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教师在职进修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教师在职进修 六阶段培训模式 师资资格认定制度 学习心理
论文摘要:英国政府十分重视教师的在职进修.从20世纪7O年代以来.公布了一系列有关教师在职教育与培训的报告和发展计划.使中小学教师的在职进修得到了飞跃发展。其培训最有代表性的是六阶段培训模式。英国教师在职进修的形式和内容灵活多样且在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教师培训可以从中得到不少启示。从法律法规、培训机制以及培训的内容和方法上都要在符合实际的基础上进行改善和创新。
一、英国教师在职进修特色
法规政策的持续完善
体现教师需要的六阶段模式
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教育学院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以高校或教师培训机构为中心的教师在职培训存在许多弊端,如培训的课程内容与中小学教学有很大偏差;培训计划只考虑共性而很难完全适合个别学校的特殊需要;教师参加培训后形成的新思想、新策略回到学校后得不到周围环境和同事的默契配合而难以推行。鉴于此,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教育学院设计了中小学教师校本进修的“六阶段培训模式”,现已成为英国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的主要模式。具体操作如下:
1.确定需要。教师在教学中确认需要培训和提高哪些方面,然后与大学培训部门直接联系;也可以通过地方教育部门负责培训的专职人员向大学传递信息。
2.谈判。在确定需要的基础上,中学与大学培训部门洽谈怎样依据教师需要制订教师在职培训计划。
3.协议。谈判结束后要提出一份详细的培训协议。协议完稿后要交给教ณ师讨论,得到教师的认可后才能最后确定。
4.实施培训步骤之一。培训前两天是以大学为基地进行的,课程是导引课程,介绍新知识和新的方法论,有助于教师开阔视野和增长见识。
5.实施培训步骤之二。两天导引课程结束后进人以中小学为基地的实质性培训。
6.结束。培训结束时,教师会对自己的教学工作充满自信,能在教授新课程时运用培训中获得的知识、经验、技能与方法[[2J。这种在职教师培训六阶段模式突出培训机构教师走出大学校门,发挥专业特长,有针对性地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因而效率较高,不失为一种大月旦的改革。"
灵活多样的进修形式和内容
英国的在职教师进★修可分为全日制脱产进修、部分时间制的半脱产进修和业余不脱产进修。脱产进修只有具备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才有权申请,而能获得批准的人仅占申请者的1/3。因此地方教育局和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半脱产或不脱产的进修。在职进修的活动包括课程学习与编制、学科会议、专业讲座、研讨会、示范观摩课、展览活动、参观等。在职进修的课程有1年以上的长期课程、学期的中期课程和只有几天的短期课程。长期课程又分为学位课程和证书课程,往往与提高教师学历和骨干教师的教育科研能力相关t3]。中短期课程则通常与中小学实际需求密切相关,因而最受教师欢迎。
完善的进修制度
1.政府规定中小学教师每执教5年可脱产进修1学期。这样教师不仅把在职进修看作应尽的义务,更把它作为一项权利享受。
2.对参加在职进修的教师给予特别关照,如获准参加脱产进修的教师可带全薪学习。
3.为教师进修提供方便,如培训机构尽量把活动安排在非教学时间内进行,教师✿中心和所在学校常为教师在职进修提供信息和资料。
4.把在职进修和晋级加薪结合起来。
此外,在英国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中,还专门设有鼓励教师参加在职进修的津贴。如最近英国教育与就业部宣布,所有参加“研究生教育证书课程”的人员学习期间将享有全年6000英镑的培训工资。这样就把参加在职进修与教师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英国中小学教师参加进修的热情很高,参加在职进修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90%以上。
二、给中国的几点启示
通过以上对英国教师在职培训情况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英国对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视,以及法律和制度的相对完善。另外英国的教师在职培训从理论上来说,体现了教师在职培训过程中对学生主体价值的尊重、对学校自身存在的教育价值的认同;从实践层面来说,以教师任职学校为空间基础,突出问题产生与解决的同源性。它还强调教育的民主性、开放性与参与性,使教师在自身价值认同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培训,在专家教师指导下,认真讨论教学中的具体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并加以推广,针对性较强,有利于教师解决在日常教学实践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能更好地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中国的教师在职培训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启示:
完善在职培训的法制体系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我国教师在职培训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仅有这两部法律还不够,它们只是笼统从总体上对教师在职培训作了规定,只是初步改变了我国教师在职培训无法可依的状况,对教师在职培训的具体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与英国教师在职培训法规制度的健全无法相比。因而,国家要尽快制定可操作性的教师培训法规,对教师在职培训的经费来源、培训机构的设立、考核的方法、培训证的认定、不同的教师在什么情况下接受什么样的培训等方面都应有明确的表述。我国只有逐步完善教师在职培训的法制体系,才能真正将我国教师的在职培训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教师培训具有强制性、严肃性、稳定性和实效性。
建立在职培训的师资资格认定制度
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是提高教师在职培训质量的关键。现在我国教师在职培训的师资总体上素质有待提高,这与我国缺乏严格的教师在职培训的师资资格认定制度有关。和英国严格的师资资格认定制度相比较,我国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随意性过大。因而我国应加快步伐,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教师资格和教师认用制度的规定,并广泛吸收国外的经验,在教师在职培训的师资应达到的水平、教学实践的能力和资格证书的有效时效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力争在3-5年内建立比较完备的教师在职培训的师资资格认定制度。"
建立面向教师在职培训的机制
现在教师在职培训的对象层次繁多,需求各异,但现行的政策是上级部门指定培训地点和培训内容,学校和教师都没有选择的权利,这种行政上的垄断带来的是工作的低效。教师对这种强制性的培训普遍持有抵触情绪,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教师到培训处报到,但报到之后即走人,因而常常造成实际参加培训的人数远比应该参加人数少的现象。这种培训怎么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呢?所以,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把选择培训基地和培训内容的权利交给学校和教师,由学校和教师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加以选择,教育行政部门加以必要的监控,这种措施的结果必然是每一个培训基点都会千方百计提高培训质量,以吸引生源[[4]
确立体现教师特点的培训目标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