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公证的历史演进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公证制度到底从何而来,如何在我国繁衍,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现状如何。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其历史演进
1中国古代公证的繁衍
我国古代的证明活动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西周时期经济已经很繁荣,经济繁荣产生交易,交易产生了证明的最初需求周共王时期铜器《五祀卫鼎》铭,记载了裘卫以田四田交换邦君厉田五田,并请有关官员、证人参加,签订了交换契约,裘卫还铸鼎记载交换的全部过程,上述契约订立的过程可以发现已经有第三方参与其中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空口无凭,一般要立字为据,因为文字是小容易讹误毁火的证据,立具契约文书时往住邀请当地有名望的人士或族人邻里到现场见证,并让他们在字据上签字画押,事后双力当事人不敢任意歪曲或者否认文书的内容,这样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这些见证人被称为中人,在历代书而契约中,都可以发现中人作为第三方的身影参与契约订立过程中
古代中人也被称为任知、任者、旁人、时旁人、时证知、时人、见人、中见人、中人,明清时期最常见的称呼为中人,中人可以意为中间人,带有居中见证的意思团对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契约内容来说,他小是契约中权利及义务主体,因此,中人实际上就是证明人,他的证明行为就是民间私证行为有了中人的参与,交易行为变得相对安全,而且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公证的雏形阴
虽然中人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其身影,但是我国最早的公证机构直到宋代才出现,根据史料记载,我们将其称为书铺宋代当时有两种职能小同的书铺:一种专以刊出售卖为主,这种书铺也叫书籍铺、书肆、书场,宋代以前已有之另外一种专承办各种公证事务,是宋代出现的新事物。
书铺专门办理各种公证业务,如为他人代起草诉讼状、为案件当事人代写笔录成状,证明供状的真实性、验证契约上签字的真实性、证明婚约、亦为参加锉试者和参选者办理所需的验审手续等四
明清以后,因为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贸易日益频繁书契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典卖、质当、抵押等经济行为被法律化,而私证活动也日趋活跃针对动产买卖、租佃借贷、雇佣合伙等民事活动,民间更加普遍采取私下订立自契的方式,不经税契印押,而只邀请中人见证、签押晚清逐渐效仿西力实行印花税制度,以印花为民间则产货物权利转移之确证,要求商民私立契约必贴用公家印花为证光绪年间,官吏奏请仿行泰西印税之制:令民间买国制印花粘于各项契券字据之上,以为纳税之证有小粘者一切契券皆作废纸,事发照例议罚,遇有词讼,宫小为理这样,印花税就成了契约成立的法定要件,印花既是纳税的凭据,同时又是各ด种契券票据的法律公证
明清是封建社会的后期王朝,就民事法律而言,既是中国古代民法的最后形态,又是在向近代民法转型的过渡时期,尤其是清代,在沿袭和遵循封建法制轨迹发展的同时,已或多或少地吸收和含纳了一些西力法律的新元素,近代的公证制度已经在萌芽而在实践中,明清时期私证所介入的领域较公证而言丰富得多、广泛得多,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网
2清末引入公证
近代意义的公证制度是从欧洲开始的,在中国则起源于贸易密集的晚清时期,20世纪初,即将土崩瓦解的清王朝在内外压力之下实行变法,沈家本等人完成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的证据内容中对于公证进行了相关规定规定私证书以有当事人签名或经过审判衙门或公证人认证者为,有完全之证据力,可以作为证据;若书证为公证书,推定其为真证;还有对外国公证书应详细审查各种情形后做出真伪与否的判断的说明如果诉讼代理书状为私证书的,由审判衙门根据被告的中请或依职权要求有关官吏对其认证这部法律虽未及审议颁布便随清王朝的灭亡而成为往事,但公证一词确系首次在中国官方文件中正式出现,为后来公证制度的发展做了理论上的尝试
3民国时期公证制度的形成
1913年,北洋政府发布的《登记条例》规定:民商法律行为或事实、不动产权者、法人或其他民商事团体者等等,经登记后有完全的公证力,此时的公证是证明特定法律行为或其他关于私权事项宜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私权,遏止讼蔓。1920年,以保护私权、澄清讼源为目的的公证制度,首先在我国东省特区法院实行。早在我国东省特区法院未收回前,公证制度其实施行已久收回后,考虑到俄侨习惯及其便利,呈准前司法部批准,公证制度继续有效适用于之前规定的刹一会经济生活事务中1922年,北洋政府公布的《登记通则》中规定:对于民商法律行为或其他事实,小动产权利,法人或其他民事商事团体,及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的,只有在登记后才具有完全的公证力☪但当时的登记机构还小是现代意义上的公证组识1943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公证法》,同年12月,颁发了《公证法施行细则》此《公证法》共有五章、六十七条对公证机关、公证人员及佐证员的资格、公证事项、请求公证的手续、回避、公证文书生效的要件、作成公证书、认证私证书、公证费用的征收等都作了规定其中,《公证法施行细则》又分九章、五十七条对公证作了详细规定《公证法》的内容与《公证暂行规则》相差小大,小过,随着认识的加深和实践的应用,补充完善了之前法律规定未涉及到的公证员之资格和公证范围等事项
4新中国成立后的公证沿革
新中国建立以后,公证制度在中国经历了创建、取消和重建的反复过程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旧法统被废止中国现行公证制度创始于解放战争时期,当时先后解放的哈尔滨、沈阳、天津、上海等城市根据市民的涉外需求,在当地法院设立公证机构,办理婚姻、亲属、委托、流转等契约文书的公证业务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规定,公证由市人们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负责办理1954年,公证工作转归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1956年7月,国务院在批复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及1956年9月19日在党的八大上,董必武先生发言:公证制度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证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公证制度在国内全面推行截止1957年底,全国已有51个市建立了公证处,在 553个市、县人民法院内设立了公证室,652个县人民法院指定专人办理公证,全年办证29.35万件。
在1957年的反右扩大化中,司法部全体6名党组成员被打成反党集团,受到错误批判,然后1959年9月司法部被撤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公证部门也在劫难逃,1959年公证机构被撤销,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少量涉外公证外,公证业务基本停滞这种状况 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
党ษ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公证制度重新的得到恢复和发展1979年,司法部决定恢复重建公证制度1980年2月15日,司法部发出了《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3月5日又发出了《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9月19日至9月25日,司法部召开了全国公证工作座谈会,明确了重建公证制度和开展公证工作的力针和政策198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的性质、业务范围、公证组织机构、公证员条件、公证管辖、公证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公证暂行条例李奠定了我国公证制度建设的法律基础
1990年12月,修订了《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8月,《公证程序规则》正式颁行其间,《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相继施行,对公证的职能、法律效⌛力进一步做出了规定随着刹一会经济发展,公证体制和公证实践不断被突破,也突现了中国公证立法的滞后2003年3月,中国公证员协会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标志着中国公证正在向世界融入
2005年8月,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在公证制度全而恢复了二十多年以后,终于有了一部公证法此时,距中国第一部公证法成文己经过去了六十二年
5结语
我国虽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但是这部法律还有众多不足我国现阶段,公证机构就存在着行政机关、事业体制、合作制三种性质的组织形式,因身份之困、性质之困、模式之困、体制之困等问题不断涌现,导致公证人员对公证前途何处何从充满迷茫,我们只能寄望于不断吸取古今中外的公证立法和实践活动精华,力图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刹一会主义公证制度来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