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时间:2024-12-26 23:36:1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的发展进程也在不断加快,旅游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旅游经济在满足消费者精神需求的同时,也存在很多缺陷,例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长期以来,在消费者权益民法实施的过程中,虽然已经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仍旧存在较多问题,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本文主要阐述了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以及完善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对策,以使消费者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证。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民法;对策

前言

最近几年,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这不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现阶段,国家应制定和完善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进而使我国旅游业朝向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

一、加强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旅游消费者的需求

旅游业发展的主要目的是满足旅游消费者的精神需求,相比于其它消费者,旅游消费者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如果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就不能够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所以,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是旅游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二)旅游业发展的需求

要想加快旅游业的发展进程,旅游经营人员应扩大旅游消费者的群体,因此,为使更多旅游消费者参与到旅游活动中,就应保证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所以,我们能够看出,旅游经济发展的核心是旅游消费者。虽然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是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进程仍旧比较缓慢,主要原因是我国旅游消费者民法权益体系不健全。

(三)旅游经营人员提高经济收益的需要

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旅游经营人员只有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才能够满足旅游消费者不断变化发展的精神需要,激发旅游消费者再次进行消费,以使旅游经营人员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如果旅游经营人员为了眼前利益,侵犯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不利于加快旅游业的发展进程[1]。

(四)我国旅游业与世界旅游业接轨的需要

由于我国旅游资源种类非常丰富,旅游消费者的群体不断扩大,逐渐由国内扩展到国外,因此,为了保护国内外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以及使我国的旅游外汇收入不断增多,完善旅游消费者民法权益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逐渐增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部分国民开始参加跨国旅行团,去世界各个国家参加旅游活动,在旅游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国际纠纷。✉因此,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不断改进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使我国旅游业能够与世界旅游业接轨。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内容

(一)旅游消费者

在消费者群体中,旅游消费者占据重要地位,旅游消费者是指:在旅游市场发展过程中,消费者从中购买、使用与旅游相关的产品,以及享受旅游业提供的精神服务。相比于普通消费者,旅游消费者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即身份的暂时性、购买产品的特殊性以及服务的异地性等等。

(二)旅游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

现阶段,旅游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很多方面,但是,在旅游消费者实际消费的过程中,以下几种权利经常会受到侵犯:

1.自主旅行权

自主旅行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特殊表现形式之一。自主旅游权的实现,使每一个人都可以离开自己居住地,去其它地点旅行。旅游消费者自主旅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旅游消费者自己决定是否参加旅行活动,选择何种旅游商品种类以及服务方式等等。

2.旅游信息的知情权

在旅游消费者权益中,旅游信息知情权是指:在旅游消费过程中,旅游消费者有权利熟悉和了解旅游商品的真实价格,旅游服务的主要内容、规模以及经济费用等等。此外,旅游消费者有权了解旅游行程的具体安排,例如,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住宿条件以及娱乐内容等等。

3.安全权

旅游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以及接受服务过程中,旅游经营人员应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如果在。旅游过程中,部分项目存在危险性,旅游经营人员应提示旅游消费者,使旅游消费者能够警示自己。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旅游经营人员应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并且制定合理的应急方案,以免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应对。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旅游消费者具备的基本权利,在旅游消费者旅游过程中,国家应确保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人员之间实现公平交易,即确保旅游价格的合理性,保证旅游质量等等[2]。

三、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现状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1.无法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

在旅游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保证旅游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旅游业得以发展的基础。因此,旅游经营人员应确保食物的健康,以及娱乐基础设施的安全。现阶段,在实际旅游活动开展过程中,虽然旅游消费者的权利能够得到部分保障,但是仍旧存在较多问题,使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受到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例如,旅游消费者的住宿条件、娱乐基础设施、交通条件等等,为旅游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留下极大隐患。

2.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在旅游市场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即在旅游经营人员与旅游消费者交易过程中,双方熟悉和了解的信息不一致。相比于旅游消费者,旅游经营人员熟悉和了解的信息较多,因此,这就要求旅游经营人员应及时提供旅游消费者相关信息。但是,在实际旅游过程中,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常会受到侵犯。 例如,部分旅行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开展零团费、负团费活动,利用时间差,使旅游消费者不能够精准把握旅游广告中的时间。部分旅行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为旅游消费者设置陷阱。部分旅行社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收益,导游与一些商家共同合作,欺骗旅游消费者,使其购买质量较差、价格较高的商品。以上这些情况,都是侵犯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3.自主选择权受到侵犯

在旅游消费者基本权利中,旅游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服务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旅游消费的过程中,旅游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经常会受到侵犯,主要是指在旅行社发展的过程中,旅行社不能够依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活动方式与活动内容,并且没有告知旅游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与此次旅游相关的具体信息,使旅游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犯。例如,导游违背旅行社发展的宗旨,向旅游消费者索要小费,强制要求旅游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等等,使消费者产生厌恶心理,这不利于树立旅行社的社会声誉。

4.旅游消费者的尊重权ฅ不受到保护

现阶段,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不应受到侵犯。在开展旅游活动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旅游消费者会从自身居住地到达异地,由于各个地区的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都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旅游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权,以满足旅游消费者的精神需求。

(二)旅游格式合同亟待完善

在实际旅游活动开展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旅游合同即格式合同,在旅游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格式合同占据较大的比重。旅游经营人员会提前制定合同条款,规定旅游服务的基本内容,收取费用的基本方法,双方享有的基本权益,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以及如果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等。

因此,当旅游消费者熟悉和了解旅游产品过后,如果旅游消费者同意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旅游消费者就会签上自己的姓名,即合约成立。与传统合同订立方法相比,此种合同订立模式,会减少签约的繁琐性,并且旅游经营人员控制合同的全部内容,旅游消费者一直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实现,会最大限度的减少旅游经营人员的经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如果从消费者方面分析,也会为消费者减少很多时间。但是,格式合同的实现,无法实现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并且在实施格式化合同的过程中,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做支撑,这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合同任意解除权存在不完善

现阶段,在旅游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在旅游消费的过程中,旅游消费者具有解除合同的基本权利,这能够充分体现旅游经济发展的人文性。由于旅游消费者旅游的主要目的是缓解工作和生活压力、放松身心、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但是,在签订旅游合约过后,由于受到自然灾害、社会动乱以及人为因素等影响,不可避免的会使计划中的活动发生变化,因此,在此阶段,旅游消费者享有解除合约的权利。

此外,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消费者发现自己参加的旅游活动,与旅游经营人员宣传的完全不一致,不能够满足旅游消费者的精神需求,旅游消费者有权解除旅游合同,因此,国家赋予旅游消费者解除合约的权利,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但是,此项权利也存在很大的缺陷,即在旅游消费者消费的过程中,即便没有合理的理由,也能够随意解除合同,这不利于旅行社的发展。因此,国家在赋予旅游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后果,以免旅游消费者任意解除合约。

四、完善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对策

(一)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属于补偿性赔偿外的一种赔偿制度,实施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严格惩处侵犯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实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强化旅游消费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积极引导旅游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进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3]。

(二)完善合同法

现阶段,要想有效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就应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旅游格式合同,以使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人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加强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人员的交流与沟通,同时满足二者的经济收益。因此,为了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国家应不断完善旅游格式合同,进而使旅游市场朝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国家在规范格式化合同的过程中,主要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规定旅游经营人员的提示义务。在旅游消费的过程中,格式化合同的订立效果主要取决于条款内容是否发挥作用,旅游经营人员在使用免责条款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平的基本原则,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ฃ提示旅游消费者引起注意,提示的方式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口头、个别提示等等。在提示的过程中,旅游经营人员应采用标准的普通话,以使大部分旅游消费者都能够理解,由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个体差异,文化水平、个人经历以及阅历都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对旅游经营人员提示的语言理解的能力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其次,规范旅游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在旅游格式条款应用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旅游经营人员应给予旅游消费者明确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的制定,是由旅游经营人员依据自身的主观意愿决定,因此,为有效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在条款表达不明确时,国家应向旅游消费者解释旅游经营人员的意图。

(三)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相关法规的完善

1.完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现阶段,在旅行社发展的过程中,参加旅游活动的人数越多,旅行社就会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因此,旅行社的具体营业金额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旅游消费者向旅行社实际缴纳的金额,在收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额方面,如果能够依据旅行社实际营业金额为收取标准,当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旅行社能够赔偿旅游消费者足够的质量保证金。此外,此种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对于规模相对较小、营业额较少的旅行社,有利于减少其运行的经济成本。

2.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

国家应调整和优化旅行社责任保险金额,并且在收取旅行社保险金额时,应采取统一标准,使国内、国外的旅游消费者享受到同等的权利。

五、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完善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的对策,我们能够看出,虽然旅游业的发展进程不断加快,但是也存在较多问题,使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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