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经济学的价值蕴涵
摘要:
在生态经济学中,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具体表现为自然观与价值观的关系。生态经济伦理观的存在论基础是人的关系性,其道德诉求是中道原则;它在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问题上坚持延伸的利他主义,其基本原则是利他的利己主义。生态经济学在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价值关系问题上遵循对立统一原则,其终极目标和根本动力是发展的可持续性;其基本规范是节制、适度原则。
关键词:生态经济学;价值;利他主义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生态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学者博尔丁(K.E.Boulding)创立的一门新兴学科,它大体上属于一种规范经济学,主要针对经济学中的机械论传统和实证主义传统。在存在论方面,生态经济学与机械论经济观根本不同,它实现了从知识论到生存论、从“以客体为中心”到“以人为中心”、从物质形而上学到人的全面发展等多维度的转变。生态经济学与机械论经济观的存在论差异,直接从它们在价值论、伦理学层面的差异中表现出来。本文初步分析了生态经济学的价值蕴涵及其对机械论经济观的超越。
一、事实与价值的具体化:自然观与价值观
以笛卡尔(R.Descartes)的二元论为基础,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休谟(D.Hume)提出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它涉及伦理关系的基础。在生态经济学中,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具体表现为自然观与价值观和伦理观之间的关系。不仅如此,生态经济学中的自然观与价值观和伦理观之间的关系不是彼此分离的,而是相互依存。自然观决定价值观和伦理观。因此两极相通,异化的自然观导致异化的价值观和伦理观。
为此,生态经济学的理想要得到落实,既需要制定一种新的自然观,确立人和自然界正确的存在论地位,也需要制定一种相应的价值观和伦理观,确立人和自然界正确的价值论地位。可以说,这是生态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克服当代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的关键在于人的自然观的变革并将其与价值观、伦理观的变革协同进行。
二、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延伸的利他主义
生态经济学在自然观上的整体论延伸到价值层面,就形成价值观和伦理观上的整体论。这种整体论在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是,生态经济伦理观凸显人类是一个整体的“类意识”,并试图在这种整体意识下协调代内、代际的利益矛盾。于是,生态经济伦理观开展出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成为一种面向未来的、针对他人和可能主体的责任伦理观。
(一)生态经济伦理观的存在论根基:人的关系性
生态经济学的自然观基础是现代有机整体论,它在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主张人和自然、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是统一的有机整体;它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主张人与人之间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同时,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也是有机统一的。因此,生态经济伦理观以人的关系性为其存在论前提。与近代哲学将人视为彼此分离的社会原子这一实体论观念不同,马克思哲学和当代西方哲学都主张从关系、主体间性的维度理解人的存在论地位。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海德格尔认为,人的存在是共同存在。人的存在论结构是“共同存在与共同此在。日常的自己存在的方式就奠基在这种存在方式之中”[3]。因此,每个人都是处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共同存在,这种关系性是人的责任性的存在论前提。关系性意味着每个人在存在论地位上都既是自身也是他人。每个人都不可能以绝对独立的个体而存在,人的存在总是表现为个体性对关系性、公共性的让度,因而每个人都有责任性,必须承担责任。不仅如此,每个人对自己负责就是对他人负责,对他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萨特指出:每个人都应该“把自己存在的责任完全由自己担负起来。还有,当我们说人对自己负责时,我们并不是指他仅仅对自己的个性负责,而是对所有的人负责”[4]。进而言之,人的关系性决定了人的存在是一种相互塑造、相互占有的关系和过程。因此,塑造就是被塑造,占有就是被占有。每个人在塑造自身的同时也塑造他人,在占有他人的同时也被他人所占有。一个人在何种意义和何种程度上塑造或占有他人,他也就在何种意义和何种程度上被他人塑造或占有,反之亦然。人的关系性在价值层面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依存关系。生态经济伦理观正是对人的利益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正是从这种利益关系中引申出生态经济伦理观的基本原则――捍卫自身利益与捍卫他人利益相统一。对此,生态经济伦理观倡导的基本原则❣是“利他的利己主义”。也就是说,“利己”与“利他”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利己”包含着“利他”,“利他”是一种特定意义上的“利己”。 (二)生态经济伦理观的道德诉求:中道原则
根据“利他的利己主义”原则,生态经济伦理观实质上就是要在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而寻求利益平衡点的基本原则是“中道原则”,它是生态经济伦理观的灵魂与实质。从空间维度看,生态经济学的道德诉求是要实现代内公平:在共时代的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肯定并限制每个人自身的利益和发展权,从而确保他人的利益和发展权。从时间维度看,生态经济学的道德诉求是要实现代际公平:在人类的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肯定并限制当代人的利益和发展权,从而确保后代人的利益和发展权。生态经济伦理观就是这样一种平衡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当代人的利益与后代人的利益的中道原则;是一种肯定并限制自身利益、肯定并限制当代人利益,从而确保自身与他人、当代人与后代人共享平等发展权的“利他的利己主义”;是一种在空间和时间维度上的延伸的利他主义。这一基本原则决定了生态经济伦理观的基本特征。
首先,生态经济伦理观是与不在场者之间的伦理关系。当代经济发展的影响在空间方面扩展到全球规模,在时间方面扩展到人类未来。经济发展不仅涉及自身利益而且涉及他人利益,不仅涉及当代人的利益而且涉及经济发展对后代人利益的影响。因此,当代经济发展就构筑起自身与他人、当代人与后代人、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当代人彼此之间的代内利益矛盾和当代人与后代之间的代际利益矛盾。由于他人、后代人都不在场,因此,生态经济伦理观是当代人与不在场者之间的伦理关系,它试图在每个人自身与不在场的他人、在当代人与不在场的后代人之间贯彻中道原则,寻求利益平衡点。生态经济伦理观主张,当代人在发展经济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应该破坏代内的他人的利益和代际的后代人的利益,要为他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负责。生态经济学要求“尽量公平地为我们的后代做事,也就是说,他们对付那种抵押的机会不要预先就被褫夺了”[5]27。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按照中道原则正确处理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当代人的利益与后代人的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代内发展权与代际发展权的关系,实现当代人与他人的和谐、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和谐。在这种意义上,生态经济伦理观是一种公平观、和谐观和整体观。在价值观上,它试图将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统一起来,坚持“利他的利己主义”,即如同尊重自己的利益和发展权一样尊重他人及后代人的利益和发展权。生态经济伦理观就是这样一种针对不在场者的延伸的利他主义:在时间上延伸到未来,在空间上延伸至他人。显然,这是对机械论经济观中所包含的人类中心主义、利己主义价值观和伦理观的超越。
其次,生态经济伦理观是对可能主体的伦理关系。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直接危及经济发展的自然前提。以现代有机整体论自然观为基础,生态经济伦理观主张,自然界整体完善的重要性高于作为自然界特殊组成部分的特定的人的利益。同时,由于非人类存在物关系到人类的未来生存,是可能主体和人类的可能利益。因此,对自然界整体的责任,实质上就是当代人对可能主体的伦理责任:对自然界的尊重就是对人类自身利益的尊重;维护自然界的权利就是维护人类自身的权利;与自然界平等就是与人类自身平等;对自然界负责就是对人类自。身负责。在此意义上,以自然界为目的就是以人为目的。可见,学术界有的学者将深生态学(Deep Ecology)与浅生态学(Swallow Ecology)截然分开甚至对立起来,认为深生态学就是主张以自然界本身作为环境保护的目的,而浅生态学才是将人作为环境保护的目的,这种观点有一定的片面性。
生态经济伦理观不是主张对他人、后代人或可能主体纯粹的利他主义,而是主张在肯定当代人的利益和发展权的同时,又限制当代人的利益和发展权。它是对当代人利益和发展权的肯定、限制与对他人、后代人或可能主体的利益和发展权的维护这三方面的统一。当代人之所以有义务限制自身的利益和发展权以维护他人、后代人或可能主体的利益和发展权,不仅因为他人、后代人或可能主体的利益和发展权可能被当代人行使权力追求自身利益时所破坏,而且因为“人和人的成就不可以消失”,“我们必须知道,人得存在” [5]29。这里充分展现出生态经济学之“人类意识”和人文取向的特殊内涵。
最后,实现生态经济伦理观的基本途径是当代人对自身利益和发展权的自我限制。由于他人、后代人都不在场,自然界也仅仅是可能主体。因此,实现生态经济伦理观的主体只能是当代人。其基本途径只能是当代人对自身利益和发展权的限制。当代人对自身利益和发展权的限制与当代人对不在场者和可能主体的责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这一点上,生态经济伦理观体现了当代人对不断扩张的现代经济、不断膨胀的物质欲望的自我限制,它同时也是对不在场者和可能主体的一种延伸的利他主义。限制就意味着肯定:生态经济伦理观是限制利己主义与倡导利他主义、肯定当代人的利益和发展权与肯定不在场者和可能主体的利益和发展权的统一,满足当前利益但不损害未来利益。生态经济伦理观与传统伦理观不同的地方在于传统伦理观是一种彼此具有实体制约关系的伦理,由于这种伦理存在着他人在场的现实约束力,因而伦理责任由伦理关系双方共同完成;而生态经济伦理观倡导的则是他人不在场的伦理:无论后代人还是可能主体都不在场。因此,尽管生态经济伦理观的主要取向是对后代人和可能主体的利他主义,但实现这一伦理观的关键却在于当代人对自身利益和发展权的自我限制,只有通过这一现实努力才能将生态经济伦理观落到实处。限制当前利益与对后代人和可能主体的利他主义是统一的,但关键在限制这一方面。由于后代人和可能主体都不在场,所以,当代人必须担当起双重角色,完成双重责任:既是自身,追求自身利益,又是他人,限制自身利益,规范自身行为;既是伦理的评价者,又是伦理评价的对象。远距离的伦理必须通过近距离的行动来落实,他人不在场的伦理必须通过在场的人来实现。这就是“利他的利己主义”。
三、人与自然界的价值关系:对立统一原则 在人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维度上,机械论经济观在自然观方面凸显人与自然界、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分离性和对立性,凸显人与自然界之间的斗争性,忽视生态系统对经济系统的制约性。相应地,它在价值观方面坚持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生态经济学则在自然观上凸显人与自然界、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依存性,凸显人和自然界的整体性及生态系统对经济系统的制约性。相应地,它在价值观上主张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统一。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与生态经济价值观的主要区别是:其一,人类中心主义主张通过对自然界或生态系统的否定以实现经济发展,忽视经济系统对生态系统的依存性。其二,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自我中心论,它仅仅将自然界视为特定的人的工具和手段,忽视他人尤其是后代人的利益;生态经济价值观不是从自我利益出发,而是从人类整体利益出发,因而包含了对他人利益的关切。它试图通过平衡当代人与他人或后代人的利益以构建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终极意义上,生态经济价值观也将自然界视为人的工具,但它是将自然界视为全人类的工具。在这种意义上,生态经济价值观并不否定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对立、斗争。与此同时,自然界作为全人类的工具也就意味着它对特定的人而言可能成为目的,因为任何特定的人都有责任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而保护自然。任何特定的人如果将自然界视为目的就有可能捍卫自然界作为全人类工具的意义。在此意义上,生态经济价值观又凸显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统一,它突出生态系统对经济系统的制约性的终极目的不是为了自然界本身,而是为了平衡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于是,生态经济价值观的基本主张是,人与自然界之间只能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既对立又统一的价值关系。
第一,对立统一的“度”:可持续性。对立统一原则是处理一切关系的普遍原则,也是处理人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人类在近代工业文明中所坚持的征服自然、控制自然等观念都是片面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人对自然界应该既注重对自然界的能动改造,又必须接受自然界对人的制约。一方面,人对自然界有能动性。马克思说:“自然界起初是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对立,人们对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6]另一方面,人对自然界又具有受动性。恩格斯说:“我们必须在每一步都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象征服者统治异民族那样,决不同于站在自然界以外的某一个人――相反,我们连同肉、血和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并存在于其中的……”[7]按照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人与自然界之间必然存在对立、斗争。这表现在,生态经济学并不否定当代人发展经济的合理性。既然有经济发展,那么,人对自然界就必然有否定、对立和斗争。另一方面,人与自然界之间又必须和谐、统一。这里必然要提出的问题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对立性、统一性之合理的“度”或“点”在哪里?从原则上说,这个“度”或“点”就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它是发展生态经济的目的。因此,在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价值关系问题上,生态经济价值观面对的根本问题在于,如何在人与自然界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中确立合理的“度”或“点”,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节制、适度。与“认识你自己”一样,“凡事勿过度”也是古希腊德尔斐(Delphi)神庙门楣上的铭言。以中道原则为基础,生态经济价值观和伦理观倡导节制和适度的原则,即无论是人与自然界的对立、斗争,还是人与自然界的和谐、统一都应该是适度的。节制、适度原则是整体论自然观在价值论层面的具体表达:在人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维度上,节制和适度意味着对自然界的顺应;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维度上,节制和适度意味着对他人利益和发展权的尊重。因此,节制、适度是实现经济发展之可持续性的根本前提。
机械论经济观忽视生态系统对经济系统的制约作用,因而突出人与自然界的对立、斗争。对生态系统制约性的忽视使机械论经济观包含着自然资源无限性的暗示,经济发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实质上是人的需要的无限性与自然资源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它认为可以通过经济的无限增长来解决人类面临的全部问题。因此,机械论经济观主张的是一种过度的经济发展。生态经济学则主张,人与自然、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是统一的有机整体,经济增长应该节制、适度。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代内矛盾与代际矛盾的协调等都必须通过以“节制”、“适度”为核心的中道ฃ原则来落实。对他人、后代人的伦理责任也必须通过节制、适度的原则来实现。因此,要超越机械论经济观,就必须把以节制、适度为核心的价值观、伦理观建设放在中心地位。“伦理问题是首要的”[1]179。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经济学又应该是一种价值观、伦理观,生态经济学的成熟有赖于一门相应的价值论、伦理学的建立。
参考文献:
[2]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C]//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
[4]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C]//包利民.西方哲学基础文献选读.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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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C]//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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