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实践总结与完善建议
摘 要 随着《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一种新型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与模式――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开始广东建立。从实践总结看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显示了中立性、专业性、公益性、独立性的优势。但是由于医疗纠纷解决需要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技术性等与传统的人民调解的相对业余性、非规范性和非专业性存在矛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面临挑战和困境。完善广东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就是创新和突破传统人民调解机制,强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专业性、公益性、中立性,确保其规范性和公信力。
关键词 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机制 广东实践
作者简介:李波,东莞理工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当下不断紧张的医患关系使得以卫生部门主导的行政调解和以医学会主导的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机制与模式因不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而受质疑导致原有的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机制失灵。2013年6月《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设立医调委,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目前广东第三方专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网络初步形成。 一种新型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与模式――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开始广东建立。
一、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运作的成绩
广东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对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广东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有三种模式,一是市场化运作模式。广东医调委是全国第一个真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组建起的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调解机构;第二种模式则是政府购买模式。例如佛山和珠海是由政府ซ出资购买服务;第三种模式则是依托传统组织模式,例如深圳在街道或医疗机构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为医患双方提供免费的调解服务。还有潮州这种由医院掏钱的模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优势在于它中立性、专业性、公益性、独立性。从调查来看广东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初步发挥了其特有的功能和优势。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供了一个矛盾缓冲带,通过第三方介入的方式,增强了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中立性、专业性、相对快捷、成本低,这是创新调处机制的核心所在,也是医患双方互相信赖的根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以下优点:
1.无偿。免费调解,不向当事医院和患者收取任何费用,总的说来不管哪种模式,人民调解都是无偿调解,避免“因病而贫,因诉而更贫”,不收取费用,防止利益驱动。是患者、医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欢迎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渠道。
2.快捷。受理调解的医患纠纷一般一个月内调解结案,复杂重大案件可适当延长;调解不成纠纷当事人可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3.方便。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有很多弊端双方协商易出现“医闹”;请求医疗事故鉴定,但患方认为有“父子相护”之嫌; 提起诉讼和仲裁,但时间长,成本高 。调解纠纷程序简单灵活,提交证据材料要求不像司法诉讼那样严格,调解场所和方式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4.中立。独立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公司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中立于当事医疗机构与患者进行调解,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就像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在组织结构上,从各地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地强调自己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他们或隶属于司法部门,或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医患之外的第三方,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既不袒护任何一方,又可以缓冲彼此的对立情绪,消除双方顾虑,赢得信任,利于纠纷的化解。
5.专业。在人员上,大多数地方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都有自己的专家库,遇有医疗纠纷时,随机抽取专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在调处纠纷时能够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医疗 ϡ纠纷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同时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议,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为解决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最终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并经司法确认有效的则具有法律强制力。
二、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运作的困难与挑战
广东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对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尽管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制度一面世,就以其独立、权威等特性,展示了不同凡响的优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传统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行业化发展,医疗纠纷解决需要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技术性等与传统的人民调解的相对业余性、非规范性和非专业性存在矛盾,因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存在调解员的非专业性、调解程序的非规范性等问题,又由于政府购买模式的医调组织成立和运行是在政卐府的的指导下,因此难免行政化嫌疑,潮州这种由医院掏钱的模式,容易形成利益链条,影响医调委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引发患方不信任,也就失去各地医调委作为中立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初衷。
1.专业中立难两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于不受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其中立性毋庸置疑。不过,鉴于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普通的调解员难ฐ以胜任。调解机构的专业性与中立性存在相冲突。调解机构不隶属于卫生部门,但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执行鉴定的主体非医疗专家莫属。这样,除了在程序设计上尽量做到科学公正之外,更多的只能依靠专家们的学术良知和问责制度。
2.人员和经费两大难。由于该项制度处于运行初期因此有很多地方都不够完备,在运行过程出现了种种问题是正常的,如调解员队伍建设问题,资金运转困难、以及医疗责任保险不配套、相关联动机制不完善等。总体上人员和经费两大问题直接影响目前广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和优势的展现。2007年,财政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各地政府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但政策是否能得到落实,要看地方政府的实力和重视程度。 3.保险和经费不配套。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需要与医疗责任保险相配合,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医疗纠纷赔偿、减小医院成本,才能使第三方调解发挥最大的功效。然而,医พ疗责任险在广州的推行也遇到阻碍。由于担心医疗纠纷过多、赔偿数额较大,保险公司不肯承保;医院也因为保费过高而不愿意投保。医疗责任险的推行,也因保险公司和院方的种种顾虑而难以开展。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整个中国都处于初始和探索阶段。由于该项制度处于运行初期因此有很多地方都不够完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如法律性质不明确,资金运转困难等等。而广东省的医调委整体都存在经费短缺问题。人员和经费两大问题直接影响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和优势的展现。兼具医学、法学知识的调解员成为瓶颈,政府投入的落实也成问题。
三、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议
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就是创新和突破传统人民调解机制,强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专业性、公益性、中立性,确保其规范性和公信力。
1.强化其民间性特点,避免人民调解纠纷出现行政化倾向,要保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生命力,就必须保持其民间组织特点,坚持自愿原则,坚持独立原则,避免行政化、司法化,模糊其属性和特点,不要把指导变成干预。
2.强化其中立性特点,确保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第三方和中立地位是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大优势,也是其区别于行政调解的表现。要确保其公信力除了靠第三方属性,重要的是建立一支懂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的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3.强化其专业性特点。要找人民调解员队伍选任上进行突破,逐步向人民调解员专兼职结合及专业化发展、向规模化发展。传统的人员结构无法适应医疗纠纷解决的技术性、专业性特点,要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必须在人民调解员选任上有突破,改变人民调解员的业余,兼职模式,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向规模化发展,形成规模优势。
4.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权威性。包括规范评鉴程序,引入听证、专家咨询程序,建立监督机制、调解员回避机制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等等。
广东无论哪种模式的医调组织都必须解决的是 队伍专业化建设问题;经费来源问题和与医疗保险制度配套问题。应该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医患双方解决矛盾纠纷搭建平等协商平台,建立对话、协商、谈判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建立一支既懂医又懂法、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原则上由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争取给予适当补贴。广东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公立医院逐步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纠纷产生后,医患双方到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后,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支付。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调委的设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这给医调委设立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经济保障。
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虽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却肯定是未来医疗纠纷解决的核心路径。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当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责任险的结合,是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必然方向。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不能仅从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责任保险入手,还需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