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凝聚共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新的历史高度作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重大政治判断。依宪治国关键在于有力推动宪法实施,确保宪法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指引,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制度框架和依据,成为党、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共识。
一、依宪治国需要精神土壤
宪法的有效实施首先需要制度性保障,如高效的宪法解释机制与有力的宪法监督机制。然而,机制、程序与措施能否真正有效运转,不仅仅取决于国家机构维护宪法、遵守宪法的行为,更取决于宪法是否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深厚的精神文化,取决于国家公职人员与社会民众是否真正将宪法奉为共同体生活的最高规范,取决于人民是否愿意真正守护宪法、拥护宪法、践行宪法,让宪法成为价值判断与行动选择的主要依据,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随后也以决定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安排,赋予国家宪法日以正式的法律效力。应该说,这正是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生动体现,是党培育依宪治国精神土壤ว,提高宪法实施文化软实力,建构国民尊崇宪法、敬畏宪法心灵秩序的深远努力。
二、国家宪法น日与宪法共识的培养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世界上多数实施宪法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世界上不同国家设立宪法日的原因与内容是不同的,大体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庆祝立宪建国。例如美国的宪法日定在美国宪法正式签署之日,主要是为了纪念联邦国家的建构;一种是纪念政体转型。例如丹麦的宪法日主要是纪念1849年君主立宪活动,标志着专制政体的结束;一种是庆祝民族独立。例如挪威的宪法日就选定在脱离瑞典所属的盟国、取得独立的那一天。从内容来看,宪法日既可以举行特定宪法仪式,例如游行、阅兵、国家元首发表致辞等;也可以展开某种宪法生活的场景,例如国家机构的公众开放,国家公职人员义务宣讲普及宪法知识等;还可以是启动实质的宪法实施机制,例如发布宪法解释案,做出典型的宪法裁判,公职人员宣誓就职等。
一个国家的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自身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我国设立国家宪法日自然有自己的法理考量和内容设定。从根本上说,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不断展现宪法体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共识来实施宪法,也是通过中国宪法生活的仪式、场景和程序来不断凝聚共识,增进国民对宪法内容的认同来实施宪法,从而确保宪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成为社会多元利益的底线共识,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约束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始终成为国家的最高规范。
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体现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国30多年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最基本的法治共识,这些宪法成就需要通过特定的仪式和场景让国民感受、体会,知晓宪法对于政治清明、经济发展۵、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提供的国家基本制度保障,从而增强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更好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凝聚共识,提供宪法需要的权威和引领作用。
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体现宪法确立的人权保障和法治原则。宪法日是公民基本权利清单的展现日,也是国家作出重要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纠正违宪行为等刚性制度的契机。宪法为多元利益和价值的社会凝聚共识,归根结底取决于它对每一个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对违宪行为的坚决纠正。宪法目的设定,正是通过实实在在的宪法行动为进一步扩大共识、凝聚共识创造条件,确保宪法成为多元利益与价值的社会底线共识。
三、通过宪法凝聚共识的基本内容
设立宪法日是促进宪法凝聚共识的重要契机,那么它具体应该包含什么内容呢?这实际上是探讨宪法本身究竟包含了哪些基本共识,需要我们通过特定的时间节点加以强调和提炼。概括而言,我国现行宪法包含如下重要基本共识。
一是中国道路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现行宪法为这条道路提供了最基本的共识:宪法序言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保障;宪法序言通过设定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国家目标,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基础;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宪法第二章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第三章规定的国家机构性质、地位、职权等,共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价值目标与具体要素。可以说,认同宪法首先就要认同宪法文本所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宪法目的各种宣传教育普及活动,也必须紧紧围绕上述各项具体内容展开。 二是宪法权威认同。宪法序言明确记载:“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进一步确立了法治国家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认同宪法就必须认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有超越宪法的行为,任何社会利益调整、改革方案厘定也不能违背宪法的精神与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日还需要创造更多的实质内容来体现对宪法权威与®尊严的维护。
三是中华文明认同。宪法序言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这意味着宪法包含着对中国文明具有连续性、整体性的基本判断和认同。宪法意义上的中国不仅是一个政治国家,也是―个文明国家,不仅是靠现实的政治制度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也是靠共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心理组成的价值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宪法序言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在公民义务部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些都是宪法维护文明的整体性与连续性的重要制度安排。因此,维护宪法尊严就必须增进国民的文明认同,增进“一部宪法,一个文明,一个命运”的生命体验。在宪法日那一天,我们也必须并能够创造出更多增进文明认同的形式和途径,让宪法成为民族团结、族群融合的共识平台。
四是国家制度认同。宪法第二条即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规定,国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组建国家机构,遵循民主集中制行使国家权力。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遵循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因此,宪法通过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制度设计作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安排,打造了统一的国家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宪法政治制度的有效性是公民的基本宪法义务,也是培养对宪法的感情与认同的基本要求。因此,宪法日还需要进一步培育国家认同,增强公民遵守和维护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自觉性。
五是党的领导认同。宪法序言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与宪法权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宪法赋予了党的执政地位,为党的领导和活动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党的领导不断丰富着宪法实践,完善着宪法制度,提高着宪法权威。认同宪法、遵守宪法就必须增强政党认同,必须坚持党在依法治国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将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有机统一起来。因此宪法日的内容设定,也必须突出政党认同的价值目标,通过各种形式生动地展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与强大生命力。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需要不断增强宪法蕴含的基本共识并创造实现共识的机制和途径。宪法日的设定正是一个重要的方案。只有宪法真正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依宪治国才能真正成为国家长治久安的方略,为人民提供永久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