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知识产权民法保护方法的思索

时间:2024-12-26 02:34:1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不仅积极地参与一些国际组织活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公约和协定,而且还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角度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而民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使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一、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

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应用。第一,民法平等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一方面平等体现在知识权利获取和财产权利享用上坚持了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在对待知识产权人和侵权人关系上坚持了平等原则。第二,民法自愿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取得是产权人自愿的,产权人可以自愿进行申请或者撤销;另一知识产权的使用也是产权人自愿的,产权人可以对产权进行转让、融资或者许可等处理。第三,民法公平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为了高效利用知识产权,民法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产权人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才拥有使用权利,同时,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民法又针对限制规定制定了反限制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可使用知识产权。正是在权利限制制度和反限制制度中,知识产权保护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知识产权民法保护方法现状

民法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理论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纠纷最多的也是侵权引起的,由此可见,侵权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中,从民法方面来说,民法主要以侵权责任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方法。侵权责任的民法保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维护了产权人的权利,但是,这种方法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在保护知识产权中,民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之债和物上请求权两个方面。其中,它只是把侵权行为当做是发生债的依据,否认了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这样就不☯利于我们用损害赔偿形式对웃不法行为进行制裁。另一方面,侵权责任以对产权受害人进行全面性和简洁性的救济为主要特点,但是,它只承认已经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侵权行为一直在继续的情况下,这对产权受害人的救济是不充分的。如果产权受害要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只能在依据侵权行为提出损害赔偿,依据物上请求权提出停止侵害行为,这样虽然统一了侵权责任中的侵权行为之债和物上请求权,但是,由于他们在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知识产权中的侵权问题。而在实践中,由于民法通则在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混淆了民事权利的防卫保护和进取保护的概念,不仅导致知识产权理论混乱,而且还给司法执行带来了很多麻烦,甚至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在法律依据上都很难自圆其说。

三、完善知识产权民法保护方法

正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主要是侵权责任方法,这种保护方法与保护普通的民事侵权大同小异,不能很好地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针对民法保护方法的弊端,我们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理论和方法,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比如,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中所涉及的损害赔偿权和请求权,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二者进行了区分,规定了他们不同的行使要件。而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不作为请求权做出规定,只是简单地把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规定在民事责任制度之中,对它们的适用条件没有进行明确区分,结果,排除妨害这些不作为请求权就被当成了侵权民事责任形式。于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人就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排除妨害这种民事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另外,在民法中,由于过错原则是侵权的一般规则原则,因此,不作为请求权需要在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才能行使。总之,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使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以及与现实司法实践结合,我们需要建立请求权保护体系。在这个请求权保护体系中,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两个要件,并且他们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同,各自独立。

四、结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企业竞争和国家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虽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直在向国际接轨,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民法中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依旧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因此,我们需要构建请求权保护体系等来完善民法保护方法。当然,完善知识产权民法保护方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从理论和实践中吸取经验,才能使民法保护方法更加系统、明朗,从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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