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摘 要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新型财产,因具有巨大的价值而被纳入现行法律所保护的财产范围,可被视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中间类型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宜作特别解释。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具有继承法上的正当性,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进行法律保护是网络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网络虚拟 财产 遗产继承
基金项目: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14XZ―BZX―043)。
作者简介:谢天,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吴梦娴,西南政法大学。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
(一)网络账户
网络账户一般是指:民事主体在各类网站、软件中通过身份验证而获得的特有的用户使用资格。账户是用户使用大部分网络资源的通行证,是其在☃网络世界中某些区域的身份证明,相当于现实社会中的居民身份证,例如QQ号,微博帐号等。
(二)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即网络中的无实体的货币,是用于网络交易的价值计量载体。虽然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的法定货币存在一定比率的兑换渠道,但是由于其不具有普遍接受性及排他性,从本质上说虚拟货币只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货币。虚拟货币来源于服务商提供的业务程序,用户用法定货币交换可以用于网络资源和服务购买的虚拟货币,进而在网络世界中进行交易。
(三)网游资源
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利用游戏程序的设定及自身的开发而获得的存在于游戏中的具有使用价值的道具、人物角色等。此种资源的使用及价值仅仅限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软件中,因而对于不参与该网络游戏活动的其他主体来说,此种资源一般不具有现实价值。
(四)网络信息资料
网络信息资料主要分为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以及个人账户下可供使用、交换的信息产品,例如公开和未公开的用户日志、照片等资料。此类信息在被用户复制在现实载体上之前,只能依赖于网络而存在。
二、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特点
作为一种电磁记录,虚拟财产具有物理属性,需要一定的载体;它可以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是一种网络资源,并且不可任意无限获得,因而具有稀缺性,同时使用者可以自由支配,所以可以说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的财产属性。当然,网络虚拟财产亦有其特性:
(一)占有的双重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在用户,可以说用户占有着该财产,但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合法有效的范围内对该财产进行一定的调整,该财产并不脱离服务提供商的控制,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该财产具有在物质上的占有,用户对该财产具有行为上的占有,二者共同占有。
(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各大网站、软件的用户协议中,绝大部分都有规定如“账户及与账户有关的信息归提供该服务的服务商享有”,“用户仅在本协议范围内享有使用权”等条款,并做了突出表示。尽管这些条款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但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虚拟财产从产生到消灭期间的各个方面都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最初的网络虚拟财产由其创造,用户只是在其授权下进行使用,即使增加了财产的价值,也并不因此取得财产所有权。
(三)存续与转让的依赖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有其特殊的物质技术基础,即依赖于网络,而网络信号的存续以及软件程序的运行又决定了其存续的时间、转让的规则等,使用者无法独立地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处分,必须依赖于必要的物质基础,这使得对其处分的便捷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合法性及意义
(一)合法性
继承法第三条中规定了只要是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就可以成为可继承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区别主要在于财产的存在形式,虽然其存在方式并不是传统的实际有形物体,但作为一种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就其取得方式以及财产本身是具有法律基础的也应当受到保护。
有偿获得的虚拟财产本身与现实生活中的货币是等价的,是商品,相当于“物”,例如Q币和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无偿取得的虚拟财产通过用户的申请或者在其使用网络账户的过程中逐渐积累而形成,用户付出了时间、精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劳动产生的,比如淘宝店铺的信用评分是卖家通过网络交易的劳动付出获得的认可,具有财产价值。法律未对此类新型财产种类予以保护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以及网络新型技术发展的快速性,二者之间产生了断层空白。这要求加快立法的脚步,将新型种类的财产包括网络虚拟财产明确划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二)意义
合法的网络虚유拟财产,是基于网络服务商的程序提供和用户使用二者共同对资源的利用而产生的,其本质上是资源利用的产物,对其进行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积极利用资源以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种类之一,法律也需要对其进行保护,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以此保护私有财产和传递代系之间的信息。同时,保护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也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和所有者积极创造价值,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
在建立健全虚拟财产的所有、使用等制度及其继承制度后,网络用户在使用相关软件、账户的过程中可以更加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而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会相应地调整自己的运营管理模式,合理管理其占有的虚拟财产资源,使虚拟生活如同现实生活一般有轨而行。
四、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框架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的综合性的财产种类,由于不同子类下的网络虚拟财产有较大的差别,甚至连财产性质都有极大差异,因而无法用一种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概括性的保护,需要针对不同特点的财产种类进行分类保护。
(一)网络账户信息与网络信息资料
此种信息的价值一般体现在其相当于参与特定网络活动或获取一定网络资源的一种资格,与其他网络财产相比而言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该资格不应具有可继承的属性。
一般一个网络账户仅供特定的一人使用且账户的网络信息资料为该用户个人的身份信息,该类信息对于作为与持有人具有密切联系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说,并不具有普遍的或者较大的价值。同时,该信息为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并且在某些个人网络信息资料中还存在他人的一些相关资料,如持有人的好友的个人账户信息等,此类信息仅供持有人本人享有,甚至不宜公开,更不要提继承了。因而对于网络账户信息以及网络信息资料这类网บ络虚拟财产来说,其价值在于授予持有人进行一定活动的资格和公开或不公开的部分个人客观信息,并且归属于特定持有人,在持有人死亡后此类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封存或注销,对于不具有物质性价值以及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性信息,法律不应在继承方面予以保护。
(二)网络虚拟货币、网游资源
此类存在于特定网络环境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在市场中进行自由交易,受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与法定货币存在一定的兑换比率,持有人依靠市场交易获得经济收益或在自行持有和使用过程中得到其价值的释放。当前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速,虚拟货币和网游资源作为网络游戏产业中极为重要的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部分,已在市场中自发形成了一套类似于货币交易和物权交易的特有机制,当前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此类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新兴财产种类,虽然少部分人不认可其价值,但由于其具有一般物权的特征,在继承领域应比照物权的继承进行规定,从而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的延续。但是针对其特点,例如该财产的存续依赖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应当在规定继承人权利的同时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提供服务支持的义务加以确定,以避免权利人因缺乏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权利的情况出现。
(三)网络交易平台资源
这类资源应属于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例如网店等凝结了商誉和信用价值等的交易平台。由于网店类资源起步发展较晚,较少涉及到继承领域,还没有相关完善的制度,但是由于除了存在形式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内部结构较为简单外,网店与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存的经营在极大的相似性。这几者均可由个人或多人出资,从事工商业经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但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店铺不强制要求工商注册登记。
由于在成立、运行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相似性,在未出台相关规定时此类交易平台债权债务以及其本身的继承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范进行,立法也应在此基础上进行:网络交易平台出资登记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据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该网络交易平台,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各类信息应一并继承,在没有合法继承人的情形下,相关信息和该网络交易平台应由网络服务提供商予以保密封存或注销,网络交易平台的财产收归国有。
五、结语
在当前网络信息产业迅速发展的时代环境之下,财产的种类和存在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以至传统财产权利体系应接不暇。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财产种类备受关注,其继承也已开始被慢慢写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其中包括美国的威斯康星州、康涅狄格州等,瑞士政府也正在与巴塞尔大学合作一个项目来研究可能的立法。为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满足网络时代对于财产保护的需要,法律应将网络虚拟货币、网络交易平台资源等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可继承的遗产范围。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特殊性,在进行相应的规范设计时,在制度层面有所创新和突破,以确保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