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相对分离原则”下的保险合同与侵权责任

时间:2024-11-10 09:09:13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随着各种损害事故不断出现,人们☿对于保险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关系探讨也越来越深入,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领域中发挥相应作用,例如保险合同主要针对的是各种损害赔偿的事前保护ฑ,而侵权责任则主要针对的是各种损害的事后补偿,这两种责任机制在不同情况下发挥着相应作用,但有的时候也会出现矛盾,比如当一种损害是由于侵权造成的时候,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矛盾就开始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获得相应的保险金,同时侵权人也应该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对于受害人是双重保护。

一、保险合同、侵权责任与相对分离原则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有了一定的提升,保险业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总体说来,保险业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财产方面的保险,其次是人寿保险,最后是责任保险。其中第三个阶段中的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之间的联系最为紧密,这种保险所涵盖的范围与传统的民事责任的范围并不相同,其法律依据就是各种保险合同,但是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也不相同,需要单独的保险法律法规来规范。侵权责任也是损害事故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侵权责任指的是由于侵权行为导致对方受到一定的损害,从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是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 Ü义务。当出现侵权行为时,就应该要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确保受害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关于相对分离原则,其建立在分离原则基础上,在以分离原则为基础所构建的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人和受害人之间没有什么法律关系,这两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并不需要承担什么义务,第三人也没有权利向保Ⓐ险人申请任何权利。这种情况下,责任保险的很多功能都无法正常发挥。因此,在保险法的修订改进过程中,其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依据也越来越多,比如在保险法中加入了禁止处分保险金请求权、赋予受害第三人别除权、创设法定权利 等方式,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分离制度的确实,但这与传统的分离原则有些区别,是对传统分离原则的一种修正,被称之为相对分离原则。

二、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的实践

财产保险中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富作为保险标的的,因此这种保险可以叫做产物保险,同时,财产保险一般都是针对财产损失赔偿为目的,因此财产保险也可以简称为损失保险,根据相关规定,在财产保险实施过程中,如果第三方出现了侵权行为,并ล且导致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出现了矛盾,首先要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保险人赔偿结束之后,可以根据赔偿的金额以及相关规定向第三方追偿,同时,如果在赔偿和追责的过程中,保险人本身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损害赔偿,则保险人在对受害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时候应该要对这部分金额进行扣减。

人身保险中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人身保险也是一种常见的保险内容,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身体为保险标的物,当人们遭遇各种突发事故,比如车祸、伤残时,可以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金额以及所选择的保险种类中获得相应的赔偿。常见的人身保险有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事故保险,这种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的区别在与人身保险是给付性质的,而不是补偿性的。当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侵权法律关系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不相同的,其中一个是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当由于侵权人侵权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时,侵权人应该要承担所有损失; 另一个关系是投保人进行了投保工作,与保险人签订了相应的合同,当投保人遭受身体损害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接受相应的赔偿。人身保险是一种对人的身体和生命进行保障的制度,也可以将其当做一种储蓄方式,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权的法律关系是存在的,因为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才导致了受害人受到损害,其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而保险合同关系的存在则主要是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种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是保险法。

保险人参与权之赋予在相对分离原则下,赔偿责任和保险责任之间的界限变得比较模糊,保险人并不是整个赔偿关系中的当事人,但是他们却可以参与到赔偿过程中,这种权利就叫做参与权。保险人的参与方式主要是对第三人以及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也可以参与到诉讼和仲裁过程中,从而使得各种赔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地解决,参与权是侵权责任与保险合同出现分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其功能和目的主要在于能够对损害的补偿范围进行控制,也能对民事责任的膨胀过程进行进行控制,使得诉讼程序得到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与保险合同责任两者之间不仅有区别,也有紧密联系,两者所针对的领域有差异,同时也在一些事故领域中交错使用。对于这两种责任制度,应该要加以区分,用相对分离的原则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各种事故进行更加公正的处理,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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