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现象与纠正对策
一、主要违法现象列举
关于违法现象的界定问题,因为目前国家没有一部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所以我们只能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确定的直接选举的原则和各省的《实施办法》及村委会选举法规的有关条款,并参照选举法中规定的县乡人大直接选举的程序,以此作为确定各地村委会选举中一些现象是否违法的依据。
从违法主体看,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现象主要分选民违法、指导选举工作的干部违法和部署、组织选举工作的选举机构违法三种;从违法性质看,分违反程序性违法和对抗破坏性违法。干部违法和选举机构违法大多属程序性违法,而选民违法虽大多属破坏性违法,但为数甚少,仅占整个违法现象中的极少一部分。 个案一:浙江省东阳县千祥镇村民买卖选票
1990年1月14日,千祥镇某村开始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第一轮候选人。有人以买票方式拉票,于是便有人以每张票5元的价格在街上公开叫卖。有一村民卖出选票7张,得款35元。
个案二: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一选民偷换他人选票
1990年3月,武潭镇某村首次进行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该村一选民私自多领选票15张,按自己的意愿填写好,当本组和一邻组选民投票完毕后,这个选民从这两个组的选票中抽出15张销毁,然后将多拿的 15张选票分别放入这两个组的选票中。
干部违法与选举机构违法在表现上有很大的交叉,所以放在一起列举: 个案三:湖北省谷城县把户代表选举当作直接选举方式之一来采用
湖北省谷城县某份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文件规定,由18周岁以上村民或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的村委会投票选举,都属于直接选举方式。村委会过大或过于分散的,可以召开户代表会议投票选举村委会。
个案四:湖南慈利县零溪乡某领导随意撤免村委会主任 二、违法原因分析
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8年多的实践证明,在农村基层实行以直接选举为基本标志的村组直接民主,是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的,人们像珍视自己的眼睛一样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那么,为什么仍有极少数选民在选举过程中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呢?其中主要有四个原因:
一是缺乏民主自治习惯和必要的训练,不善于运用民主自治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是宗族观念使然,为了本宗本族利益不择手段地去角逐村干部职位,不惜以身试法。
三是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一己私利而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四是少数地方的选举宣传、组织不得力,存在重大缺陷甚至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引起选民激愤,一气之下行为过激,造成违法事实。
国家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在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调查报告中曾有过这样的评论,即“推进村级直接选举的主要障碍,是干部还很不适应。”这里所说的“干部”,既包括指导村委会开展工作的乡镇干部和直接带领村民实行民主自治的村级干部,也包括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日常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的业务干部。指导选举工作的干部和以他们为主组成的选举机构本身就是选举工作的执法者及执法监督者,他们为什么会执法犯法呢?究其原因,从客观上讲,是由于缺乏丰富的组织、指导直接选举村干部的经验,缺乏民主自治的基本知识;从主观上讲,是由于怕麻,烦,图省事,官僚主义作祟,有的还迷恋于传统的任命制习惯,更有甚者,还只想选出仅仅对自己负责,与自己走得勤的人员;从法制上看,一则因为有关村委会成员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有关条文,规定或过于原则、宽泛,或过于零散、不规范,并缺少界定违法现象及纠正违法现象的直接法律依据,严格执法难度较大。二是因为部分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不自觉学法、不相信群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较严重.
三、纠正违法现象的对策探讨
对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违法现象,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探寻对策。
1.尽快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和各省的实施办法及选举办法,制定全国村委会选举法。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要减少、消灭民主选举中的违法现象,首先须从健全法制上下功夫。目前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处于试行阶段,刚性约束力不强;过于简单宽泛,对选举的操作指导性不强;对直接选举、直接民主的涵义未做出具体解释,致使一些地方制订的有关法规、制度、实施方案与直接选举的原则相背离。各省的实施办法虽然对选举的一些环节作了较《村委会组织法》更为具体的规定,但很不规范、完善。经过三次换届选举,湖南、辽宁等省的部分地方已首创了“函投”,探索了“海选”、“预选”、“秘密划票”等先进的作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和各省的实施办法及选举办法提供了条件,因此说,修改和完善这些法,是规范选举行为、提高选举质量的迫切需要。
与此同时,还应尽快制定村委会选举法。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与作为政权组织之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有着质的不同,它们的选举也有着诸多不同,完全比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村委会的选举,有着诸多不便,如在界定合法、违法现象,纠正违法现象时,法律适用的弹性过大。有关业务部门在操作时举棋不定,缺乏信心,所以,应当单独制订出村委会的选举法:在制订该法时,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要与农村基层的政治发展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调解农村干群关系,调适多种利益关系;二是操作性要强。基层民主是一种程序,非常具体繁琐,要从十分具体的细节着手,比如候选人的推行步骤、选票的设计、投票箱与投票站的设地、监票人的职责、选举日期的确定等,都必须十分细致入微地进行具体规定,从而建立起系统、周密、完整而规范的选举程序。
2.加强对干部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各级民政部门的基层政权建设业务干部和乡村干部是组织村委会依法选举、纠正村委会选举中违法现象的主体,要减少甚至消灭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关键的一环就是要加强对他们的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无庸讳言,我国不少地方在这方面是做得不够的。自上而下,对干部的培训大多是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的,即在部署、安排村委会选举工作大会上,宣读、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而未召集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在非选举时期,对干部进行的这方面宣传、教育则更少。所以,要编印出专门教材,定期对民政部ฅ门的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业务干部和乡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每次选举前,也要举办专门培训班强化培训乡村有关干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舆论工具,大力宣讲村委会选举知识,树立榜样,鞭策后进,提高各级干部对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并通过他们教育广大选民提高民主自治意识。
3.提高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的民主程度。直接选举的直接性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二是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干部。二者都具备了,才算得上直接民主意义上的直接选举,否则,就是“鸟笼子”民主、“半截子”民主。笔者在选举走了过场的村中进行调查时常听百姓抱怨:候选人都是乡里和几个村干部定的,我们去投票只不过是依葫芦划瓢,投与不投都是一个样。可见提名、确定候选人过程中的不民主、不合法,是导致选民不热心选举、选举走过场的根本原因。所以,今后在提名候选人时,任何附加的选民联名提名人数要求,及任何组织的意图、任何非选民的个人意图,应该都是不允许的。而候选人的确定权,要旗帜鲜明地交给选民,而不是任何组织和非选民。只有公平、客观地由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选民才有可能积极地参与到其后的选举程序中来,直接选举才有可能真正实践其直接民主意义。
4.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消除宗族观念的消极影响:宗族思想是小农经济土壤的孳生物,只有高度社会化的现代大生产,才能将它根除;我国大部省份属内陆农业省份,绝大多数农村还是牛耕人种、庭院经济,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很低,小农经济在短时间内不会消失,宗族组织将随之在较长时间内对村组组织产生影响。只有遏制农村错综复杂的宗族势力活动,才能有效地减少村委会选举中的重重阻力以及部分选民的违法现象。这首先需要加强农村的物质文明建设,加大农业投入ฉ,大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建立起社会化的生产体系,增强集体对农户的保护功能,相应减弱宗族的作用,宗族观念的经济根源就会慢慢被铲除。其次要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选民自觉抵御宗族观念影响的能力。这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措施就是要大力อ发展教育事业,农民的文化素质、思想觉悟和依法民主自治的能力提高了,就能自觉地抑制宗族活动。当然,这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但是,如果我们从两个方面加倍努力,就可望缩短这个过程。
虽然村委会选举中仍存在着种种不足,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勇于探索,勤于实践,村委会选举就一定能逐步规范起来、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