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后的知识产权出资研究
一、引言
二、知识产权出资无上限的合理性
在理论界,几无争议的是,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我国《公司法》贯彻的是一种管制主义的哲学立场。然而,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我们看到了越来越明显的自由主义倾向。2014版《公司法》取消了知识产权在内的非现金出资的上限限制恰恰就✎是符合私法自治、放松管制的立法趋势。
三、可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
(一)国际条约中知识产权范围及种类
国际条约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分类比较繁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工商业领域中的无形财产权作了初步的概括,工业产权的范围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而根据TRIPS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了版权及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二)国外关于知识产权的分类
邻国日本在理论上将知识产权分为三个大的类别:产业财产权也称工业产权、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这些权利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产品的产地表示、域名、商号权、商业秘密,等等)。美国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领域,“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具有无定形的特征,并且都是一种非常抽象的财产概念”。
(三)我国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考量因素及原则
除了上述在各类知识产权评估时都应遵循的原则之外,当评估对象为不同的知识产权时,评估时关注的重点也略有不同。以专利权为例,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方法选择相应的参数。Cromley给出的专利评估流程涉及诸多专利评估的影响因素。Park则将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因素分为两大类:技术的固有(Intrinsic)因素和应用(Application)因素。其中的固有因素指与技术本身特征有关的因素,如技术发展水平、技术所处的生命周期、技术标准化情况等。应用因素是指与技术的应用情况相关的因素,如技术对产品贡献的比例、技术应用的范围、技术应用的复杂程度、★技术本身的完善程度等。这种分类综合考虑了专利技术的内在情形和相关的应用情况。但是这种方法没有考虑专利许可或者转让对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影响,也没有考虑企业的专利战略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评估结果的认定
鉴于知识产权出资不同于现金出资,如何能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物有所值”?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的需求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递增,但评估结果的虚假问题却一直是笼罩在市场上的一片乌云。为此,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等非现金出资都有不同程度的审查主体规定,这些都对我国的立法有参考意义的。日本有审计担当者这一角色,志村治美教授对福冈市及大阪市实际状况的调查,被选出的都是律师。德国《股份法》第33条规定:存在实物出资设立或者实物接收设立的应由一名或数名审查人(设立审查人)进行审查,并具体规定了包括出具公证证书的公证人和法院指定设立审查人,并且一般为有会计经验的人士担任。
(三)难以出具评估报告的知识产权隐性出资问题
鉴于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仅认可部分可以评估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但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知识产权如商誉、许可权等จ可以给实体企业带来效益而又☭无法以此作为出资来对待。因此,知识产权隐性出资也就自然不可避免发生。德国格茨・怀克等学者认为,“经常有问题的领域就是对实物出资规定的规避,即虽然形式上约定了一个现金出资,但根据其约定,它是如此地与一个交易行为紧密相连,以至于达到了一个实物出资的经济效果(所谓的隐形的实物出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法》首先肯定隐性实物出资是一种合法的出资方式;它同时规定了这一出资的前提条件:用以冲抵货币的实物的价值不低于其承诺的货币出资数额;如果该实物的价值低于后者,那么他必须补缴两者之间的差额。
关于隐性出资问题,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予以规定如何处理,但司法解释已有所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笔者✌认为,这个司法解释条款和德国法中关于“隐性出资”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如果用名义现金出资然后以交易形式注入知识产权为实际出资的,对于其他股东和债权人而言,必须物有所值,否则,知识产权出资人应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