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的重要性标准探析
" 重要性概念:会计、审计及信息披露规则的统一与历史演进
重要性又称重大性,对应的英文名称是“materiality”。重要性概念广泛存在于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对外报送过程中。各国会计规则对重要性的定义基本类似。例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2号中这样描述重要性概念:“一项会计信息的错报(misstatement)或漏报(omission)是重要的,指在特定环境下,一个理性的人(a reasonable person)依赖该信息所做的决策可能因为这一错报或漏报得以变化或修正”。FASB归纳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层次体系中,重要性居于“承认质量的起端”,不符合重要性的信息一般就不再进一步考虑会计信息的主要质量(相关性和可靠性)和次要质量(可比性、一致性等)。因此,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中,不符合重要性的交易或事项即使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也不认为是违反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行为。正如FASB颁发的每一份财务会计准则的末尾所宣称的那样:“本准则各项条款不适用于非重要性项目。”
一、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性判断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遵守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表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表示意见。因此,各国审计准则一般直接沿用了会计文献中的重要性概念。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AICPA)在审计准则公告第47号(SAS No.47,Audit Risk and Materiality in Conducting an Audit)中指出,“考虑重要性是一项职业判断,审计师需要判断合理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SAS No.47认为“一些事项(不论个别还是累计)对于会计报告是否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允表述是重要的,而其他一些问题则是不重要的”。“在审计计划和执行过程中,审计师没有责任去合理保证能够发现不重要的错报或漏报”。
重要性标准具体运用于审计过程的两个阶段:一是在审计计划时,重要性是审计所允许的错报或漏报的限度。这时对重要性的判断决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和审计风险的大小。二是在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是错报或漏报的个别或汇总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判断或决策的程度。这时对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重要性判断决定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重要性标准不仅运用于财务报表的编报和审计,而且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关键问题。重要性标准首先决定了一项信息是否重要,从而影响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是否有披露义务。区分信息是否重要的意义在于使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得到投资判断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力图避免证券市场充斥过多的噪音。
有必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中重要性标准不仅适用于向证券监管机构公开报送的财务报表,还包括其他财务报告(例如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盈利预测报告等)和非财务信息;重要性标准不仅影响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还体现于二级市场的临时披露义务的履行。这些方面的重要性判断仍然贯彻“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标准,但具体方式有所差别(例如及时信息披露的可能性/重大性测试,二级市场信息披露“影响股票价格”和“影响投资者决策”并用的二元化标准等)。但由于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这里不再详细讨论。
综上所述,不论会计规则制定机构从用户需求观的会计目标出发对重要性下定义,还是证券监管机构基于投资者保护观界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都得到一致的看法,即将“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或判断”作为判断财务报表重要性的标准。
三、法庭对虚假陈述重要性的认定
财务报表的编报和审计人员站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作出重要性判断是一种事前判断。事实上财务报表的某项或累计错报或漏报是否构成重要性,只有在事后产生争议时通过法庭的认定来完成。因此重要性标准关系到对虚假陈述的认定和相应的民事救济和民事责任制度。具体就财务报表的错报 ☺或漏报的认定而言,各国的法律实践都认为至少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存在错报或漏报;二是错报或漏报具有重要性。在美国重要性标准的形成过程中,法院的判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重要性判断在实践中的困难与矛盾
尽管FASB、AICPA、SEC和法庭在重要性标准的立场完全一致,但并未解决实务中的困难和矛盾:衡量重要性以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为尺度,但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审计师和证券发行人必须在会计信息到达信息使用者之前作出重要性的判断。他们如何把握信息使用者心目中的重要性?实证研究表明,不但会计信息编制人员、审计师与会计信息使用者(证券分析师)对同一问题的重要性判断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审计师的重要性标准也不一致(Woolsey,1973;Dyer,1975;Patillo,1976)。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如果法庭对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漏报是否重要的认定低于证券发行人或审计师把握的重要性标准,有关责任人就需承担重大虚假陈述的赔付责任。
为解决重要性标准在应用中的混淆不清甚至误用滥用,最简单的办法似乎是公布一套涵盖各种情况的、定量的重要性指南。但无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还是证券监管机构都认识到这种做法不可行。FASB认为“不可能制定通用¿的重要性准则,广收并蓄有经验人士在判别中的思考要点”(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2号)。讨论重要性标准离不开每个企业的特定环境,不同规模、利润和经营性质的企业的重要性不同,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重要性也不同。因此在确立了重要性的原则规定之后,会计人员、审计师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需要运用专业判断来评估特定情形中的重要性。
为克服既要代替财务信息使用者进行重要性判断,又要承担重要性判断不符合信息使用者期望的风险,职业界在长期实务中自发形成了一套判断重要性的便于操作的经验法则(Rule of Thumb),其中以净利润的5%或10%为判断重要性的标准应用最为广泛。
重要性标准的滥用及治理对策
如上文讨论,会计、审计及信息披露规则中的重要性概念是一致的,都是" 站在信息使用者的立场界定重要性做出实质性的概括。但这种抽象定义不可能具体指导每个特定情形下的重要性判断。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数量化的经验法则便于会计和审计人员具体操作。但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对重要性的判断一旦沦为数量化的门槛,就容易被误用或滥用,成为不正当会计处理并且推诿责任的护身符。重要性判断的滥用已经引起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重视。SEC前任主席莱维特发表的题为“数字游戏”的讲演(1998年9月)中呼吁遏制美国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将“滥用重要性”列于五类重点调查对象。莱维特一针见血指出,“实践中,一些公司滥用重要性原则,他们刻意在财务报表中制造一些小错误,其金额尚未超过通常可接受的重要性界限。当受到审计师或者监管者质疑时,他们会轻描淡写地说:‘不过是小疏忽而已’。若真如此,他们为何煞费苦心地出错,并将错误大小控制在重要性范围内?”
1999年8月,SEC以会计职员公告的形式发布《重要性公告》(Staff Accounting Bulletin, SAB99: Materiality),用以具体指导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性”判断。SAB99并不否定职业界运用具体百分比对重要性进行初步判断,但强调重要性的判断必须站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立场上考虑综合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其主要内容如下:
2.要求在判断重要性时应考虑管理当局的意图,即使差错金额微不足道,但如果出于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动机,则应该作为重大差错对待。
3.在对待各报表项目的差错金额能否累计抵消的问题上,SEC持否定态度,认为分别各项目的错报或漏报、有关项目错报或漏报的小计、所有项目错报或漏报的汇总,要统统考虑,不应相互抵减或抵消。
4.具体项目的重要性水平还取决于该项目能够精确计量的程度。能够精确计量的项目(例如应付账款)与存在不确定性的项目(例如或有负债)相比,可以容忍的错报或漏报的程度更低。
虽然SAB99不是正式的会计规则,但一经发布便受到法庭的广泛支持。迄今为止涉及SAB99的最重要的案例是2000年发生的民用设备公司(Citizens Utilities Co.)案。截至1995年,Citizens Utilities保持了连续50年的收入、利润增长。但原告发现公司采用了利润平滑等会计手段达到此目的,例如在1995年将当期实现的收入推迟至1996年度确认。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指控,认为被递延至1996年的收入“只占相关期间收入的1.7%”,因而这项差错不重要。地区法院还引用了一份报刊文章的论述,该文章提到“美国公司对待未达到3%到10%的数量门槛的会计差异认为是不重要的,这已成为实践标准”。但是美国上诉法庭第二巡回法院推翻了这项判决。上诉法ก庭认为SAB99所持的重要性观点“完全☿合理且与现行法律一致”,并且“为虚假记载的认定提供了令人信服的指南”。上诉法庭认为Citizens Utilities的这项会计差错符合SAB99列举的两项性质上重要的标准(避免连续50年增长趋势出现转折和避免未达到分析师的预期),因而属于重大差错。
尚未解决的问题和争议
这种通行的“不重要就不必调整”的做法也引起一些学者的批评,例如调查研究(Donald Leslie,1985)表明,被调查的证券分析师一致认为一旦发现会计差错,不论是否重要都应予以调整。这说明现行审计实务对重要性的判断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期望仍存在差距。一个较为激进的观点是,如果管理当局被审计师告知存在会计差错但拒绝调整,这项差错就应视为故意的差错,即使当初发生差错并非心存故意。既然SAB99认为故意的差错不论金额多小都是重要的,那么从逻辑上必然要求:管理当局应当接受审计发现的所有差错的调整建议,不能以不重要为由拒绝调整。
我国财务报表的重要性标准问题
一、会计规则对重要性概念的界定
我国会计准则也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但并未对重要性下明确定义,仅仅规定,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我国对重要性的定义是在审计准则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独立审计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在具体会计审计准则和规范性文件中,重要性概念的运用随处可见。
1.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实施)在指南中说明: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按重要性原则,对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净收入的10%及以上)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性质披露;性质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2.具体审计准则及相关权威文献。
3.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规则。
由上可见,我国会计审计及信息披露规范文件中多处涉及重要性概念。这些文件对重要性概念的界定是一致的,都是站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立场上衡量重要性。在具体标准方面,经常使用“净利润或主营业务收入的10%”等经验性数据。但我国至今还缺乏对重要性标准的统一归纳和详细阐述。如果企业和审计师在某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或审计意见方面发生冲突,由于缺乏执业规范文件的规定,审计师依从企业意愿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因此可以借鉴美国SAB99的做法,由证券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重要性标准的执业规范文告。
二、重要性标准的审计判断差异
如果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审计师在重要性水平判断和审计意见类型判断方面存在不一致,这种审计判断差异会使审计报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投资者赖以决策和判断。有的学者发现我国审计师对性质和金额类似的交易或事项可能存在判断差异,因此出具了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下面的三组案例表明审计判断差异在2001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存在。
1.会计估计变更。
不难看出,国电南自和ST鑫光改变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金额(以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为基数的相对值)和性质(配股或加重亏损动机)上都比较严重,但前者因此被审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后者的无保留意见的说明段却与此无关。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不同审计师对类似问题的判断存在差异。
3.持续经营能力。ST中华和ST英达都是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公司,在2001年都因为持续经营能力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但两家公司(A股)的年度报告被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B股年度报告被境外审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
三、证券民事赔偿的重要性认定
从这个角度来讲,尽快完善民事诉讼也是提高财务报表质量和审计质量的必要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