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可行性及几点建议
一、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可行性
(一)良好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条件
(二)矛盾特殊性原理发展必然结果
马克思主义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告诉我们:不同事物有不同的矛盾,此矛盾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同一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矛盾,此矛盾构成了事物发展的不同时期;同一事物中有不同的矛盾,同一矛盾又各有特性。该原理同样适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首先,风险管理与银行其他工作相比较,它有着更强的时效性、准确性、信息量要求,因为它需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并迅速做出安全与否的判断;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是银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安全是银行的第一“命门”,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敲响的警钟,故唯有做好风险管控方能长久发展;再次,风险管理工作纷繁复杂,抓住重点是关键,以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几点建议
在现代商业经济背景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其本身又是一个系统复杂的科学工程,这就决定了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尤为重要。当前,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工作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一)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
良好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非一蹴而就。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业银行领头羊的银行高管应该充分理解商业经济的现代内涵,在风管工作中少一些行政干预色彩、多一些放权自主笔墨,把风险管理意识发展为风险理念并再提升到风险文化层面。一是,针对银行风险管理职员个体,应多组织一些成效显著的风险参与活动,如银行风险知识竞赛和风险法律法规的专业学习与普及,强化每个员工的风险意识,形成自觉风险理念;二是,针对银行整体,可以在全行上下开展换岗体验活动感受银行工作每一环节的重要性,培养统一的风险管理理念,消除风险仅由风控部门处理的传统认识和思维;三是,要把银行长期积累的风险管理经验进行提升总结,形成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树立自有风险管理文化品牌,筑起银行风险防范的坚固“防火墙”。[1]
(二)引进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方法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世界各国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商业银行作为大国经济交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尤为突出,所以商业银行务必要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做好风险管理。首先,要充分重视风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该系统已被国外商业银行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因为它能够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等部门收集的大量信息进行自动分类并作出科学的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在引进后可将其与现有风险评估系统相融合,真正实现系统科学的风险管控。其次,在风险管理模式上,应进一步强化事前预警、事中防范和事后应急处理机制,并以前两个环节为重点。由此,在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客观评估数据的基础上,再结合科学的风险管理模式,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势必会取得突破性成绩。[2]
(三)培养精良的风险管理人才队伍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的好坏某种程度上取决于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质量。[3]关于人ฌ才队伍的建设,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本国具体国情做好以下工作:一方面,改善选人用人制度,提升团队作战能力。要制定严格的人才选拔制度,选出ฑ有德有贤有才之人,防止任人唯亲现象的发生,并且要把德贤能之人放在最合适最关键的位置上发挥出最大最好的工作效果。另一方面,改进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员工风险管控能力。在人才培养上,也应站在“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高度,引进国外高级风控人才专家,带动行内相关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除去传统意义上的业务训练与培养,更应注重人才的个性化发展,发挥其专长,实现人才队伍的多元化发展。另外,应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为风控人才提供优越条件,激发其工作兴趣和创新动力。当然,还要注重人才队伍的思想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人清廉,把好风险防控的第一关。
(四)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内部管控结构
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内部管控结构,有两点重要任务:一是,Ⓐ风险管控内部制度的科学定制;二是,对风险管控制度的严格落实。虽然我国已引入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多年,但在商业银行并未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所以仍需强化、细化该制度在商业银行领域的执行,真正完善银行法人制度,确保银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杜绝形同虚设的表面工作,要让现代企业制度活的灵魂注入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的每一环节。所以,从横向的角度讲,要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不受银行任何其他工作部门的干涉;从纵向的角度讲,要在总行设立一个风险控制委员会并由首席风险控制官担任委员会主席,在各支行设立相应风险控制½部门并配备一名风险控制官,明确规定各级风险控制官只对上级控制官负责,不受同级任何其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干扰。[4]
(五)创建良好风险管理外部市场环境
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始终离不开“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共同作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各行各业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但是其又不能越位充当市场应有的角色,唯有市场充分自主调解予以配合,各行业才会取得更多成就。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监会第54次会议通过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这明显释放出尊重市场调节的信号,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制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时对新协议精神的理解仍有所偏差,在信息披露最低标准的制定上有不合理不科学之处。所以,随着商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将来修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时,我们应更加注重“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在制度设计上的契合性,使信息披露更具客观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三、结语
以上所述为笔者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几点拙见,尚有不足之处。总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还存在许多亟待发现和解决的难题,若想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商业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紧跟国际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充分吸收掌握最新风管经验与技术,才能为国家经济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