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和相应措施

时间:2024-12-26 13:52:2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从内容上来说,不动产登记主要是针对不动产物权方面的统计汇总,并成为保护个人或集体不动产利益的有效手段。鉴于当前如火如荼的房地产建设,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是市场和社会的要求。但是国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步较晚,很多方面的细节还存在一些漏洞。尽管政府有颁布一些法制法规,但比较模糊抽象,没有具体的条款,更不够规范。如今己经是网络信息化时代,通过引入新的技术手段,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等级制度管理刻不容缓

一、同种类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1.契约登记在法国的不动产管理,主要是采取契约登记的方式,这是按照《法国民法典》中的具体条款进行实施,符合国内的房地产形势,具有法国的不动产管理特色。契约登记通过形式审查的方式,一旦有当事人有申请的要求,就可以到对应的部门进行登记,但这种登记并不具备公信力,容易出现不动产的信息不被认可登记,失去一定的时效另一方面,在登记账本上,契约登记的当事人通过权利人进行有效的编制,主要进行动态性质的登记,既有不动产物权的资料信息,还有相关的信息变动

2.托伦斯登记在美国和西欧各国,不动产登记实行托伦斯的方法,并己经施行了半个多世纪。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澳大利亚最先开始运用产权登记建设工程的理沦,并广泛地推广在国内的不动产管理。在第一次登记时,当事人的信息成功录入后,其产权的信息更迭,需要及时做好登记,否则就失去了效力。托伦斯登记有个最大的好处就是会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制度,通过公告程序来提升不动产管理的公信力。一旦有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出现失误,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政府会负责给扑赔偿。此外,托伦斯登记并不会按照地号进行登记,而是看权利人的次序,详细地记录下权利人的不动产,配备可浏览的土地、房屋等图表

3.产权登记在德国主要是采取产权登记的方式,进行不动产的管理,并颁布了《住宅所有权法》等相关条款。与托伦斯登记相同的是,产权登记同样采取审查制度,登记的信息若得到国❧家的认定就开始具备法律效应,还能对不动产信息采取详细的审查。不过,德国的ฆ产权登记主要是静态登记,仅记录权利人的物权、产权信息,并通过物之编成主义依次按地号记录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象及缺点

ღ1998年,我国的第一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方面的《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随后又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认为土地登记的内容不仅要有土地的性质、来源、权利人,还应该要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的地号、房屋数量、契税等信息。尽管己经有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规,指明了不动产管理的大致方向,但仍有一些需要解决的缺点

1.不动产登记立法体系不够健全自从认识到不动产管理的重要性后,许多关于土地和房地产的法律条款先后实施,并且《担保法》、《森林法》、《土地资源法》等方面也开始重视不动产方面的管理。但多部法律法典之间虽然有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方面的联系,但具体上来说却是不同职能部门各自利益的保护方法,容易存在同一个问题出现不同的交叉解决办法。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上,经常会发现登记机关、登记手续、房产和地产等方面的不一致。根据现行的法律,我国的不动产权利主要有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的范围又更加扩大,有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等权利,这种并不实体化的权利并不在不动产的登记范畴内,直接不利于国内不动产的综合管理另一方面,国内的一个不动产会出现多个物权并存的局面,这就造成了物权登记上的漏洞,产权秩序出现混乱,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正是由于不动产登记立法体系的不健全,刁一出现了上述的各种监管盲区

2.不动产的登记机关职责不清、机构膨胀。在不动产的登记上,国内有6个不同属性的机构分别对应不同的登记内容,这种模式容易导致登记机关角色模糊、重叠,造成机构冗员、职责不分的状况,容易在不动产的法律法规上产生矛盾,而且£,各个登记机关工作上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基础没有一致性的原则,容易给权利人增添负担

3.不动产登记城乡管理不一致当下,我国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在农村的不动产登记主要以房产为主,没有专门设置的房屋产籍管理部门,依靠村镇的管理机构的非专业人员进行登记,在登记的信息上没有监管部门,容易出现信息纸漏的情况。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活跃,不动产方面的买卖也越来越多,农村的房地产市场亟需国家的重视和保护。鉴于双规性质的城乡管理模式,部分人在监管空自的城郊进行违规建房,以此摆脱违反土地管理的责任

三、规范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解决对策

1.汲取发达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优秀经验。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来看,相关政策还不够完善,可以根据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典,汲取世界发达国家不动产制度的精华,发扬其先进的制度文化欧美各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己经有很多解决办法比如,英国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安全可靠,将不动产登记当做私法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当下,中国的物权立法工作正在逐步开展研究,《物权法》的出台✫也是顺应社会和市场发展的趋势,通过明确具体的不动产登记原则、管理条例来提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管理能力,真正地实现不动产登记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登记机关实现统一化、规范化,城乡产权统一管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由于各自的利益冲突,刁一出现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秩序混乱,权利主体对登记的择无所适从。因此,最关键的就是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避免房地分立设置的缺点,统一进行房地的登记另一方面,城乡之间的不动产登记差距也应该逐步缩小,消除城乡差别,刁一能在宏观调控上全面保护土地资源,避免了房地管理的混乱,提升了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效率

3.构建不动产统一查询系统,加强登记的信息化管理。国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频繁出现二重买卖的行为,由于国内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是通过登记产生法律效应实施,没有在登记范围内的不动产权利无法转移。因此,构建不动产的统一查询系统,能有效地监管不动产的信息,扩大应登记不动产权利之范围,权利主体的承包经营权、采矿资源权、地段使用权等都划分到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就能有效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利益,又可以对不动产管理的内容更加细化同时,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可以采取登记的信息化管理,使用现代化的互联网技术,提升不动产的管理水平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在管理上也有许多的漏洞。众所周知,一个完善系统化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能明确权利主体的产权,还能够简化登记机关的工作程序,节约不动产管理的费用,提升管理机构的公信力。所以,在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时代,我国既要借鉴优秀的不动产登记经验,又要从国内的发展形势出发,加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管理,不断地提升不动产管理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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