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永利厅,计划单列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我部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 ﭢ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由中央和地方独资或合资、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在施工招标投标前选择监理单位介入工程建设。
第六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八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考试、审批和发证以及部直属监理单ฒ位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有关监理人员资格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 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协调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三、负责本流域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