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社会保障的完善性
摘 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已成为制约国企改革的桎梏。因此,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条件。文章在研究分析我国社会保障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必须完善适应国企改革和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 社会保障制度 国有企业 市场经济
对于我国这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起到社会稳定功能,即满足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还将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合理分摊成本,恢复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顺利推进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有利于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安垒网”与“减震器”,为国企改革提供稳定的条件。市场经济一般自发地向效率倾斜,但不能自发地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实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信号导向及社会竞争机制的形成,企业破产、兼并和产权转让制度的实施.势必带来各种风险.包括社会成员之间因生、老、病、残、死、失业等各种非个人力量所能抗拒的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减少或完全失去收入的风险等。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和老弱病残人员的生活问题,关乎社会稳定和团结的大局。客观上要求国家必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建立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社会必要的“减震器 、“稳定器”、“安全阀”,以保障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有利于减轻企业压力,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必要条件。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就必须减轻企业压力,使之卸下办社会的包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办企业,企业办社会.社会保♫障的实质是由企业保障,每一个大中型企业就是一个小社会,什么都有,什么都管。国有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使社会保障由企业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企改革的目标的必然选择。
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消除福利壁垒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如果国有企业放弃这种暗补的方式,采取变隐性的福利收入为职工的名义收入的明补方式,国有企业支付的资金与暗补时同样多,其职工将享有更高的生活水准。因此,这样做不仅可以消除国有企业冗员性劳动力转移中的福利壁垒,而且不会影响职工的积极性,相反,还通过提高其效用水平增强了激励性。这一点我们亦可以从外资企业中的高工资低福利政策中得到验证― ― 高工资低福利吸引大量人才进入,企业运作效率提高。另外,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来看,将隐性福利收入转化为职工的名义工资后,不仅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政策及通过税收进行收入调整,而且有利于劳动力的自主流动,并促进国有企业冗员的剥离,使过去相当部分下岗职工抱着守株待兔的心理、非国有企业不去以及在隐性失业的同时又处于实际的隐性就业状态这种骑马找马的奇特局面得到彻底改观。因为,将福利支出工资化之后,国有企业冗员性劳ภ动力职业选择就只受到工资信号的调节,而不再担心丧失原单位的福利待遇等,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将不复存在。
(二)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纵观世界各国,我们不难看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立法在前。 有关法律完备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增强了,社会保障制度才有可能建立和完善。因此,以立法方式谋求长期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应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基础工作。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极不健全,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颁布的一些保障条例,暂行规定等大都是由各部门制定,不具有统一性。至今,全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及其各单项法规,没有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划分等进行的立法规定,有关社会基金管理的立法也未起步。为改变现有保障事业的无序状态,我们应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本法”,迅速总结社会保障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将其中形成的基本原则、办法和措施上升为一定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和完善社台保障法律体系,用法律来界定和规范社会成员的保障行为,使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做到制度化和法制化。
三、结论
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而社会保障功能是政府的一大功能。这个功能我国是放在财政预算外,而不是放在财政☿预算内。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不应是标签,要具有实质性内容,这个实质内容之一就是以社会保障为前提的市场经济,如❣果没有社会保障作前提,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空谈。所以,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实际上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上,也就是政府能不能把第一职能的社会保障职能承担起来,也只有充分认识到政府能多大程度ฒ承担保障职能,才能谈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