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汉代孝文化的发展

时间:2024-09-20 09:43:0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汉代置孝悌、三老行教化,举孝廉以入仕,颁布养老令、高年赐王杖,奖励孝子,推动《孝经》传播,大兴孝治。标榜以孝治天下,形成了汉代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典型特征。以往学者多从孝廉选任和人才教育的视角加以论述,其说甚是。但是,关于孝治在律令中的体现以及孝对政治社会的影响,笔者认为尚有余议可论,以求教于方家。

一、以仕宦为途径,营造孝治舆论环境

儒家重视人伦,对孝悌在政治中的作用有着独到的见解,《论语学而》中言: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儒家的这一论断在汉代被发展成为在朝者忠于君,在家者孝于亲。显然,将孝亲与忠君巧妙地联系起来,孝子与忠臣等同视之。全面整合忠、孝二者的伦理关系,进而形成以孝求忠,由孝劝忠,移孝作忠的伦理体系。推行孝治最大限度地弥合了孝亲与忠君之间的矛盾。

在保障孝亲者入仕方面推行了多项举措:

其一,颁布律法,保障官吏孝亲。汉代法律规定官吏居丧服孝,是一项重要制度。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二十一中简180-181:律曰: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归宁卅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108根据简文,县吏为父母或妻居丧的期限为30日,为祖父母、兄弟姊妹居丧的期限为15日。这条律文使官吏居丧合法化,表明☢统治者对吏民居丧以示孝亲的行为予以肯定,更为日后奉行孝治、追究官吏不履行居丧义务提供了法理依据。又《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7: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内官,卌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岁壹归,予告八十日。38根据简文,官吏每年法定休假为60天,内官为40天,离家远隔两千里以上仕宦每两年有一次探亲假,为80天。休假探亲是与家人团聚,探望远在千里之外的家人则更显弥足珍贵。从这个意义上说,孝文化的倡导实施,保障了官吏尽孝的权利和义务。

其二,强化等级,鼓励吏民孝亲。汉代统治者鼓励毛义、周磐、张奉等人入仕养亲的行为,史家称且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此孝之大者。与此同时,统治者也默许官吏弃官事亲,为父母侍疾、服丧。更甚者,认同官府上下级、师生间的关系应化为君臣、父子关系,推动忠孝伦理发展成为社会上普遍适用的上 下 级 人 伦 关 系。《二 年 律 令贼 律》简46-47曰: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长吏以县官事詈少吏者,亦得毋用此律。根据简文,法律保护官吏的人身权益,规定不得对执行公务的官吏辱骂、殴打,否则会处以耐刑或黥为城旦舂,这一法规不适用于长吏欺辱少吏的情况。显然,上下级间的尊卑关系一旦确立,对官吏的升迁降黜随即产生影响,也使官吏间出现了孝亲的可能。于是东汉时故吏、属吏为上司治丧,学生为老师服丧,蔚然成风。因此,孝亲外延的拓展,对维护国家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以选官为举措,铺陈孝治政治内涵

孝亲与忠君相统一,成为汉代孝治理论的重要内容,这为统治者以孝为标准选任人才提供了依据,也使孝成为两汉选官的重要标准。汉代的仕进制度是一种以察举为主的人才选拔制度,其科目名类大体有常行科目和特定科目两种,常科中又以孝廉为最重。孝廉之语,颜师古注云: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举孝廉以汉惠帝四年春正月诏令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高后元年二月诏令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文帝前元十二年的诏令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梯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等为讯号。虽然此时只是统治者对孝者的赏赐或免除赋役,并未派官任职,但举孝廉的仕进模式已▼初露端倪。武帝元光元年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举孝廉大幕正式开启。自此,两汉时期有关举孝廉的诏令和记载不绝于史书。据黄留珠先生统计,有汉一代共举孝廉约7.4万人,其中西汉约3.2万人,东汉约4.2万人。规模化和常态化的举孝廉,使很多人以孝入官。由诏令始、自下而上察举、选任,促进了汉代仕进制度的发展。通过选举产生的孝廉,在政治建设中出谋划策,在维护汉室和社会秩序层面上积极有为。但也应注意到,在政治失效时,选官过程中存在察举不实、假公济私等问题,导致孝廉的政治素养良莠不齐,饱受后人诟病。

三、以养老为契机,缔造孝治社会体系

汉代推崇孝治,因此养老、敬老既是家庭事务,又是国家、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颁布优抚高年诏令,出台供养高年法律、宽宥违法高年法律,不仅区分国家、社会和家庭在高年养老中的责任,而且保障了高年的权益,使高年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政府主导,颁赐高年

作为积极推行孝治的机构,官府是制定养老法规、颁行具体养老举措的部门,在养老问题上承担着引导的职责。根据《汉书》和《后汉书》的记载,两汉皇帝几乎都颁布过优抚高年的诏令。其中,也有部分针对某一地区三老、高年下达的颁赐诏令。颁赐形式主要有物品和王杖两种。诏令规定,颁赐物品由令长亲自查看,保证物品的品质。对于90岁以上高年者,由县丞、县尉负责发放;高年不满90岁者,由啬夫、令史负责发放,二千石守相则派遣都吏进行督导。对于鳏寡孤独高年,官府承担一定的救助职责,对于贫老无依无靠者施以援助,赐帛以蔽体,赐食以充饥。诏令中颁赐的物品以粟、帛为主,也有酒、肉、钱等。汉ฟ文帝在制定养老令的诏书中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符合《礼记内则》中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的养老之义。汉代律法规定,对高年者授予王杖,作为特殊身份的象征,受到特殊的待遇。汉代正史记载的受王杖者多是国三老、太师、大鸿胪、太中大夫等朝中老臣,而甘肃武威磨咀子18号墓出土的两枚鸿杖以及《王杖十简》《王杖诏书令册》中表明受王杖者多为平民,这大抵可以表明高年受王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社会协从,宽宥高年

高年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是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出来的,因此汉代宽宥高年的法律不可不谓详备。汉惠帝时即颁行法律: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这☣与《二年律令具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简83规定: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根据文意,70岁以上有罪当刑者依法可以宽宥。《汉书刑法志》记载了景帝、宣帝时期颁行的宽宥高年的律文。包括:景帝后元三年,诏: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宣帝元康四年,诏: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根据文ร意,景帝时法律规定80岁以上的高年拘禁时不用刑具,宣帝时法律规定80岁以上高年除诬告、杀人外一律免于追究法律责任。此后,平帝、光武帝时期又分别颁行诏令,宽宥高年。《汉书平帝纪》记载,元始四年,诏:盖夫妇正则父子亲,人伦定矣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亲属,妇女老弱,构怨伤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寮,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著令。《后汉书光武帝纪》又载,建武三年,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根据文意,80岁以上的男子除不道诏所名捕外一律不得拘禁,只在居所接受验问。除此,对持王杖者,更有优抚。据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10简释文: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宫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根据简文,年七十受王杖者,与六百石官吏享有同等社会地位,入宫廷无需行大礼;犯罪耐以上免于起诉;征召侵辱者依法以大逆不道罪判处极刑。这样使受王杖者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得到社会的尊重。

宽宥律令的出台,体现了官府对高年犯罪在拘禁、量刑上的优待,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高年的尊严,让整个社会对高年有所敬畏。

汉朝统治者倡导以孝治天下,将孝提至十分重要的地位,影响着汉代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对汉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使孝渐次成为汉代立法的对象和主要内容,并被广泛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与此相对,严惩不孝成为汉代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据《汉书武帝纪》,元朔元年制定法律追究郡国二千石官吏不履行举孝廉的法律责任: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不仅如此,西汉后期大司空何武、丞相薛宣、大司农孙宝都以不孝的名义策免。由此表明,官吏任职期间必须履行孝亲义务,否则将被免官。元初年间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桓帝永兴二年二月至延熹二年三月还曾一度推行刺史、二千石行三年丧服。汉代官吏行丧服的制度尚未形成定制,但是对于官吏选任时将丧服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任条件则日趋明确。东汉明帝时邓衍因在职不服父丧而自惭免退。东汉名臣陈蕃任郡太守时还曾严加查办赵宣行服二十余年乡邑称孝的骗局。这些案例表明,汉代不仅追究官吏不服丧的法律责任,迫使其离职免归,而且对于假借孝亲而仕宦投机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若是杀害父母,则更是被视为严重悖逆人伦之事,入大逆不道罪。桓谭曾记载了汉武帝时有男子毕康杀其母,有诏燔烧其子尸,暴其罪于大下,以示对丧尽人伦之人的严惩。由此观之,对不孝者的严惩进一步推动了汉代孝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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