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后碳金融体系构建研究

时间:2024-09-20 07:17:45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要] 受次贷危机的影响,国际碳价格波动,国际碳市场交易萎缩,国内对碳交易及碳金融的研究也锐减,2014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经济运行短期和中长期的下行压力较大,碳减排空间受到了一定的挤压。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重申了对碳金融的界定,并立足于当前国内7个碳交易试点工作的运行,阐述了重构次贷危机后的碳金融体系,是优化资源配置,解决当前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双重压力行之有效的方案♪。

[关键词]次贷危机;碳金融;碳金融体系

1 碳金融

碳金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应与经济发展周期联系起来,低碳金融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是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有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活动。低碳金融是碳市场的高级阶段,也是碳交易活动的发展方向,碳交易市场的存在则是碳金融的基础和前提。碳金融是基于碳交易市场,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主流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引入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衍生产品,并形成规模化交易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为节能减排项目融资[1] 。

2 碳金融市场

碳金融的形成是在 《联合国气候公约》和 《京都议定书》下,由于二氧化碳的减排的要求而催生出来的,ET机制,JI机制,CDM机制也就应运而生,ET机制的ERUS 配额,是在两个成员国之间产生的,构成了碳现货交易市场的基础,JI机制的ERUS 配额和CDM机制的CERS配额也是在《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国家之间形成的,因此催生出了基于项目的一级市场,围绕一级市场而开展的金融服务,形成了碳金融市场(如图1)。

中国的碳金融市场还只是停留在相对下游和附加值比较低的环节,对于二级市场等领域参与比较少,国内银行关于碳金融服务仍处于被动阶段,发展较为缓慢,产品缺少创新,而且数据基础是碳市场建设的决策依据,我们还不具有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统计系统、管理体制也不能很好的适应碳市场的要求,因此我国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等带来的严峻挑战。

3 碳金融体系构建的设想

《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已经成为碳金融的国际法基础,而围绕此展开的一系列的京都机制的基础规则,如ET机制、JI机制、CDM机制等均成为了碳金融实际交易过程中必须执行的规则。因此,构建碳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加快对国际碳市场交易制度、定价规律的研究,制定本土碳市场交易规则;明确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则、制度与法律责任等内容;由国务院来制定《排污权交易条例》;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碳排放控制制度、配额管理制度、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等。第二,完善碳金融的信贷,我国现有主要的银行法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都未涉及碳金融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因此应当充实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银行绿色信贷立法。第三,完善证券立法,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绿色企业、项目优先安排上市或发行债券,组建国家和民间环保投资基金进行融资等规范交易,也要把低碳标准纳入发行上市的条件,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立法,对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大有裨益。此外,加强中介组织立法;加强对碳交易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防范立法,出台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立法。 按碳金融交易工具划分,碳金融包含了碳期货、绿色信贷、碳基金、碳期权等多种工具,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深化,碳交易金融产品也层出不穷,远期、期货、期权产品不断出现,还可能有其他的碳金融工具的出现,所以在上图中表示为开放的。因此,从狭义层面讲,碳金融体系也涵盖了这些。从国际经验来看,开展碳排放权期货以及衍生品交易,对于节能减排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所以我国除了加速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外,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应加速实现对接,落实碳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成为当前切实可行的手段之一,但构建碳金融体系却是最终目标。

最后,碳金融体系的构建要注重各省市给予一定政策的扶持,各部门之间的互相沟通。第一,加强碳金融激励机制。一是各省市应建立相应的利益风险补偿机制,如实施绿色信贷的财政补贴政策,以保障银行在对一些符合国家、各省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的低排放、低污染、低消耗的企业、项目予以支持的同时,不会遭受利润的损失;制订对绿色信贷的担保计划,适时地引入大型商业性担保机构;对金融机构来自碳金融业务的收入财政部门应予以税收减免,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碳金融业务。二是人民银行可适当地变通并制定出符合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三是银监会可通过差异化监管、制定具体标准等措施充分引导和扶持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如可采取不占用存贷款指标比例、对节能减排贷款单列指标等措施来提高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ธ业务的ฝ积极性与主动性;各省金融办可与环保部门,结合各碳交易试点,合作建立碳金融业务的具体操作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使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有章可循。第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金融机构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等沟通联系。各省市政府环保部门以及环保公益组织等应按季度向金融机构报备所管辖范围内企业生产及环保情况,积极介入环保项目,要求客户和项目的授信申报严格按照环保标准衡量。此外,金融机构也应主动了解产能过剩行业准入等信息,对淘汰落后产能、环境违法等企业名单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同时对政府部门提供重点高危企业信贷情况,以利于及时控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发生。针对一些存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企业,主动或被动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要强化贷前调查和环境评估,对容易发生环境事件和安全事故的企业和项目纳入风险滚动排查并定期检查督导,且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规范中应对如产生环境风险企业的信贷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制裁规范。

众所周知,任何体系的构建是庞大而艰巨的,尤其是金融体系因涉及国家安全更是异常艰难,我国长期处于金融抑制,金融排斥的困境,如何使金融抑制走向到金融深化,金融排斥走向金融包容,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ร题的决定》的核心体现,同时,维护金融公平,促进金✍融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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