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1)论文

时间:2024-12-26 12:19:07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全球化进程中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首先表现为贸易与市场的全球化。各国的商品不仅在本国,而且在国外与本国及其他国家的竞争者进行竞争。

这种竞争最初是在有形商品之间展开的,随着经济与贸易的不断发展,进而在无形商品之间展开。贸易的全球化首先是货物贸易的全球化,然后才是服务贸易的全球化。

在全球化过程中,服务贸易的发展有其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独特趋势。

(一)服务贸易发展的加速化趋势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各国政府逐步放宽了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国际服务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1970年,国际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仅为710亿美元,而1999年则高达13400亿美元,29年间增长了17.8倍,年平均增长率为10.7%,不仅高于同期世界GDP的平均增长率,而且高于同期世界商品贸易出口额的年平均增长率。

服务贸易的增长不但快,而且还有不断加速的趋势。服务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比例,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约为20%,但在90年代则上升到25%左右。

从各国国内的情况来看,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不断上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的比✡重就一直在60%以上。

1996年,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全世界平均为63.5%,其中,发达国家已经达到79%,中等收入国家为53%,低收入国家则达到37%。所有这三类国家服务业所占的份额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ฏ都增长了5~10个百分点(高文书,2002)。

(二)服务贸易发展的高科技化趋势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不断推进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国际服务贸易也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呈现出知识化和高科技化特征。目前,国际高科技领域发展最快的是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产业,而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中心及发展的方向则是软性化的服务。

如果我们考察服务业的分类目录,就会发现服务业是高新科技产业化的主要领域。在服务业的各子目录中,很多产业都是目前技术水平发展变化最快的行业。

由于世界服务贸易以高新技术为载体,服务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在当今世界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过去十年中,许多新兴服务行业从制造业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服务经营行业,其中技术、信息、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发展最快。

其他如金融、运输、管理咨询等服务行业,由于运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也很快在全世界范围内扩大。高新科技的发展,不仅使得世界服务业的发展不断地高科技化,而且也使很多传统的产业和传统的服务都被高科技手段所武装,金融的电子化、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电信业务的数字化都体现了世界服务贸易的高科技化趋势。

(三)服务贸易发展的非平衡化趋势 世界服务贸易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其不平衡性也不断加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地区间的非平衡性发展。

服务贸易的发展是和经济发展的水平紧密联系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也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不平衡。世界服务贸易一直是以发达国家为中心而发展的,欧盟是世界上服务贸易额最大的地区,该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专业化强,与经济的拟和程度高,而且一直是服务贸易的净出口地区,其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额占世界的比例一直在40%以上。

亚洲地区仅次于欧盟,服务贸易额占世界总额的比例位居第二,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比例在20%左右。而且,由于中国、韩国、中国台湾、新加坡及中国香港的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亚洲地区的比例还在不断上升。

但是,由于亚洲地区除日本外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的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服务贸易中进口大于出口,是服务贸易的净进口地区。北美地区则恰恰相反,由于该地区国家少,虽然服务贸易总量不如亚洲,但由于美国和加拿大都是发达国家,经济与贸易发展水平比较高,因此该地区是服务贸易的净进口地区。

从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的国家排序来看,位居世界服务贸易前列的国家大多是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额最大的前10名国家和地区中,只有我国的香港特区位列其中。

1997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进口额排在前20位的国家和地区中,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仅有中国香港(分别列

9、13位)、韩国(分别列

1

4、9位)、新加坡(分别列

1

2、18位)、中国(分别列

1

6、14位)和中国台湾(分别列

1

9、12位)。美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进口国和出口国,1996年美国服务贸易额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17.6%(见表1)。

表1 1979~1997年世界服务贸易领先国家排序 1979 1989 1992 1995 1996 1997 出 进 出 进 出 进 出 进 出 进 出进 口 口 口 口 口 口 口 口 口 口 口口美国 2 3 1 2 1 2 1 1 1 1 1 1法国 1 4 2 4 2 4 2 4 2 4 3 6意大利 3 7 6 6 3 5 3 5 3 5 5 5德国 4 1 4 3 4 1 4 3 3 2 4 3英国 3 5 3 5 5 6 5 6 4 6 2 4日本 6 2 5 1 6 3 6 2 6 3 6 2荷兰 7 6 8 7 8 7 7 7 7 7 7 7西班牙 9 20 2 13 7 10 8 13 8 14 8 13香港 18 26 13 17 13 19 9 14 9 13 9 13比利时-卢森堡 8 9 9 8 9 8 10 8 11 8 1010奥地利 10 13 10 19 10 11 11 11 10 111111加拿大 14 10 12 9 13 9 13 9 13 1013 8韩国 19 13 18 19 17 14 10 14 914 9瑞典 13 11 14 10 14 13 - - 19 171816沙特阿拉伯 8 - 13 - - - - - - - - - 资料来源:GATT,《国际贸易统计》(1989~1995年);《WTO年度报告》。 注:德国的数据,1990年前为西德。

1990年、1995年和1996年,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额分别为6586.73亿美元、9056.51亿美元和9351.28亿美元,分别占世界服务贸易额的70.1%、72.0%和70.3%。与此形成明 显对照的是,1990年、1995年和1996年,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额分别为2062.47亿美元、3503.33亿美元和3944.02亿美元,仅占同期世界服务贸易额的29.9%、28%和29.7%,可见,发展中国家占据的份额还相当小。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不平衡,不仅体现在世界市场的份额上,还体现在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存在大量逆差,而发达国家则有大量的顺差上(见表2)。由于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远远跟不上本国市场对服务贸易产品的需求,因而存在巨大的贸易逆差。

与此相反,发达国家则长期保持服务贸易的顺差。作为世界服务贸易超级大国的美国,虽然每年都有巨额的外贸赤字,但在服务贸易上却有大量顺差,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贸易顺差国。

1996年美国商品贸易有1892.5亿美元的逆差,但服务贸易却有819.1亿美元的顺差(注:IMF《国际收支统计年鉴》(1997年)。)。

表2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比较 单位:百万美元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出口 进口 差额 出口 进口 差额1990年 658673 649862 8811 206247 250855 -446081995年 905651 877369 28282 350333 386229 -358961ϟ996年 935128 900939 34189 394402 417030 -22628 资料来源:LMF《国际收支统计年鉴》。 2.部门间的非平衡性发展。

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不仅体现在总量方面,而且体现在结构方面(见表3)。从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比例来看,世界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额中,运输服务和旅游服务所占的比重一直在60%左右,而电讯、建筑、保险、金融等其他服务所占的比重一般都低于10%(除了其他商业服务之外)。

表3 1996年世界服务贸易结构 项目 比例全部服务贸易 100.0其中:运输 27.3旅游 31.9其他服务 40.8其中:电讯服务 5建筑服务 8保险服务 9金融服务 8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4使用费和专利费 14其他商业服务 49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3 注:括号里的数字是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例。 数据来源:WTO秘书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收支平衡表统计推算。

(四)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趋势 二战以后,由于第三次产业革命,电讯、金融以及各种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得以迅速崛起并快速进入服务贸易领域,从而使得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原有的运输、旅游及其他服务中,运输服务比重下降,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信息服务业在新的科技浪潮的推动下,增长速度很快,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1970年,在世界服务贸易的构成中,国际运输服务占38.5%,国际旅游占28.2%,其他服务占30.8%。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这种结构已经发生变化。

截止1996年,国际运输服务比重由38.5%下降到27.3%,国际旅游的比重由28.2%上升至31.9%,其他服务的比重由30.8%上升至40.8%(见表4)。1996年,全球运输业增长率为2%,旅游业增长率为6%,而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业的增长率则达到7%,增长速度方面的差异正体现了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优化趋势。

表4 世界服务贸易的构成比例 项目 1970 1987 1990 1994 1996服务贸易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运输 38.5 31.6 28.2 26.1 27.3旅游 28.2 31.6 32.3 32.3 31.9其他服务 30.8 29.5 39.4 41.5 40.8 资料来源:GATT《年度报告》(1988~1989);WTO《年度报告》。

(五)服务贸易壁垒的隐蔽化趋势 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关税保护方式并不适用于对服务贸易的保护。但是,由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加快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

于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服务业,各国纷纷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M.J.Trebilcock和R.Howse把各国所采用的服务贸易壁垒分为四类:1.直接明显的歧视性壁垒,即直接针对服务业的明显的贸易壁垒,如电视和广播中对国内内容的管制、外国人建立和拥有金融机构的限制等;2.间接但明显的歧视性壁垒,指不是专门针对服务业但明显歧视外国人或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贸易壁垒,如对移民以工作为目的的暂时入境的限制、向国外付款和支付的限制等;3.直接但明显中性的贸易壁垒,即对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都限制的服务业管制,如电路和电信的管制等;4.间接但明显中性的壁垒,指并非针对服务业,也并非针对外国人的壁垒,如国内标准、职业服务中的许可证、文凭或凭证规定等。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签署之后,上述第一种与自由化趋势明显相背的壁垒已经被限制或者被要求逐步取消,使用的余地不大。

第二种壁垒也由于其明显的歧视性,其作用也受到限制。因此,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主要在第

三、第四种不太明显的方式上下功夫,比如制定一些不利于外国竞争者的行业标准;政府在安排服务支出的时候,优先考虑本国企业;对本国服务出口实行隐蔽性补贴、减免税等,这些做法都体现了服务贸易壁垒的隐蔽化趋势。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业发展滞后,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低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不重视发展第三产业,导致服务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不仅落后于其他产业,而且落后于其他国家。

从1990~1998年,以当年价格计算,我国服务业的增加值增长幅度很小,1990年服务业的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31.3%,而八年之后的1998年这一比例也只是32%。如果以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则服务业的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在此期间不仅未升,反而有所下降,1990年为31.3%,1998年为28.3%。

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也明显落后。1 998年,我国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32%,美国则是70%,中国不足美国的一半。

1993年,低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高收入国家的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是38%、51%和65%,即使和低收入国家相比,我国服务业的比重也明显偏低,甚至达不到低收入国家1970年33%的水平。(注:黄胜强,《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利弊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如果和平均收入与中国相近或者比中国更低的国家相比,中国的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也是比较低的。1998年,按购买力评价汇率计算,中国的人均GDP为3320美元,服务业的比重是32%,而人均GDP和我国相近的国家的情况分别是:约旦,服务业比例为50%;牙买加,服务业比例为58%;摩洛哥,服务业比例为54%;菲律宾,服务业比例为52%;印度,服务业比例为45%。

(注:华而诚,《论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

(二)服务业出口有限,与我国的经济及贸易地位不相符 衡量一个国家服务贸易的国际地位有两个指标:一是各国服务贸易出口额的世界排序;二是一国服务贸易出口在世界市场上的占有份额。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数据,1995年服务出口额居世界前三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法国和德国,出口额分别为1895亿美元、960亿美元和805亿美元。

中国居第16位,出口额仅为184亿美元,不及美国的1/10。1999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额排名从1995年的第16位上升到第14位,但与主要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从各国服务贸易额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比例来看,欧盟是世界上服务贸易出口最多的地区。2000年,欧盟的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50%左右,其次是北美,占20%左右。

从单个国家来看,美国是服务贸易的超级大国,其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的比重达18%,之后依次是英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分别占7.6%、5.9%、5.7%和4.8%。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的大国,进出口总额在世界排名第7位,但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却仅排在第14位。

2000年,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为266亿美元,仅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2%(见表5),这与我国的贸易大国地位不相符合。 另外,从各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占本国总出口额的比重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在20%以上,其中西班牙和奥地利分别达到33.1%和34.5%。

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仅占出口总额的12%,可见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滞后于一般商品贸易。 表5 主要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出口情况及排序名次 国家/地区 总出 服务 服务贸易 占世界 口额 贸易 出口占本国 服务贸易 出口 总出口 总出口 额 的比重 的份额1 美国 9467 2517 26.6 18.82 英国 3698 1014 27.4 7.63 法国 3783 793 21.0 5.94 德国 6173 768 12.4 5.75 意大利 2953 645 21.8 4.86 日本 4793 598 12.5 4.57 西班牙 1635 541 33.1 4.08 荷兰 2572 531 20.6 4.09 比利时- 卢森堡 2217 376 17.0 2.810 中国 香港 2107 354 16.8 2.611 奥地 利 946 32.6 34.5 2.412 加拿 大 2708 324 12.0 2.413 瑞士 1078 272 25.2 2.014 中国 2215 266 12.0 2.0 资料来源:《WTO年度报告》。

(三)服务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服务贸易不仅发展相对滞后,而且结构也欠合理。从表6可以看出,在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行业结构中,所占份额最大的前三项依次是旅游、其他商业服务和运输。

这样的结构,表面上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出口结构是一致的,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旅游所占的比例过大,1997年、1998年分别占到49.12%和52.38%。1996年,世界旅游服务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的比例为31.9%,可见我国服务贸易出口过分依赖旅游业的出口。

与旅游业相反的是,我国运输服务业的出口比例又远远低于世界水平。1997年和1998年,我国运输服务业的出口仅占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12.08%和10.04%,1996年这一数据的世界水平是27.3%,是我国的两倍多。

另外,由于我国旅游及运输业之和已经占服务贸易总出口的60%以上,其他服务贸易出口所占的比例相对比较低,如保险服务ค、金融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专利服务等的出口比重与世界相比明显偏低。从服务贸易进口的行业结构看,运输和旅游依然占总进口份额的60%以上,其各自所占份额大致相当,分别为30%多一点。

从进出口总体行业结构对比中可以看出,我国出口依然以劳动密集型出口为主,进口以知识、技术、资本密集型为主。在出口方面,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较快,在出口份额中的地位有所上升,但与其在进口份额中所占比例相比,仍然偏ศ低,处于比较劣势状态(见表6)。

表6 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的行业结构 项目 1997 1998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合计 100.0 100.0 100.0 100.0运输 12.08 33.81 10.24 31.31旅游 49.12 33.54 52.38 31.76通讯服务 1.11 0.96 3.40 0.72建筑服务 2.40 3.99 2.47 3.86保险服务 0.71 3.45 1.60 6.07金融服务 0.11 1.07 0.11 0.56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0.3 4 0.76 0.55 1.15专利权和特许权服务 0.22 1.79 0.26 1.45咨询服务 1.41 1.54 2.15 2.62广告、宣传 0.97 0.80 0.88 0.91电影、音像 0.04 0.14 0.06 0.13其他商业服务 31.24 17.33 25.82 18.75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0.26 0.80 0.07 0.71 数据来源:康承东,《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分析》,《决策借鉴》2001年第5期。

(四)服务业缺乏比较优势,竞争力不强 比较优势指数,也称净出口比率,是行业结构国际竞争力分析的一种工具,总体上能够反映出计算对象的比较优势状况。其计算公式为:NXij=/,其中,NXij为比较优势指数,Xij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出口,Mij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进口。

比较优势指数取值范围为[-1,1],当其值接近0时,说明比较优势接近平均水平;大于0时,说明比较优势大,且越接近1越大,竞争力也越强;反之,则说明比较优势小,竞争力也小。如果NXij=-1,意味该国第j种商品只有进口而没有出口;如果NXij=1,意味该国第j种商品只有出口而没有进口。

康承东根据比较优势指数计算公式计算了我国1997年和1998年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指数。从比较优势指数分析来看,1997年和1998年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分别为-0.1043和-0.0928,均呈现出负数状态,表明这两年中,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在整体上处于比较劣势,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弱。

从行业上看,两年中比较优势指数均大于零的只有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而一向被认为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运输和建筑服务的比较优势指数也呈负数状态。 表7 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项目 1997 1998 项目 1997 1998服务贸易 -0.1043 -0.0928运输 -0.5508 -0.5729 专利权和 特许权服务 -0.8166 -0.7401旅游 0.0858 0.1557 咨询服务 -0.1494 -0.1882通讯服务 -0.0325 0.5957 广告、宣传 -0.0067 -0.1135建筑服务 -0.3440 -0.3067 电影、音像 -0.6278 -0.4352保险服务 -0.7142 -0.6412 其他商业服务 0.1876 0.0667金融服务 -0.8448 -0.7168 别处未提及 的政府服务 -0.5774 -0.8502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0.0638 -0.4276 数据来源:同上表。

三、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路

(一)应该增强政府在支持和保护服务贸易发展中的作用 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就已经认识到,美国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已从商品领域转向服务领域,扩展服务出口对美国实现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极为重要。

而当时,美国服务出口面临各国设置的重重壁垒。于是,美国政府开始了旨在促使外国开放服务市场,为其服务出口提供动力和保障的一系列努力。

在对内政策方面,美国政府主要通过宣传、立法、设立专门机构等手段,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机制,为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对外贸易法》首次提出,国际贸易既包括商品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

该法案第301条款授权总统对阻碍美国商务扩张的外国进行报复。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又通过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这两个法案都把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作为扩大出口的两项内容,同样适用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

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不久,美国政府就制定了新的对外贸易法案——《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不仅重申了以前法案的规定,而且对外国政府的“不公平”、“不合理”贸易措施作了扩大解释,将外国政府对美国产品和服务进入其市场的机会产生“限制性影响”的措施也包括在内。该法案还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在鉴别外国政府措施的限制性影响时,应考虑美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地位和出口潜力,并在有关调查及制裁情况的半年报告中,说明这一程序使美国产品和服务出口机会增加的程度。

除了上述综合性法案外,美国政府还制定了十分广泛的行业性法律法规,如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1984年的《航运法》、1995年的《金融服务公平交易法》、1996年《电讯法案》等。 美国的所有有关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保护本国市场、限制外国竞争者的目的,它们为美国政府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所采取的各种行动寻求法律基础。

在对外行为方面,美国凭借其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实力对别国施压,以达到自己的要求。在多边关系领域,美国始终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热心推动者,致力于建立一个类似于GATT的全球性规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与美国在这方面倾心推动是分不开的。在区域关系方面,美国积极与加拿大、墨西哥进行自由贸易谈判,先后签订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把实现区域内服务的自由流动作为重要内容,并由此为其服务出口带来了切实利益。

在双边关系领域,美国在1975~1988年间,曾11次援引贸易法301条款处理双边服务贸易争端,涉及航空运输、海上运输、广告、广播、电影发行、建筑与工程、保险等部门,如迫使日本、韩国等国开放保险市场、建筑市场等。为了促进和扩大服务出口,美国政府其他许多部门,如商务部、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财政部、运输部、国务院、旅游管理局、进出口银行、国际开发署等,与服务业企业密切合作,为其提供有关市场、外国经贸法规等信息和咨询服务,并牵线搭桥,帮助企业与外商接触,积极开拓市场。

综上所述,美国政府对其服务贸易的干预是广泛而深入的。美国的经验说明,在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尤其在服务贸易发展的初期,政府行为的有效介入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起到保护新生、促进成长、形成优势的重要作用(程大中,2000)。

要发展我国的服务贸易,政府必须担负起相应的重要责任。

(二)加快服务业对内开放的步伐 加快服务业的对内开放,意味着打破原有的封闭状况,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进入和退出。长期以来,我国服务业部门如电信、银行、保 险等,具有很强的垄断性,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而且导致服务业创新不足、效率低下和竞争力缺乏。

这些行业也是我国加入WTO谈判中,主要缔约方要求我国开放呼声最高的部门。在这种条件下,服务业的大幅度开放和外资的大规模进入势必对国内服务业造成严重冲击。

因此,在服务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同时,必须实行对内开放,降低国内市场的垄断程度,适当放宽对内资企业的审批标准,允许国内有条件企业投资这些行业,通过充分的国内竞争来鼓励创新,提高国内企业的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为我国服务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创造条件。

(三)加强服务贸易立法,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发展服务贸易和开放服务市场方面都有一套严格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应加强有关服务业的立法工作,按照GATS的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服务业外商投资法》。

当外资服务业对国内服务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有损害威胁时,能按照法规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手段,如服务进口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等。另外,对于我们已经承诺开放的服务领域的现行立法,应该按照GATS的规定进行全面的审核和修改。

对那些已经承诺开放但尚未立法的服务领域,应按开放的程度、开放的时间进程等做出统筹安排,避免出现立法上的无序现象。

(四)积极进行服务产品结构的调整 加入WTO,开放我国的服务市场,有利于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与市场体系,参与新一轮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业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日臻成熟,正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结构调整和优化。

我国应积极参与世界性的服务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国内产业结构,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五)健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加强国家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 由于服务贸易涉及的行业广泛,而且服务业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比较完善的产业体系,所以发展服务贸易不是单独的行业、部门和企业所能办到的。我国应迅速建立一个权威性的服务贸易宏观管理和对外开放协调机构,从战略角度制定出中、近期的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战略和策略。

这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服务出口的政策、法规和战略;负责与国外进行多边或双边服务贸易谈判;监督国家给予服务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统计和掌握国际、国内服务贸易的基本数据和市场状况等。 [收稿日期]2002-09-05【参考文献】 程大中.美国服务贸易中的政府行为及其启示[J].经济纵横,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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