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思想教育与思想自由的关系
" 我们的思想教育常常为国外人士所诟病。他们把我们这套东西看作是一种思想控制,是一种思想不自由的表现,甚至是什么思想上的专制主义。与此同时,他们也总是表白在他们的“自由国度”里没有这类的思想教育。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我们的思想教育是不是剥夺了人们的思想自由权利?或者说,我们对人们进行这样的教育有没有合法性,它有没有可靠的依据?
这个问题其实是十分尖锐的。它不是针对我☿们的思想教育的某些方面提出问题,而是就我们全部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提出问题。这对于党的思想政治教育来说,是一个致命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权利和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追求并尊重人的思想自由
平时,我们总是讲思想政治教育如何重要,并用一些论断性的话作为证据。似乎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天经地义的,这项工作不存在依据方面的问题。事实上,虽然我们在这方面的许多论断都很重要,也可以在某种意义上为此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但它并没有直接回答思想政治教育是否违背了思想自由的原则,并没有在与思想自由的关系上阐述它的合理性。比如,我们讲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性时往往说,它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优势,它是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的生命线,是团结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党和国家各项任务的中心环节,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等。这些论断可以看作是对思想政治教育依据的阐述。但这里面确实没有从它与人的思想自由角度来阐述问题,因此应该探讨一下思想教育与思想自由的关系,说明思想教育并不是对人们思想自由的剥夺,而是以人们的自由思想为前提的,是在思想自由的基础上对人们进行正确的引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从反动的专制统治下争取人民群众的思想言论自由。在自己领导下的根据☪地,对人民实行思想和言论的自由。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宪法中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总之,我们党和国家是承认并尊重人们的思想和言论自由的,我们所从事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在遵循宪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以尊重人们的思想自由为前提的。从根本性质上讲,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更为自由的社会,体现着人类文明发展的更高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讲,社会发展阶段越高,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自由就越多,而且社会成员的自由思想和行为就越加符合社会发展本身的规律和要求。马克思主义把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自己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这里自由发展与全面发展是一体而不可分割的。没有自由发展就谈不到全面发展,而且没有自由的“全面发展”本身就是一种悲剧。
当然,我们对“自由”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从哲学上讲,没有绝对的自由,事实也确是如此。任何自由,都必然会遇到自己的界限。构成对自由根本性的不可避免的限制的,并不是人为设置的障碍,而是客观规律所带来的必然限制。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自由与必然才会形成一对矛盾。在这对矛盾中,我们认识到规律性和必然性并不是对自由的取消,而是自由实现的必要条件。当我们没有认识规律或不能自觉遵循规律的时候,我们就会受到规律的限制和惩罚,因而感到不自由。当我们认识到了规律并能比较自觉地遵循规律办事的时候,我们就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或者使客观规律为实现我们的自由来服务了。我们从哲学高度讲自由,从客观规律与自由的关系上讲自由,并不是用高深的理论来为我们处境的不自由做辩护。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感到的许多不够自由的情况可能有不同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客观规律性所要求的一种限制,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着一些人为设置而并不必要的障碍。我们并不把现实生活中对人们的限制都归结于客观规律的高度,而是承认有些是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有的则可能在当前也是不必要的。为了实现更充分的自由,我们的任务并不只是去认识客观规律,而是要做许多包括取消一些人为限制在内的工作。
二、思想教育着力于思想自由基础上的引导
那么,一方面尊重人们的思想自由,另一方面又要进行思想教育,是否矛盾?应该说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因为我们所进行的思想教育是一种思想引导,而不是思想控制或思想专制。思想引导与思想控制有着根本上不同的性质ญ。思想引导是建立在思想自由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思想上的民主和自由,人们没有进行自由地思想问题的权利,那就谈不上思想引导。而思想控制则是思想自由的一种对立面,它从根本上是要取消思想自由的,是取消人自主思考的能力的。思想控制的原则就是力图对人的自由实行完全的控制,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努力。在封建社会,封建意识形态占据强势的统治地位,社会处于思想僵化状态,人们缺少思想的自由,自由思想家往往受到社会体制的压制。资产阶级打着追求自由的旗号登" 上社会舞台,建立起所谓的“自由社会”。这里面不乏虚伪的方面,但我们也承认资产阶级确实在这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向前推进了人类的文明。无产阶级从不否认资产阶级在这方面作出的贡献,并把尊重人的自由思想作为自己继续前进的起点。当然,资产阶级在实现社会统治的过程中,也并非像一些表面现象所表现的那样,完全放弃了对思想的领导和控制。但值得注意的是,资产阶级实现了思想领导方面的一个重大转变,就是基本上放弃了对思想直接控制和行政干预,而是通过间接的思想引导来实现思想领导。这其实是一种更为成熟的统治策略。比如西方的媒体,看起来是自由的很,但里面贯穿着很明确的思想导向。而人们对此并不持反感的态度。这正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策略的成熟和成功之处。
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工作,至少在策略方面可以而且需要借鉴资产阶级的经验。就是说要在思想引导上下工夫,在加强和改进思想引导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思想领导。当然,我们之所以把思想教育定位为思想引导而不是思想控制,还不只是从意识形态策略上来讲的,也是从意识形态的本质上讲的。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教育并不是一种思想控制,而是一种思想引导。思想的控制往往有另外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其特殊目的而采取的方法。而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党,是向着人民开放的党,它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外并不存在自己特殊的利益。它不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或利益,而对人民实行思想控制。虽然它的使命要求它有严格的组织和统一的思想,但它不是少数密谋者的组织,不是封闭团体。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当然包括在思想上自己做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人民自己的意识形态,是人民利益和愿望的体现。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是人民群众的自我教育,是人民群众所需要的教育。
可以说,党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教育,它的根本的合法性在于党的人民性和先进性。一方面,共产党来自人民,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它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外并无自己特殊的利益,因而它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教育是人民群众的自我教育,是一家人内部的自我教育;另一方面,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和人民的先锋队,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它在人民当中最有进行教育的资格和能力。其中第一个方面是最根本的,它解决了思想教育的利益问题。党对人民进行教育,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这种价值取向不是一套说词或伪善,而是真诚、真实的东西。这种利益的共同性是不值得怀疑的。也许党在对人民进行教育的某些时候,方式方法不够恰当,但人民不怀疑党的动机。在此基础上,才有一个提高党进行思想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的问题。
以上谈的是党对人民进行思想教育的合法性问题,此外还有一个国家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合法性问题。一个一般性的问题是:国家,不论什么国家,是否有必要和合法的权力对自己的国民或公民进行思想教育?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合法性在什么地方?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国家具有阶级性本质,它实质上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关。一个简单化的理解是,既然是“暴力”机关,那么它就应该而且只能用“暴力”的方式和手段来治理国家,也就是说不必用非暴力的方式如思想教育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因而统治阶级的国家不必对国民进行教育,只靠法律解决问题就行了。中国历史上的法家就是这样的观点,认为治理国家,维护统治,只需使用严刑峻法就行了。事实证明,治理国家不能仅靠法制,还要靠思想道德的教育,要靠意识形态的力量。中国儒家文化早就认识到这一点,中外历史也都证明了这一点。一个国家不能没有意识形态,不能不发挥意识形态的力量,但要做到这一点就离不开宣传教育。由于意识形态是一种群体意识,因而如果没有宣传和教育,意识形态就无法形成并发挥自己的作用。因此,历史上所有的统治阶级都比较注重对国民进行思想道德的宣传和教育,而且把这种宣传教育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作出法律的规定,因为毕竟法律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但是,这种合法性还只是从统治者本身的需要出发来论证的,它可以证明对国民进行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灌输具有国家治理的合理性或合法性,证明治理国家不能没有意识形态宣传,而且历来的统治者也都是这样做的。但是,为什么只从统治者的角度来讲这种必要性,为什么不从公民的角度、从人民群众的角度来讲这种宣传教育的必要性呢?难道人民群众自身就需要接受教育吗?难道人民群众就没有权利拒绝接受那种违背自己根本利益和意愿的宣传说教吗?如果说历史上人民群众没有说“不”的权利,那么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政治文明的发展,这个问题就应该从人民群众的角度来加以审视。由此可以看出,人民群众具有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是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接受思想教育的权利;二是拒绝教育的权利,主要是拒绝某些方面的宣传教育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实现自我教育,这是一种获得的权利。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讲过:“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脱离内外反动派的影响(这个影响现在还是很大的,并将在长时期内存在着,不能很快地消灭),改造自己从旧社会得来的坏习惯和坏思想,不使自己走入反动派指导的错误路上去,并继续前进,向着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前进。”关于反动阶级和反动分子,人民的国家“也对他们做宣传教育工作,并且做得很用心,很充分……但这是我们对于原来是敌对阶级的人们所强迫地施行的,和我们对于革命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不能相提并论”。[4]
三、不能用抽象的思想自由来否定思想教育的合法性
现代西方有人对国家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权力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国家有权力制定和实施法律,并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没有权力干预人的生活,包括人的思想活动。因而认为以国家的身份和权力来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就是违法的行径。这个事情怎么看?我们认为,提出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因为单个的公民在国家面前是弱者,他们往往难以保护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思想自由方面的权利。因而对国家所采取的行为,人们有权利提出质疑和审视。由于从历史上看国家的权力往往有膨胀的自发趋向,特别是我们国家封建社会很漫长,人民在封建专制统治面前没有多少自由。因此,限制国家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干预,对于维护公民权利是有意义的。但是,至于国家是否有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权力或义务,我觉得是另一个问题,不能简单地把国家对公民的思想教育等同于思想干预或思想控制。
我们的看法是:国家当然没有干预公民思想自由的权力,但国家却有对公民进行思想引导的责任。这里关键是要搞清这两者的界限,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两者的界限确实不那么容易划得清。国家在运用自己的力量进行思想引导时,有可能越过适当☑的界限,而成为对人们思想的干预。同样,国家为了避免干预公民思想自由的嫌疑,也有可能放弃思想引导的责任。这两种情况都是有可能发生的。
在西方国家,人们的自我意识和人权意识比较强,思想家们的取向也多在如何防止国家对人们生活的过多干预,而且西方国家没有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思想理论上比较强的起核心作用的政党,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多是在人们的思想道德方面采取放任的态度。这倒不是说西方国家不搞意识形态,而是说他们不搞像我们这样公开的比较集中的思想教育,而且也" 缺乏像我们这样的条件。他们在搞政治意识形态方面花了很大本钱,但在对人们进行正确的思想引导方面则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这一方面使西方人士可以自我标榜是生活在“自由国度”,另一方面也向世人表明,国家放弃对人们的思想道德引导,尽管在许多情况下避免了对人们正常生活的干预,但也在许多情况下带来了相应的消极后果。在西方国家,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就好比一个动物生活在自然界中一样,很自由,但也很无奈。似乎社会就是一种自然状态,没有人为这种状态负责,也不必指望这种状态给自己指出正确的人生之路。所以,人们主要是从宗教中,从一些民间组织中,寻找生活的指导。西方国家中传统宗教的影响仍然很大,而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宗教或准宗教团体,以及一些民间的成人教育或培训机构,所有这些都在向人们提♫供价值观上的指导。而且,人们也自发地从各种大众媒体中吸取一些思想的营养。但是,不用说,所有这些思想信息的来源和渠道,它们所能提供的东西是很不相同的,有些甚至是危险的。比如邪教组织,他们也打着信仰的旗号,也向人们提供和灌输一套特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但却很可能把人们引向邪路。当自杀事件发生后,或类似的其他事件发生后,国家才开始出面处理,但是悲剧已经发生并无可挽回了。如果事先对人们进行适当的引导,也许不至于发生这样的悲剧。但这似乎又容易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古代起我们就有注重道德和政治教化的传统,我们党也一直重视宣传和组织群众,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这使我们始终认为党和国家负有教育和引导群众的责任。党和国家从来没有怀疑自己是否有这样的责任,人民群众也没有怀疑党和国家是否有这种权力。简言之,这是一种共识。对于这样的体制,这样的传统,一些西方人是大摇其头的,认为这是一种可怕的专制。国内也有人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过程中,这种教育过时了,成为历史了。本人不同意这样的看法。我认为,不能因为这样的体制和传统与西方有很大不同,就一下子否定它的价值。我们的传统当然可以反思,正像对西方的传统也可以反思一样。在这种反思中,我们可以客观地把这两种不同的体制和传统进行对比研究,比较它们的功用。通过这样的比较,我们就可以认识到,像我们国家这样以执政党和国家的身份出面,公开地对人们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从根本上说是正当的,是社会有机性的表现,为人类社会及其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向。
历史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领导着国家建设事业,也引导着人们的思想潮流。于是,旧中国一盘散沙的情况结束了,国家和人民空前地团结起来,迈开大步向着现代化迅跑。在这个新的国家里,中国人找到了归属感,呈现出从未有过的喜悦的面貌。20世纪50年代那样的社会风气,那样的精神面貌,在中国历史上可曾有过吗?从没有过,在世界各国中也是不多见的。尽管后来情况起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有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不那么突出了,但是我们仍然要看到,党和政府对社会对人民进行思想上的引导,仍然是我们社会同一性的重要纽带。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整体,有一个共同的奋斗目标,有一个领导人民去追求和实现这个目标的政治核心,有一种主导的价值观,这难道不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幸运吗?看一看世界上那些陷入种族矛盾、教派冲突和思想混乱的国家的情形,我们就会深深地体会到这一点。
当然,任何一种体制和传统都会有它特定的问题。我们这样一种体制和传统,也是如此。我们不必讳言,在一些事情上我们搞得不好,没有体现出我们的优势和本质,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比如,党和国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如果不能摆正思想政治教育的恰当位置,把它放在不适当的冲击一切的位置上,或者在教育内容上安排不当,在教育方式上选择不当,都会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思想上犯了“左”的偏向,搞了许多政治运动,把思想教育搞过了头,使人们的思想自由实际上受到限制,使人们感觉到思想压抑和痛苦,对思想政治教育产生反感或厌恶。这无疑是一种偏向。这当然是一种特定时期的特定现象,但也提出一种值得重视的一般性的问题,即党和国家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建立在尊重人们的生活方式选择和思想自由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在多样化的价值观念环境中进行正确的选择,而不是对他们的思想进行包办代替。
在多样化的社会环境中,尊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选择,并不必然导致取消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指导思想上实行拨乱反正,特别是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的自由空间更大了,思想观念的多样化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人们在思想方面有更多自由选择的余地。但这并没有取消党和国家对人民进行思想教育的责任,事实上正是由于人们在多样化的价值观念中进行选择的难度增大,也就越来越需要有人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引导。这样,人们思想进步的追求,思想选择的需要,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新的支点和生长之点。
以上所谈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对群众的思想教育,但事实上这一教育首先是面对党员的,它首先是一种党内的教育。面向党员的教育和面向全体人民的教育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可能有许多方面,我们这里主要讲在思想自由这个方面的不同。这里涉及到信仰自由的问题。对于不同的教育对象,思想自由有不同的含义。对普通群众来说,他们有信仰的自由,并不要求他们一定要相信马克思主义,也并不一定必须达到某种道德标准。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明确提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5]但对共产党员来说,则不能如此说,如果不相信马克思主义,如果达不到一定的道德要求,他就不能成为一个共产党员。因此,在党内的教育中应有更严格的要求。当然党员也有一定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信仰自由,而是党内民主生活所规定和所要求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建立在共同信仰的基础上的,是在共同遵守党的纪律的前提下,为党章所规定了的自由。在谈论思想教育与思想自由关系的时候,这一点是需要特别说明的。
注: [2]《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册,第1050页
[4]《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76~1477页
[5]《毛泽东文集》第七卷,第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