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新政策对金融业的影响
摘 要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下达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总攻令。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由于金融业的行业特殊性,此次出台的36号文件以及《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对金融业具有较强的过渡性特征,本文试对营改增新政策进行解析,并分析其影响。
关键词 “营改增” 金融业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历程及意义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党中央、国务院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作出了营改 ☺增的重要决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拉开序幕。随后,2012年9月1日至年底,营改增试点逐步扩大至10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广至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全国范围。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至此,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一是实现了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将最终确立;二是减轻企业税负,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必将为缓解经济下行压力,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稳中向好提供有力支持。
二、有关金融业营改增新政策解析
(一)税率和征收率
按照36号文件规定,金融业增值税税率为6%,较此前营业税税率5%略有上升。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是基于差额征税(销项减进项),而营业税是基于全额征税(仅销项),倒算出与营业税同口径的增值税率5.66%,直观上高出0.66%。
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部分金融服务,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很明显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此次营改增是个利好,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机会。
(二)应税范围调整为四大类
金融业在营业税税目下的应税范围分为六大类,分别是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和保险。按照36号文件规定,在增值税税目下,调整为四大类,保留了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服务,将融资租赁、金融经济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归入了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第一,贷款服务,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均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其他企业提供的贷款服务,都属于36号文件规定的贷款服务应税范围。
第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第三,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第四,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三)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予以保留
第一,延续了原营业税下存款利息和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免税政策。根据36号文件,以下情况免征增值税:一是人民银行与银行间的资金往来;二是同一银行系统内联行往来业务;三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开展的短期(一年以下)无担保资金的融通行为;四是金融机构ด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第二,原则上延续了原营业税下对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的免税规定。对于业界普遍关注的逾期贷款是否缴税这一细节,36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自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交所上市A股等在此次过渡政策中被列入免税的范围。
除了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之外,36号文件最大亮点是明确了固定资产抵税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按60%、40%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营改增新政策对金融业的影响
(一)对税负的影响
金融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其计税依据却是其经营金融业务营业收入全额。营改增后,金融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因增值税为价外税,其计税依据首先得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虽然利率上升了1%,但倒算出与营业税同口径的增值税率5.66%,直观上高出0.66%。同时,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房产等固定资产采购;信息技术系统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支出等。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更多的成本支出将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如利息费用以及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佣金与手续费支出,从业人员的人工支出等。因此,能否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金融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减的关键。
此外,金融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部分金融服务,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税负下降幅度达40%左右。
(二)对业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一方面,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需要充分考虑每项业务税负变化对价格与利润产生的影响,并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出合适的服务价格,在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应及时准确地收集客户的开票信息,做好增值ช税发票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进项税的抵扣对金融业税负的重要影响。因此,金融企业需要做好税务筹划,完善供应商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购买合同价格谈判办法,提升议价能力水平,同时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中的涉税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阅和修订,并对采购流程、支付报销流程、增值税发票取得与认证流程、成本费用核算等环节的流程进行改造与优化。
(三)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一是需要结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对信息技术进行更新改造,将业务系统与增值税开票系统进行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硬件、软件不相容情况而带来的损失。二是需要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组织好财税岗位人员进行增值税培训,辅导相关人员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证的业务处理流程,避免出现违法行为。三是需要加强税务方面的专职人员培养,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积极地优化业务处理流程,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以应对营改增的顺利进行,切实提升金融业税务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