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通用格式中版记项目不宜取消
摘要:文章针对公文格式中设置版记项目有无必要进行讨论,兼对郑彦离同志的“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应该取消”和“公文文尾部分不宜称版记”提出质疑,认为应把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的“抄送机关”列入“主体”部分,并明确版记是通用公文格式的必备格式要素。
关键词:公文;格式;版记
Abstract:Thepaperdiscussesthatwhetheritisnecessaryornottodiscusstheeditionmarkofthelayoutforofficialdocument.Atthesametime,thispaperquestionsZhengYanli’swriting“theprojectsofissuingorgananddateintheformatshouldbecancelled”and“theendingpartofofficialdocumentsshouldnotbenamedastheeditionmark”.Theauthorthinksthat“thecc’dorgans”shouldbeputinto“themainpart”attheLayoutKeyforOfficialDocumentofPartyandGovernmentOrgansanddeterminetheeditionmarkasnecessaryelementoftheofficialdocumentwhichusesthegeneralformat.
Keywords:Officialdocument,Layout,Editionmark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1]为了保证公文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规定“规范体式”是非常必要的。
再看郑彦离同志的《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应该取消》一文。郑彦离同志认为:“公文印制是发文机关的内部具体工作事务,收文机关既不关心,也不需要知晓,因此没必要在正式向外发出的公文正本上显示。况且依常规各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知道,机关的总文印室设于文秘部门或称办公厅(室),一般发文印制由其承担,公文正本上显示此信息,对收文机关没有实用价值。”[5]郑彦离♥同志还认为:“‘送印’不是‘送谁印’,而是‘谁送印’,即发文是由机关的哪个部门起草、承办,交文印部门承印。……如单位关于人事方面的发文由人事处起草、承办,正式发出的文件上就显示‘印发机关’(或者说‘送印机关’)是人事处。……按照这样的理解,发文上显示‘印发机关’是有用的,因为谁也不能保证任何发文的内容任何收文机关都不会有疑问。发文上标示‘印发机关’,就☪为对发文有疑问的收文者提供了询问沟通途径,可减少解疑曲折,也便于保证解疑的质量。”[6]从以上观点看出,郑彦离同志认为,从实用价值考虑,当“送印机关”不是文秘部门或办公厅(室)时,标示这个部门名字,有利于“为对发文有疑问的收文者提供询问沟通途径”;否则,没有必要在正式向外发出的公文正本上显示“印发机关”。笔者认为,按照《条例》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7]虽然文件是人事处起草、承办,但经过审核、签发、印制、用印等程序,只能由办公厅(室)或以机关名义对外发文,印发机关只能是某某单位办公厅或某某单位,而不能是某某单位人事处。对联合行文,郑彦离同志认为:“其‘印发机关’不宜将联合起草承办的部门都标示。”[8]并将此作为不便标示“印发机关”的情况。笔者认为,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负责起草,征求相关机关意见,并与相关部门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印制,发文字号是主办机关确定,“印发机关”应是主办机关的办公厅(室)或主办机关,不存在不便标示的情况。郑彦离同志认为,“印发机关”有无用的、不便标示的情况,从而得出结论:为了格式统一,“所有公文均不需要在正本上标注‘印发机关’”。[9]笔者认为,公文不能仅考虑格式要素的实用价值,还要考虑规范化需要。
关于版记中的“印发日期”项目,《条例》规定,“印发日期”即公文的“送印日期”。郑彦离同志认为,因为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单位的大部分正式发文在领导签发当日即在文印室付印,从而使在公文正本上标注‘印发日期’毫无必要。即使某个发文领导签发在某日下午下班前或某周周五下班前,其文印室付印该文稿也不过错一日、两日而已,没有多大的时间差,形不成在公文正本上标注‘印发日期’的必要”。[10]公文的生效日期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以印发日期为生效日期,公文一经发出即可生效♋。二是以领导签发时间为生效日期,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签发日期为生效日期。三是以会议通过时间或文件规定时间为公文生效日期。可见,“印发日期”在某种情况下,可作为公文开始生ฑ效的时间节点。如,有的文件规定,“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施)行”,那么公文“印发日期”就是公文的生效日期,这里“印发日期”与“送印日期”可能时间不一致,存在延后一两天甚至几天的情况,对于一般情况也许影响不大,但对于执行公文或者在法律上需要用公文生效日期来界定某些事项,可能会有一定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印发日期”作为版记的重要内容,对公文执行有一定作用,在特殊ธ情况下,可能起到关键作用,所以不宜草率地一概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