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虚拟模型和3D打印机
摘 要 本文讨论的是新兴知识产权里关于网络云中的3D打印和数字模式的问题。这些新兴问题和知识产权法里三个主要领域存在交叉关系: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和商标法。论文的第一部分是关于3D打印和虚拟模式技术的介绍。第二部分探讨的是对数字化模式著作权资格的挑战。第三部分讨论的是设计专利法在数字模式保护中的应用。第四部分讨论的是将商标法保护应用到数字模式中的可能性。第五部分论述的是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一些实际想法。
关键词 3D Ü打印 虚拟模型 著作权 商标权 专利权
作者简介:焦玉珍,河南大学法学院非法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53-02
一、3D 打印
在互联网时代,网上社交媒体和共享网站的广泛应用增加了跨国接受数字权利的可能性。有一个被称为Defense Distributed 的群组最近宣称并在网站上提出了3D打印机的数字模型。这一宣告激起了国内外公众曝光的觉醒,美国政府的强烈兴趣和对3D打印技术和数字化模式的新的法律问题的因此受到广泛关注。此外,科学美国人(科普杂志)曾出版过一篇文章讲述的是3D打印技术过去用于给一个婴儿做救命用的气管移植。3D 打印技术变得越来越全球化。
(一) 什么是3D 打印技术
3D 打印概念的灵感也许还要追溯至早起好莱坞影城的特殊影响。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电影 Willy Wonka and the Chocolate Factory 呈现出了一种虚幻的技术被称为“Wonka 幻像”。在电影中,一个物体的一道亮光被捕捉到,转化成更小的电子碎片,发送到空气中,然后重新组装使用到电影魔术中,使用者可以像调节音量那样调节以观看到碎片更小的形式。当然,自然科学的现实阻碍着这个虚幻的技术。
然而,四十年之后,在当代世界的数字技术中,有从现存物体和最初的3D数字模式中创建出的扫描和3D抓拍数字模式。为了便于解释,这些被称之为数字虚拟模式或者虚拟模式。在扫描或3D 抓拍的数字化模式下,一个物体可以被数字化扫描或者拍摄以创建一个数字表示法。类似于一个平板扫描仪怎样在一张纸上创建一个数字文档那样,一个3D 扫描仪可以创建一个实体的数字化文档。这种扫描数字模型是由一组特殊的编码和数字文档组成的,这些编码和文档能够通过互联网的邮件或者流动的技术传输到另一个与3D打印机相连的网站或电脑系统中。这些特定的3D打印机将扫描的数字模型加工处理组成扫描物体的塑料层以组建最终的产品。这种内置的处理程序作为附加制造业以它的科技艺术而闻名于世。
为了创作新的复杂的产品,设计者们在电子工作间或者实体模型程序中,比如Autodesk公司的AUTOCAD技术,用它们来组建原始的3D数字模型。这些新产品设计可以用3D打印机打印出来,以此可来解释上文使用的附加制造业程序。这项打印技术已被成功的用来制造鞋子,手机配件,医疗设备甚至汽车。
(二)3D虚拟模型
已扫描的或者由数字工作间创作出来的数字模型广泛的分布在互联网中。有一些网站就在交易买卖数字虚拟模型。另一个例子,“海盗湾”――一文件共享公司开发了一种满意的种类,被称为“Physibles”。在互联网时代,数字图像,视频,产品数字模型很容易的流入工厂,被第三方重新设计并产出。因此,知识产权对以设计为主的产品商业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商业工具。为了应对这些最新的现实,知识产权的三项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成为业主们的潜在选择。
二、著作权法
美国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规定“原创作者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包括伴奏等, 形象生动的雕塑般的作品被限定在101美元之下,其中包括:2D和3D的好的形象的应用艺术,照片,印刷品,和艺术复制品,地图,地球仪,图表,工程图,图解和模型。数字化虚拟模型是3D技术的代表是将2D的图形展示在电脑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的屏幕上。这样,纯文本的法令能够展现出来使得虚拟模型更容易被著作权法保护。
在著作权适格的测试中,如果想将其以电脑可读模式存储,比如RAM,Flash,CD,DVD,3D虚拟模型作为数字文档能满足固定需求。一旦此项固定需求得到满足,这个调查便转向这个数字模型是否可满足原创作品作者的需求☼。为了有著作权保护的资格,对独创性的法定标准规定的是非常低的。另一方面,宪法的独创性和功利主义学说的司法裁决或许会对虚拟模型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提出挑战。随着讨论相关的虚拟模型,科技革新使得大众能够使用新技术来表达他们自己的创意作品。随着新的媒介的发展,法律应该考虑给予作者对他们的创意作品以适当保护。
例,创意的测试:
在Feist出版物公司诉农村电话服务公司中,法院调解和好了两个电话簿提供者关于用户信息数据的争执,并且澄清了关于虚拟模型的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的含义。农村电话服务提供按照字母顺序编排的居民电话列表和编译的数据。Feist公司,一个有竞争力的公司,想要使用从农村电话服务处得来的电话簿数据来创建他们自己的电话销售清单。农村电话服务拒绝给Feist出版社许可这些数据。随后,Feist出版社自己做了调查,他们直接从农村的电话簿中所列的居民大众收集数据。在诉讼中,Feist出版社要求公布一份非侵权的农村电话簿。
法院裁定,著作权的必要条件是创意。想要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作品必须是作者原创的。原创,这个词用于著作权,只意味着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立的(而不是从其他作品中复制来的),而且他至少拥有最有限度的创意。法院表示“可以肯定的是,创意的必要水平是极低的,甚至很小的量就可以满足。”
独创性主义要求“独立的创造加上少许的创造力。”著作权保护是行得通的即使创造力所占份额很小。在评估创造性的时候,作品必须拥有一些创意的火花。法院驳回了那些理论,即作品,技能,或者“额头上的汗水”应该给予著作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在著作权法案或者宪法之下,仅仅编译一个按照字母清单所列的已知事实不具有创造性。 三、美国设计专利制度
设计专利被认为是公司投资产品发展的重要工具。美国的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对制造品的新颖,原始的装饰图案设计是可行的。不像实用型专利,设计专利指向的是一个制造品的外观。在显示屏上的制图法在美国使用设计专利是可以获得保护的。数字虚拟模型是3D的代表,它将2D图形展示在电脑或其他电子设备的屏幕上。在美国,图形的外观被认为是在展示屏的2D电子表面装饰物。因此,设计专利可以保护虚拟模型的装饰图案设计,不管它是否有阴影,颜色,或阴影对比。
为了获得一项美国设计专利,申请人必须在设计第一次被发表,公开露面,或者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标价销售的一年内及时的提出设计专利申请。市场的商业现实决定必须寻求快速的保护以获得有效的执行。而且,为了获得设计专利权,这个设计与之前的设计相比较时必须是新颖特别的,并且具有主要功能。
例,普通观察者测试:
在最近一个重要的设计专利的案例中,埃及女神公司诉斯克维斯公司的案例,联邦巡回法院发行了全体法官受审的决定,建议普通观察者测试对于被诉的设计是否总体上侵占了原有的设计是一个适当的质询。法院指出先前的技术已经给出了假 ϡ定的参考资料,那就是从被诉的产品与专利设计的区别中得来的。
法院给了地方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一些关于怎么在先前的设计的侵权分析中应用普通观察者测试。在一个案例当中,如果被诉的设计明显抄袭了先前已有的设计的特别之处,那么这个被诉的设计就很容易被认为是已有的设计,属于侵权了。
最高法院还没有测试第三方的虚拟模型是否属于侵犯设计专利权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物体的3D模型是否已经建立。这个3D模型技术已经大大提升,例如可以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用适当的面和线条轮廓勾画虚拟模型。由3D打印机基于虚拟模型构建的物质产品能够按照先例Gorham的规定并且能被证明侵犯了设计专利权。
四、商标法
商标中的知识产权是一个重要的商业工具。商标所有权人能够无限期的延长商标使用期限只要这个商标一直在商业使用当中。商标外观通常涉及产品的整体形象,设计,还可能包括像尺寸,形状,颜色,配色,质地或者图形这类特征。一个3D物质产品设计可以在联邦商标法下作为商标外观保护。为了获得商标权,这个标志必须有自己的功能识别源,不能与现存的商标类似。然而,法院还没有提出是否虚拟模型本身可以受商标法保护这个问题。
为了使3D物质产品设计能像商标那样受保护,它必须获得“第二层含义”,这是用来使用它的制造商或者来源地鉴定产品。通常,必须有证据表明消费者看到的产品设计能与设计来源的产品相联系。就这一点而言,区别性可从本质排他性和在商业中连续使用获得。在消费者眼中产品配置最重要的意义就是他的商业来源,而并不是产品本身。
对商标侵权的普通测试就是是否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赞助,联盟或者代言有混淆的☠可能性。在每一个审判当中,法院通常也会应用一个多功能的平衡测试来决定商标侵权的债务问题。尽管这个测试的组成部分会随着每一个判决而改变,但是以下因素是很典型的因为最初是与第二巡回相联系的:优势或者原告商标的特殊性;两个商标的相似性;货物标志识别的相似性;当事人货物交易贸易渠道的相似性;双方使用广告的相似性;购买者的复杂性;和被告的意图。可能会实施商标法的反稀释条款来阻止模糊或者锈污著名商标区别性的行为。知识产权利持有人试图保护现实生活中的商标不受所谓的第三方虚拟模型的侵犯。结果就是,如果原始的3D模型的首要用途是在3D打印机上创造产品,那么它对这个模型的使用和目的就是必不可少的。
五、结论
在网络云中的3D打印和数字模型能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三个主要领域的保护――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然而,每一个领域对知识产权利持有人都有一系列的挑战。
为了在美国著作权法下保护虚拟模型,这个模型应当在案例的基础上分析来鉴定想要保护的虚拟模型的特殊性。为了鉴定其原创性,这个分析应当以这虚拟模型是否来自一个物质产品的扫描传真机或者这个模型是否是由设计者原创的为中心。不论是扫描的模型或者是原创的模型,这质询都应该集中在设计者的意图上。考虑设计者是否想要复制或者模仿真实世界物体或者想要拥有这模型当做艺术品,这是非常重要的。
进一步说,在著作权的大背景下,虚拟模型的最终用途对有用物品的分析可能会是决定性的。虚拟模型可通过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装饰或者产品支配获得保护。设计专利权的使用在防止第三方克隆或者模仿产品中是一个有效的工具。商标法过去常常用来保护可能被第三方虚拟模型侵犯的事实产品设计。然而,想要获得产品配置商标权,产品配置必须获得第二层意义并且在洲际贸易中使用。
由于数字模型是一个相对新颖且发展着的科技,在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法中的特殊规定将会随着时间而发展,以后会允许创造者们适当保护他们自己的创意作品。然而,这些改变应当提升现有的艺术使其存在于公共领域并且可供后续的设计者们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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