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分析方法的角色定位
[摘 要]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无论是在法学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然而相关理论学说及实务部门对与该方法却给予了不应有的漠视,该方法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危机。本文意在呼唤价值分析方法的复归,对于该种方法进行应有之角色定位,同时也论述了该方法对于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价值,价值分析方法,危机,复归,民法典编纂
一、价值分析方法的内涵阐释:
(二)对于“价值分析方法”的阐述:价值分析方法作为一种应用极广的方法,在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多웃种领域都有其存在的空间。本文所引用的价值分析方法乃是从法学意义上来理解的,申言之,是从“价值分析方法乃法学方法的一种”的角度上去½理解的。关于何谓“价值分析”(又称为价值判断),择其精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价值判断是判断者就其“本身的心理事实”所为之陈述。德国学者朔伊尔德持此种看法,依其观点,判断行为中的评价行为是一种感情的行动,是以人的愿望为基础之非认识性的活动。[4](p171)
2.价值判断是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于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5](p69)
3.价值判断是依据一有效规范对于事实行为所做的应当是这样或者不应当是这样的判断。[6](p503)对于这里的“有效规范”应做广义理解,不应局限于法律,如此看来,此说恰当界定了价值判断的核心要素——⌛应然层面的判断。因而比较可取。
二、角色之定位——价值分析方法的功用分析:
价值分析方法作为法学方法论之一,无论是在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都是不可替代的。具体而言,其功用主要表现在:
(一)价值判断是法律秩序中不可缺乏的因素:
秩序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从最抽象的意义上讲,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与心理的安全性。价值判断在法律秩序的维护中的作用概言之即分配与矫正,也就是基于价值的判断设计与分配秩序,当法律落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而致秩序的不正义时予以矫正与匡复,其实在这种既破又立的过程中又加入了毋宁说是高位阶的价值判断。
(二)价值判断是复兴理论法学,启蒙部门法学的润滑剂:
自从休谟提出著名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以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就成为科学中一个重要的争论问题。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都必须关注事实与价值两个方面的问题,事实与价值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离开价值,法理学与法学只是纯粹技术的法理学与法学,它既远离现实也远离晾知,而且会因缺乏精神指导而流于低俗。法理学被置换为常识的法学基础理论,实际上被作为法学基础知识加以鄙夷。[7](p5)人类在法律领域累积起来的思想精华而成的价值精神不被重视,法律被亵渎的情形也不会鲜见。
(三)价值判断是实现法的基础从经验到理性,从形式理性到实践理性的饿推动力:
三、主观之“偏见”——价值分析方法遭遇的危机:
(一)凯尔逊为代表的“纯粹法”理论:
凯尔逊继承了分析法学派的传统,宣称自己“纯粹法”理论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成为一门科学。他拒绝自然法,认为以往的法学研究中搀杂了太多的非法律东西,主张把所谓的“价值因素”从法律科学中清除出去。主要观点强调法律科学是反意识形态的,认为在纯的法律理论中,不存在规范是好的,坏的,或者应当的或不应当的这种判断。[14](p16) 倚重逻辑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注重法律形式主义,主张排除心理主义与认识论的影响。凯尔逊还认为,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不是法律的形而上学,而是专注于实在法,既不捍卫什么正义,也不谴责什么非正义,它所追求的是真实与可能的法律,而不是正确的法律。只要将一般规则实际运用到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那便是正义的,凯尔逊将其称之为“合法性”。[15](p191)
(二)马克斯韦伯的“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学说:
(三)成文法系司法实践的“严格规则主义”传统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缺乏:
作为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常识,世界上法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尤以法典化为主要特征。在充分肯定法典化的形式理性,整合资源以及体系化等诸多功能的同时,也充分暴露了成文法之诸多缺陷,即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不居之间的冲突等等,而大陆法系奉行“严格规则主义”的审判原则,崇尚法律规则的权威性,法官过分注重法律事实,较少价值判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限。这种片面强调事实,忽视价值衡量的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便会出现“恶法亦法”的结果,显然是一种重形式,忽视实质正义,偏离了“法学为公正与善良的艺术”的初衷,不符合现代法律发展的意旨。
四、应有之“澄清”——价值分析方法的复归:
价值分析方法所遭遇的冷漠已如上述,然价值分析方法的独特功能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都要求对价值分析方法进行角色定位,将其作为法学视野中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所持理由如下:
(二)法学的主干是规范科学,规范科学追求的是善,它的任务是公平规范地表现与评价,其首要的方法自然是价值评价。对于法学,对于法律,我们首先要问的不是科学与否,而是正当与否,公平与否。[18](p98)法律方法是出于某种目的而设计的,并服务于这一目的,法律技术不可能单独存在,它离不开法律的目的和追求的价值。博登海默也认为,价值判断在法律制度中起着主要作用,它体现为作为其社会广大成员共同的价值观念的凝结物的宪法与法律。[19](p101)
(三)法律中所要排除的只是个人的有偏见的价值判断,而非社会性的公允的价值判断。法律只能以那种不仅在当事人看来具有正价值,是善,而且在群体社会和社会主体看来也具有正价值,是善的行为事实作为其保护的对象,并将其规定为“应当”,相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负价值,是法律“应当”抑制的。[20](p72)而且价值判断是遵循规范等级层面的价值判断,是建立在法律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基础上的。概言之,价值判断是一种社会性的价유值判断,至于某些学者所担心的因此会导致主观擅断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
五、当然之“适用”——价值分析方法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
价值分析方法的不可替代性,意味着在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不能不对此作出回应。当前,学界对于中国民法典立法的讨论如火如荼,但是诚如有的学者而言: “看似一派兴旺,实则繁而不荣”,一个突出的表现便是对具体制度的设计关注有余,而较少青睐方法论之于民法典编纂之意义。我们认为,科学的方法论对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的意义重大,在此限于文章篇幅,不予赘述,仅说明作为法学方法之一的价值分析方法对于中国民法典编纂之独特功效以及民法典编纂应如何对此作出回应:
(一)价值分析方法对于中国民法典编纂之主要功用:
1.彰显实质正义,有助于民法典垂范久远:
罗马法上将民法称之为“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还是当下学者而言的 “从契约到身份”,都贯穿着正义的理念,也正是这一理念注就了民法强大的生命力,而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本身就体现了一种价值的考量与权衡,可以说,价值分析方法在这当中起到了引导的作用。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重要特征便是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由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由追求法律的安定性到追求法律的妥当性。这些法律的迁移与塑造,无不渗透着价值的需要,利益的衡量。中国民法典编纂欲保持生命力,真正成为学者们所期望的21世纪的伟大法典,价值分析方法是不可缺少的。
2.克服成文法之局限,增强民法典的“普适性”:
(二)中国民法典编纂对于价值分析方法的回应:
2.规定合理的价值位阶,为妥当的个案考察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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