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生权利研究的现状与瞻望

时间:2024-12-27 05:06:52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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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现状;瞻望

论文摘要:从大学生权❣利的类别、侵权的原因和表现、大学生权利的保障与救济等方面总结大学生权利研究的现状,提出加强大学生应有权利研究,以推动高等教育理念的变革,同时应重视教师对大学生权利的侵害。

一、大学生权利研究的现状

随着高校收费制度的实施和招生竞争的日趋激烈,高等教育以学生为本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学生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然而,在从严治校口号的鼓动下,高校侵权事件依然频频发生,大学生的权利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相关的论著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大学生权利研究的著述目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学生权利类别的研究

权利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世界人权宣言》共列举了28项人权,大致分为基本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两大类。南京大学法学院编写的《人权法学》一书中将人权的基本内容分为:人身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民主权利、劳动权、环境和发展权、人道权等七大方面。它们又分别包涵许多子权利。如果涉及到学生特殊的身份,权利的范围将更为宽广。因此,学术界对大学生权利的类别有着不同的解读。

2.大学生权利侵害的研究

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是理论界探讨很热烈的一个课题,主要集中在大学生哪些权利在受到侵害以及为什么会受到侵害两大方面。

其一,侵权原因。朱巧芳从历史、体制、观念、法律、经济等方面人手认为,重教轻学的教育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弊端,学校及师生权利意识的淡漠,法律对学生权利表述的严重疏漏是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徐睛则认为,侵权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意识不完备,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和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不规范,管理程序不当。许多学者从大学生权利受到侵犯的具体案例展开分析,认为根本原因是学校自主管理权与学生人权发生了矛盾和冲突。有学者还专门就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了质疑。“用法学的视角观之,高校校规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存在偏差。为此,必须更♒新教育观念,以教育法为指引,构建新时期的高校校规。”具体而言,“一般的日常管理事项由于属于大学自治的范围,法院应尊重高等学校的规定;涉及到教师与学生重大权益事项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法院应审查高校内部规则的合法性”。

其二,侵权表现。即学生哪些权利已经或正在受到侵犯,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大致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公民权利。学生作为自然人,首先应该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公民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学生的公民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学生隐私权、人格权、财产权不时受到侵害。其次是受教育权。随着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学生因受处分不服状告母校案后,高校已不再是“司法的真空”。围绕着学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生是否可以对学校提起司法诉讼等问题,理论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学校虽然不是完全的行政主体,但却能根据法律的授权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行使有限的行政管理权。因此,学校在性质上是授权性或委托性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结合。”陈鹏也认为,高等学校是法律Σ、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它对学生实施处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当学生因受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而丧失学籍时,高校和学生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应当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由于高校的特殊地位,司法审查介入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存在一定的合理限度”。

3.大学生权利保障与救济的研究

权力是保障权利的重要力量,然而滥用权力又会成为侵犯权利的根源。虽然教育活动具有特殊性,但并不能使高校管理置于法治社会之外,法治精神要求高校管理权力的享有以不得侵犯学生权利为前提。为此学界普遍认为必须对高校管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监督。

高校管理权主要通过高校的内部规章行使,高校内部规章是高校管理权的具体体现。而在法治的框架中,高校内部规章制订和实施必须体现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首先是程序合法。程序合法主要表现为高校内部规章在制订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主和公开的原则。民主意味着高校在制定有关学生权利义务的规章制度时应采取合适的渠道让学生积极参与,广泛听取学生意见,采纳学生正当的建议和诉求。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民主是合意的前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民主参与并不一定能够导致合意,也可能存在多数人意见实际上无视甚至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情形。因此,民主参与基础上形成的自治规则,并非具有绝对的正当性。为体现内部规章的公正和正义,学校内部规章的制订必须坚持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也即是实体合法。"

权利的救济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类。行政救济一般指申诉,2005年经修订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受处分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申诉时效、答复期限及对申诉结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济等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学校有正当程序予以保证。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保证行政行为公开、公正、公平。司法救济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现。在我国首例侵犯受教育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芩依据宪法规定的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与学位证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发毕业证书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拒绝批准其博士学位申请案。所提出的都是行政诉讼,法院都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比较两种救济方法,诉讼救济具有权威性、中立性和终极性,无疑应成为比行政救济更信服、更有效的救济手段。

二、大学生权利研究的瞻望

首先,对权利的论述大多局限在法定权利上。论者在行文中大多遵循这样的逻辑:从法律、法规既定的权利入手,对照现实中存在的侵害学生权利的现象,分析违规的原因,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这当然是一种有效的研究路径,有利于大学生合法权利的落实和保障。但笔者认为,探讨人权仅仅局限于此是不够的。一方面,由于篇幅的限制,法律对权利的规定往往是笼统、原则性的,不可能对大学生权利作面面俱到的描述。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的教育法规很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某些方面已落后于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没有体现当前形势下学生新的权利需求。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法规及时做出修改和调整,我们也不能把大学生权利仅仅限制在法律层面。因为,学生是人,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有三种形态:应然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从外延来说,现实权利大于法定权利,应然权利则是大于法定权利유的。因此,我们除了积极保障法定权利的落实外,更重要的是去发掘和揭示法律没有规定的而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

其次,对法定权利的探讨集中在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救济上。无可否认,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当学生被剥夺了受教育权,便同时丧失了其它许多权利。因此,探讨高校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应遵循什么样的合理程序,学生不服后有什么救济措施,显得非常有必要。但笔者认为,当今高校因违纪而被开除的毕竟是极少数,当然我们对这极少数所作出的决定也必须慎之又慎。因此,一方面,我们更应关注的是大多数学生在学习、生活中许多看似寻常却同样是很重要的权利在无形之中被侵害,如自由权、尊严权、隐私权等。另一方面,我们更应深思的是尊重人权对高等教育意味着什么,也就是说保障大学生的权利高等教育应该有什么样的变革。事实上,我们许多教育观念是与人权相违背的。当教育完全以“对口”、“适应”为幌子,把人训练成为大工业时代的工具时,教育就是背弃人性的。当教育不顾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剥夺学生的基本选择权时,教育就是专制的;当教育扼杀了学生的创造精神,泯灭了学生的思想火花,教育就是奴役人的。因此,我们不仅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接受尊重人性、符合人道的教育。

最后,教师对大学生权利的侵害关注不足。高等教育内部有学生、教师和管理人员三大群体,他们既存在一些共同的、基本的权利,又在权利上表现出冲突和对抗,三者之间组成了复杂的权利结构。作为自然人,他们的权利都应得到维护和尊重。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在数量上占学校成员比例绝对优势的学生的主体地位正面临挤压而不断萎缩,高校学生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强势话语❤的双重挤压下已沦为权利的弱势群体。当我们不断关注行政权力泛化的同时,同样不应忽视教师有可能以其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学术权力侵犯学生的思想自由权。如在教学过程中,当教师扮演了话语霸权主义者,坚持“真理独裁”时;当教师以过强的逻辑向学生传道授业,不允许学生提出疑问时;当教师以知识的权威者自居,容不下不同的观点时,实际都剥夺了学生的思想自由权,而思想自由是个体创造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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