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
制定新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也不可避免地要审视这个问题。[⑧]因为产业技术政策以往一直都是建立在促进技术改造和经济增长的信念之下,是一国政府谋求社会发展的一种措施或者策略;同时,产业技术政策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如何认识和对待科学技术的问题。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是国家产业政策的一个分支。一般来说,国家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区域政策和产业国际竞争力政策。
[⑨] 狭义地理解产业政策,认为它主要指国家针对产业结构状况而制定的政策。例如,有人认为,产业政策是针对一定时期内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和目标的设想,同时规定各个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实现这些设想的政策措施。
[⑩]但国内学术界和政府部门主要在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术语。本文中,我们也采取一种较为宽泛的理解,将国家产业政策表述为: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以特定的产业指向为基础,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及外汇等调控手段的政策体系(或政策群)。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产业政策(Industrial Policy)是经济学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官方文献中,该词最早出现在1986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之中,但实际上自7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政府便开始广泛推行与实施产业政策。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江小涓研究员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中国政府重视并制定了较多的产业政策:第一,中国经济增长始终受到结构卐失衡问题的制约,因而调整结构长期是政府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二,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计划体制和市场机制都不足以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调❅整失衡了的产业结构;第三,战后后起工业化国家与地区如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成功经验,使得中国经济学界和政府部门对产业政策在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抱有较高的希望值;第四,产业政策是一种弹性很大的政府干预方式,它为主张政府指令性计划直接干预和主张市场机制中政府对经济的间接调控的两种意见,都提供了可以接受的方式。在这四个方面的因素中,存在着两种理论观念,即“市场机制存在缺陷”和“后起国家需要赶超型发展”(也即常常提到的“跨越式发展”)。
正是这两种理论观,为中国在转型时期推行许许多多产业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12] 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尽管经济学界和中国政ศ府对国家产业政策问题较为重视,研究成果也有不少,但法学界似乎并不热衷于此。
当然,经济法学从“产业法”的角度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杨紫烜教授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经济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中,也设专章讨论了“产业法律制度”。[13]同时,在科技法学的研究中,也有学者从产业发展角度来进行直接论述;[14]但其中大多数的研究还是从“科技奖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技术市场法律制度”和“高技术法律制度”等角度,进行了一些间接性的论述。
[15]显然,这种研究状况并不令人满意。 经济法学中“产业法”的提法,也有的学者直接称之谓“产业政策法”。
[16]是否要提出一个专门的法律门类,本人认为是一个没有意义的问题;关键是我们需要展开这方面的具体而实在的研究。因为产业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关联,它至少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产业政策是某些法律制定的依据,如我国1996年《电力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第二,有些产业政策本身就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如日本《振兴电子工业临时措施法》、《振兴专用机械信息产业临时措施法》(ฎ1978年法第84号)等;[17]第三,某些法律的实行,便是为了某种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8]第4条规定,环境评价即“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第6条所规定的建立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本身就是为了产业或产业技术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第四,在传统法律门类中,也包含了产业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如专利法、反垄断法、金融法和税收法等。
当然,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很多产业政策表现为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法规或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形式,缺少体现法律性质的责任制度作保障,因此认为我国不少领域只有“产业政策”而没有“产业政策法”。[19]这种看法,反映出我国目前产业政策的法律化程度不高的现象。
[20]不过,本文对政策(policy)问题的理解,并不是建立在与法律(law)相互对立的基础上;相反,本文认为它们经常是相互交融、相互联系在一起的。[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