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文化视野中的法治教育定位——论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一、文化、社会与教育
文化、社会与教育的关系
文化作为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被认为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这是对文化最广泛的理解,但一个概念的外延越广,其内涵往往越模糊而难以把握。几乎日常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都可以加上文化二字,被冠以**文化之名,但这并不能帮助说明文化的本质。从汉语词源上看,早在《周易》里,中国古人就有观其天文,以察时变;观其天文,以化成天下的说法。英语中文化一词来自拉丁文,它的原始含义是耕作。后来指人工的、技艺的活动及其成果,还扩展及风俗习ร惯、文明制度等。中西辞源学上的证据共同显示了文化的内涵并不独立于人而存在。所以从本质上来看,文化即人化,即人的生活样式。如果说自然界的人化过程体现了文化的人本性特质,那么不同的社会群体则体现出文化的主体性的特质。每个社会共同体积累下来的文明成果和生长出的独特的价值取向,反过来通过对人的思想、感情、活动的影响来化人,使人具有某个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和地位,以及该社会所特有的价值观念。
教育制度的社会目的
从传承文化、培育未成熟之社会成员的角度来看,教育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因此,教育具有明显的社会性,既受社会制约,同时也作用于社会。最初的教育活动贯穿于整个社会过程,经验的传递仅凭言传身教和耳濡目染即可实现。随着文明的进步,社会资源和经验的复杂程度使无意识的生活教育变得困难。文字的发明和书籍的出现,使掌握了文字的人能够以文字为媒介从事专门的教育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世界上最专门、最形式的教育确是不能离开普遍的文化传承过程,而只能按照某种特定的方向,把这个过程组织起来或者区分出来。这体现了教育制度的社会目的。不论在哪个国家,现代教育制度都服务于某些基本的社会目的,它们主要是:1.社会化;2.社会控制;3.社会选择与分配;4.同化或文化整合;5.为社会革新和变化做准备。
二、我国的道德教育传统
传统社会对道德教育的强调
从古代教育制度来看,尧舜以及最早的夏、商两个朝代,其教育本质上属于道德与宗教教育,仅涉及人际关系以及人与บ神之间的关系。西汉以后,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之下,孔子之道或儒家经典中的主张成为政府确定政策、治理天下的正统观念,也是考试士子和选拔官吏德行才能的标准。1104 年,宋徽宗在京城及各州创办了算学、医学、画学、书学四种专门学校,其课程信息显示其仿照古代时县学的模式,注重德性与文学教育。宋朝初年各位皇帝都不重学校建设,科举制却获得极大的发展,因其被认为是国家斟选优秀官员的一种有效且必要的方式,宋朝时的士子因而也更加注重考试而轻视学校。一般认为,清政府于1903 年拟定《奏定学堂章程》,并于1905年12 月设立学部,是废除科举制建立新教育体制的开端。这一教育改革废除了政府给高等学堂毕业生授予官职的制度,标志着文官考试制度与教育考试制度的分离,这确实是中国教育史上极有意义的一件事。由此,我国的学校组织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开始向现代学校组织发展。但在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下,教育的主要宗旨仍是发展学生的道德。袁世凯曾在就职演讲中反复强调道德,并将其解释为忠信笃敬。统治者通过设定道德的特性重新确定的道德观成为教育的惟一终极目标。
传统社会道德教育的特点
自汉朝开始的尊孔读经之风,历代相沿,对中国后世教育产生了极大影响。此后教育因受经书限制,内容墨守儒家典籍。教育方法则沿用经学传统,重视对典籍的注释和背诵。形成这种特点的原因在于科举考试制度与教育制度的合二为一,国家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治事能力的官吏,受教育者接受教育也只是为了考取功名走上仕途。可见,教育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社会制度之一,它既受整个社会制度所决定,又代表社会的意志,而且是代表社会统治阶级的意志。传统专制社会通过道德教化设定人才培养和官吏选拔的标准,使人自觉克己复礼,遵守道德义务。实际上是将道德教育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稳定社会秩序。注重道德文章而非道德实践和教育的工具主义,可以说是我国教育传统的两大特点。
三、现代社会中的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
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性质
道德与法律是与教育同样古老的社会制度,作为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服务于具体社会的目的。因此不同社会形态下,道德与法律具有不同的内容和作用,而道德和法律内容的传播和普及需要通过教育来实现。但却不能仅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理解为传授关于道德和法律内容的知识,而应将教育的重心落在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因为了解道德训诫和法律规范的内容是社会成员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前提,却不能直接实现这样的社会效果。这是由二者的性质决定的。道德和法律都是人在生存发展活动中形成的价值关系的反映,表现为一个社会的秩序。以这种价值关系为对象形成道德观和法律观的系统理论,是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内容。但是对社会成员来说,理解和掌握道德观和法律观的内容,还只是停留在认知的层面,只有形成了它们与自己行为之间关系的自我认同,才能形成自身对道德和法律观念,实现道德和法律教育的目标。这是由于前者属于非价值意识,形成的是对外部世界的客观描述;后者属于价值意识,体现的是关于主体的自我意识。因此,作为价值观教育,道德和法律教育培育和塑造的是社会成员对二者的主体意识。
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可以说,教育与社会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内容随社会形态的改变而变化。传统人治社会重视道德教育,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形塑的是臣民对统治者自觉服从的义务观。现代法治社会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人民是社会的主体,同时也是社会的主人,人民之上不再有任何统治者。现代法治社会秩序的实现依赖于每个社会成员自觉履行义务,同时法治秩序也保障每个社会成员权利的实现。因此,维护社会秩序不再是统治者的家务事,而是作为公共事务与每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因此,教育的社会目的相应的也不再是规训臣民,而是培育法治社会公民自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责任意识。要通过教育形塑与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及生活方式,需要在传统重视道德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权责统一的法治观念。因此,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应当对法治教育作广义的理解,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包括在其中。这就需要改变传统教育中强调德育,并将道德教育直接等同于价值观教育的观念和思路,转而培养现代社会公民尊重法律并理性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则意识,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分清道德与法律各自适用的场合和界限,在个人道德信念和公共社会规范之间形成自律与他律的统一。
学校中的法治教育的定位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组织,是从近代开始发展起来。近代以前,各学校处于游离状态,虽有程度等级的区别,但互相之间不存在明确的衔接关系。近代以后,国家资助学校的公共教育制度开始形成,公立学校服务于全民教育的社会职能也显而易见。在公共教育体系中,一般存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并列的两类学校教育系统。毋庸置疑,价值意识教育应属于普通教育系列,具有全民教育的普及性质。并且,要培育整个社会未来成员的法治意识,应将其确定为基础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展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并明确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也在《人民日报》发表了《法治大ถ计,教育为先》的文章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和阐述:全民法治知识的普及和法治意识的养成,是一个长期基础性工程。将法治教育纳入国ค民教育体系,是法治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只有将法治教育纳入国家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教育服务系统,从青少年抓起,才能使青少年在学校里、在课堂上能够学习到法治知识,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逐渐将法治内化为大家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坚定信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