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丽水市农村金融机制体制创新

时间:2025-01-13 05:40:05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这一要求部署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并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使农村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而作为全国首个经央行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欠发达地区丽水,进一步探索和推进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创新,包括发展一些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比如村镇银行、农业信用合作社、小额担保公司等,是很有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文通过对丽水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状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农村金融改革是一个系统化工程,当前需要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才能更好的解决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ϟ 一、丽水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2012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了这项金融改革试点设立的公告,且通过了《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由此丽水成为中国首个经央行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如果说温州的综合金融改革的主题之一是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而丽水则是专项针对农村金融改革,解决长期存在的城乡借贷鸿沟,也就是主要针对丽水的农村金融机制体制进行改革和创新。

目前,丽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大大加快,全市9个县 设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还有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家金融机构,基本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体,政策性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新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组织为补充,共同发展、适度竞争、健康有序的银行体系。在农村己经陆续展开了林权抵押贷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等金融支农工作,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重点破解农村抵押担保物缺失、银行农民之间信息不对称、农民取现难以及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单一等问题截至2013年末,全市涉❧农贷款余额657.45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半左右,增速连续五年居全省第一: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增速连续19个月位居全省前列。因此,丽水市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二、丽水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丽水市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实践,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的制约,农村金融服务网点缺位、机构单一,农村较大额贷款抵押担保难,金融支农成本高、效益低等问题仍表现突出。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农村产权制度制约农村金融发展。在城乡二元化体制下,土地、房产等产权制度城乡有别。法律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使农民丧失了抵押融资的条件和机会,造成目前适于农户和农村企业获得贷款的担保抵押物严重不足,制约了农村金融发展

2.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目前我市农村不少地区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问 ﭢ题仍然突出。从金融服务种类来看,农信社和邮储机构的结算品种主要是电汇、信汇和信用卡等3种,农村地区结算渠道不通畅。同时,金融产品单一,涉农金融机构主要针对生产性需求提供信贷产品,对农村消费性金融需求方面较少涉足,大部分信用社的票据业务依然为零。金融产品的单一与农村居民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求形成大落差 。

3.农村和农业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目前,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如参与农业保险的各方缺乏有效衔接机制、缺乏多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索试验、保险机制影响保险经营积极性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种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还未建立起来,丽水农业灾害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存在对农户援助力度不足、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等问题。

4.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于进一步的改善在现行的机制体制下,法律法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许多金融债券难以得到落实。如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作为正规金融有益补充的民间金融,一直受到行政部门的打击,增加农民的债务负担和金融风险,并不能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非正规金融特有的高风险性正在威胁着金融全局稳定,履待引导和规范。再加上农户的信用意识淡薄,贷款到期不主动偿还,使得许多账款成了呆账、坏账,一些农户甚至把小额贷款当作扶贫贷款,还款意识较弱,导致很多金融机构在放贷需要有抵押担保物品,不仅提高了服务成本还使得贷款难问题愈加突出。

三、构建丽水农村金融机制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应该说,经过两年的努力以林权抵押贷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三项内容为重点的丽水农村金融改革成效十分显著。但如何使农村金融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使丽水模式成为农村金融改革的典型和模范,还需要进一步构建有利于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机制体制。

1.要以市场化为导向推进机制体制建设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运用利益诱导机制引导资金流入农村,在参与农村金融体制建设的过程中,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不宜再下达固定的贷款额度指令来督促金融机构完成贷款任务,同时要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立农村资金良性循环机制,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要在市场竞争中涌现出来的有良好效应的农村金融改革实践成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形式进行推广。

2.加快立法,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运作改革必须要有法律的保证,农村金融也不例外目前虽然金融行业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等,但是农村金融领域立法还是个空自。如还以林权抵押贷款为例,目前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家庭联产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存在诸多限制,如何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贯彻到法律中来,就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因此,在今后的农村金融机制体制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真正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让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能够和谐发展。此外,人民法院要提高农村金融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对于发展中出现的新做法、新思路。

3.要大力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要不断推进原有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改革与调整,真正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等多元并举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同时,就金融机构而言,由于政府提供的担保信用度较高,或者有直接的保证金,导致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再注重审查贷款人的资信状况、资金的用途等内容。因此,在农村金融机制体制建设方面,今后,政府应当通过培育发展多元化综合性农村金融机构平台来代替自身的直接介入。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小银行要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要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4.要进一步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金融机构创新方面,可以考虑组建农村证券经纪公司、农村租赁公司、农村借款担保公司、农村信托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农业企业财务与农户家庭理财公司以及专门从事农村贸易融资业务的农村金融中介等,同时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等各类农村金融中出现的风险防范低的弱点,还可建立各种农业保险互助社及各类农业发展风险基金:在信贷制度创新方面,可以放宽质押品范围,开办跨地区的邮储存单及其他银行业机构的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增加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农业小额信用贷款、联户联保贷款等放贷方式,以适应农户的各种资金需求。在农业产品服务创新方面,可以发展订单农业,加快农村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加大对农产品期货产品的研发,适时推进期货期权,试点设立期货投资基金,引导相关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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