的社会规范和道德价值。在中国当代社会法治意识薄弱的情况下,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对西方法治文明的借鉴是不可避免的。从中西方法治理念、传统思想的比较就可以看出明显的差异。
一、中西方不同思想传统的人性观导向
儒家作为中国影响最为深远的学说,其对人性的观点也是占主导地位的,虽然中国许多别的学派对人性都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是儒家主张的“性善论”却一直是传统社会的主流观点。其主要代表就是孔子和孟子,如“性相近,习相远”,孔子认为人的本性先天具有纯真的本性,相互之间都是相近、相通的,只是由于后天的生活条件与环境的不同,使得各自的习性变得不同甚至差异巨大,才有人品的参差不齐。与孔子一脉相承的孟子总结到“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所以“人皆可以为尧舜”,“人之性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主要是倾向“性善论”,从而这无疑会影响到法治的原初的出发点,使得中国人在心理、情感层面倾向于礼治、德治,把对社会的期待全寄托在明君圣主和各级官员的高尚德行和治国理政的能力上,却不肯做有实际意义的制度建设来控制人性中“恶”的倾向。这些向善的追求和劝诫已经渗透到中国人的血液中,成为中国社会治理与道德规范最坚实基础,成为了中国人最基本的信仰依赖。
对人性的探讨也是西方哲学的主要课题,与中国文化的人性哲学相似,西方文化也提出性二重论,但其内涵与偏重都与中国文化不同。柏拉图把人的灵魂分成三个组成部分,即情欲、意志和理性,在他看来也是人性的基本内容。亚里士多德对人性也是有分层次的认识,他认为人的灵魂分为两部分,即理性与非理性。但亚里士多德对于人性是抱有不信任感的,趋向于人性本恶的,他曾提到“正如当人完成为人的时候,人才是最好的动物一样,当脱离法律和裁决的时候,人就是最坏的动物”。各家对人性有各自的看法,但人性自私的观点在西方文化中得到普遍认同,他们相信人类只可以依靠理性控制人的恶行。所以这也就是西方社会相信“总统是靠不住的”,必须依靠法律。这种对人性的不信任,只能依靠法律的心理基础在西方广泛存유在。
二、中西方不同社会理念的法治实施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历来重德治而兼法治,而西方社会恰恰相反,重法治而兼德治。这样就使中西方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尤其是法治的实施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中国古代的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皇权的统治,强调皇权的至高性和独尊性。所谓的“令出于一”,社会规范皆自君出。而与中国古代社会不同的是,西方社会一直强调的是法律应体现公民的意志。在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人们普遍相信法律反映了上帝的意志,法律是天赋的,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的法律的目标是节制皇权的滥用。直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被赋予至高无上的地位。西方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与独立性,限制政府行政权的任意性,保证全社会人人都须遵守法律,体现法律的至上性。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社会纽带,以血缘亲疏确定行为标准的宗族式的社会模式。在这种以血缘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等级社会中,有一整套的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及礼仪体系,在这种预设的等级森严的宗族社会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关系的准则里,上位者对居下者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且下位者不得逾越、反抗。而就是这种社会模式,中国传统法治的实施充满了人治的色彩。在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自由平等、天赋人权思想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封建君权、神权不再是人们心目中的至上。个人从氏族关系的束缚下解脱出来,成为独立自由的个体,国家也因此而成为自由公民的联合体。法律是人权和私有财产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从中西历史传统来看,对法律的使用也各不相同。中国古代社会主张“克己复礼”,当个人欲望与社会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矛盾时,往往要求人们克制自己的欲望,放弃自己的权利,遵从社会公允的礼仪制度或道德传统,奉行忽视权利的义务本位。西方截然相反,他们主张更多的是忽视义务的权利本位,强调个性的张扬,主体的解放,他们认为“天赋人权”,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法律是保障人权的工具。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在现实社会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中国人往往不愿意用法律来调节纠纷۵,维护自己的权利,对法律带有恐惧和厌恶心理,而西方人却特别讲究法律精神,时不时搬出法律来为自己代言,争取权利。中国这种传统义务本位,忽视的个体的正当权利,对人们法治意识的建立强化是一个很大障碍。
三、对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建构的启示及建议
(一)立足本国传统文化,借鉴西方宝贵法治经验,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整合
立足我国目前的法治形势,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使其充分融入当代的法治意识的建构进程中。对现代公民法制意识的建构,我们既不能“割裂”,也不能“复归”中国传统文化,要充分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的作用,使之成为现代法治意识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重塑我们传统的“义”“利”观、“公”“私”观等,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消除长期以来权力崇拜的思想,认识到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来行使。对西方优秀的法治传统,我们要进行认真的审视和辨析,结合中国的国情、民情,有选择、有步骤的加以学习,大胆的来构建我国现代公民的法治意识。例如,西方对公民主体意识的强调,对社会权力的法律监督机制,法律的制定模式等等都可以加以学习。
(二)大力普及法治文化,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我国公民对法律的认识有了初步的了解,意识到法律对个人正当权利的维护,但是全民的法治意识的构建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目前,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信息传媒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热点的法律问题和司法纠纷表现出高涨的参与意识,但是其中的大多数人并没有摆脱朴素正义观的限制,很多时候都只是从传统道德观出发对事件予以评论,并未从法治角度的来理解。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公民的法治理念教育,普及法治文化,使公民能够清楚理解现代法治的精神,强化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树立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观。法治文化的普及,能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清楚地认知自己享有及应当享有的权利,推动他们去主动追求权利、维护权利。我们应该注重强化人们对法律的信赖、认同,唤起人们对自由、平等、民主、公平正义等现代价值取向的向往与追求,逐步培养并增强民众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民主意识等与现代社会密切相关的思想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公民法治意识进一步深入发展,使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对法律精神、法治内涵的理解更加深刻,从而有利于公民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三)坚持依法ฏ执政、依法行政,建构全民法治信仰
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执政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各项行政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保障。
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建构全民讲法、信法、用法的法治信仰的关∞键。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化”。在当前中国社会,执政党要做¿到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来监督权力运行,依照法律对权力进行制约。
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习近平同志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就在于通过规范、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政府履行职能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人民服务,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地实现,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无论是执政党还是政府都必须意识到法律的至高性,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与法律之上,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个公民建立起法律的信仰,自觉履行法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