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宪法框架下的法院独立审判

时间:2024-11-10 09:46:0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仅是一个学理问题和宪法原则,而且更是一个重大的现实命题和制度实践。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审判独立是人类政治文明秉持的共同理念,是现代各国普遍承认或确立的一项宪法原则,它调整国家审判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确认审判权的专有属性和依法独立行使属性。我国的审判独立迥异于西方的司法独立,作为宪法原则,审判独立己被提升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高度,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业己成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应有之义,这应当清晰地认识到,人民法院能否真正实现独立审判关乎一个国家宪法的落实和实施情况,甚至可以说,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衡量一个国家宪法实施和执行情况的重要标尺。

一、依宪治国要求法院独立审判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宪法构建了一个国家最为根本和最为重要的制度架构与运行机制,成为维系一个政治共同体持续存在和良好运作的基本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出的《关于全而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作为宪法框架内的重要国家机关,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体现宪法基本理念与价值的重要保障《决定》指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这不仅为落实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注入了新的时代精神和价值标准,也为我国审判独立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提供了广阔的学术空间和丰厚的制度资源。为此,立足于中国社会特定的空间背景,着眼于中国社会特定的国体、政体和政党因素等司法国情,对审判独立宪法原则在理论上进一步正本清源,对审判独立的现实障碍消解和实现机制建构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成为一项函待解决的时代课题。

总的来看,国内目前关于审判独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上下级法院关系、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等微观领域,对共性基础理论问题关注不够,在形而上的层而只重其形未及根本,在行而下的层而就事论事未及实践,尤其是关于审判独立实现机制的研究,有浅尝辄{卜、以叙代论的倾向,对策建议缺乏可操作性。更值得引起关注与警示的是,有的建议与对策己经突破了我国现行的宪法框架。在这种情况下,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尤其要自觉地维系在宪法所奠定的基本框架之下,时刻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新的历史时期落实法院审判独立的宪法地位,应高度重视实践的推行,而不仅仅是理论的探讨,更应倾力于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互促互进。在西方,对审判独立的研究论述往往是围绕司法独立展开的。单纯从宪法文本和国际条约来考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法权利国际公约》及《司法独立世界宣言》等文件,均己把司法☪独立确认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据荷兰学者对152个国家宪法的统计,其中有105个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中央司法机关是独立的,占总数的73. 9% 。司法独立奠基于三权分立学说,是西方宪政运动和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内生产物,其司法独立制度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和完善,己经渐渐地趋于稳定和平衡。尽管如此,西方的司法独立也是相对的,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来审视,其宪法中的有些条文同样可能与其当下的法律实践相冲突。

二、审判独立彰显自主司法改革的特色

审判独立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理念和原则,ฅ但原则的公理性并不意味着具体制度的普适性,它只有与特定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相结合,才能形成具有雄厚生命力的具体实践。在我国,只有充分认识到特有的政体国情,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此基础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真正得以贯彻落实,才能体现中国自主型司法改革的特色。我们应立足于中国宪法框架和现行法律体系,积极探究可能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消极因素及现实障碍。阻滞法院独立审判的主要现实障碍在于行政干预。法律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指出: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权威以规范约束政府权力行使的时候,这意味着法制的实现须以法律机构能够制约政府为条件。圈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情况不容乐观,近年来行政干预司法案件多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以行政协调代替法院审判的恶性事件。为此,需要赋予法院和法官维护独立审判的相应手段,以排除干涉、捍卫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认真反思和型构我国法院现行的财政体制与人事体制,消解阻滞审判独立的制约因素,消除司法腐败和不公,增强法院对各种外部力量的抗干扰能力,营造和赋予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宽松空间环境《决定》提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为我们指明了司法改革的方向。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指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为中国的司法改革确立了明确的主题和目标,并规划和设计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法院审判独立的有效途径和实现机制。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外延看意味着在审理案件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内涵看意味着审判权的主体是作为人民法院的整体。审判权的主体与行使审判权的具体组织不能混为一谈,审判机关内部既存在审判权,又存在审判管理权。审判权要在确保审判独立的前提下接受管理,管理权要在尊重审判权的前提下热忱服务,审判管理权不能代替和侵蚀审判权。

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建ษ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党的领导是保障审判独立的现实推动力和不可或缺的政治资源。从逻辑上讲,党的领导和审判独立并不矛盾,恰恰相反,落实法院审判独立的宪法地位,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属于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这在司法实践领域集中表现为党在意识形态方而的引领作用。从政治体制上对党的领导进行法律定位并施以有效的规范监督是实现审判独立的切入点,这既是由中国司法国情所决定的,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改进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内在地要求司法体制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国情因素相适应,中国的自主型司法改革在战略上呈现出渐进式发展的路线图。任何一个成熟的审判独立运行机制之形成,都不可能纯粹来自人们的理性设计,更不可能诉求于事先规划好的天衣无缝的改革方案,而主要脱胎于点滴的经验累积,仰赖于操作层♥而上的小处着手,通过一个又一个具体环节上的实质突破,使我国审判独立实现机制避免宣言性的苍白设计,最终促成司法体制的根本变革。法院办案遵循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一切司法规律的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院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的裁决性、亲历性等个性,这源于法院能够定纷比争、化解矛盾。由于传统文化和制度安排的差异多样,各国法院的设置模式、管理方式、职权特征等各不相同,但无论怎样,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都必定承担着解决讼争、化解纠纷的司法职能,体现着基本的司法规律。我们应当坚持《决定》所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三、审判独立与错案追究

保障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审判组织和法官在具体行使审判权时可以摆脱一切形式的限制和约束。审判权不受干预和审判责任制度皆为落实审判独立宪法原则的举措。因此,审判责任制度建设应当与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实现机制建设同步进行,尤其要完善防范滥用审判权和错案责任追究等有关方而的立法,严格落实《决定》指示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审判独立宪法原则的实施。审判独立是以宪法为主导并由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律贯彻落实的一项重大而基本的原则,要使其不仅仅停留于立法层而,不仅仅作为一种目标追求和理念倡导而是成为一种生动的现实,从而真正实现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就应当积极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促进规则之治和法律之治的形成。法院参与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应立足于本职工作,坚持以独立审判为中心,通过发挥审判职能阐释法律内涵和精神,确立人们的行为路标和规则,引领社会诚信和善良风尚。

实现审判独立是联系着各种复杂社会因素的实践问题,这要求人们处理好审判独立和联动司法的辩证关系。联动司法是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纠纷的必由之路,它要求法院积极地介入政治,发挥审判在平衡国家权力结构和维护基本人权方而的作用;自觉接受人大及党委的监督,依靠人大和党委的支持排除不当干预,推动法院之间的协调联动,促成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着眼于社会角度深刻阐释审判独立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一个需要社会予以特别扶持的宪法原则。政府、法官、普通民众及社会各界都应尽力爱护和扶持该原则,独立审判与社会整体息息相关、与社会各方而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通过更新司法理念,正确把握审判独立的精神实质,将其积极内化为一种社会意识。

五、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生动活泼的社会现实与相对静止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距离,司法过程己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匹配和套现过程,而是一个创造性、沟通性的动态进程。社会变迁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和斥力,要求法院在解决纠纷时必须坚持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正确解读法律规范与政策精神,慎重把握司法尺度,充分适用弹性司法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刚性裁判带来的负而影响,引领社会主体从胜负较量走向和谐共赢。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推进中国自主型司法改革的宏伟实践中,我们要时时刻刻围绕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从源头确保司法公正,强化法院在国家政权架构中的地位,确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司法制度,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科学发展,并最终通过司法自主改革来形塑和凝聚整个社会在特定时期的法治共识和政治认同感。

参考文献:

[1]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54.

[2]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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