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贪污受贿犯罪主体研究

时间:2024-11-10 15:58:35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农村职务犯罪概念综述

农村职务犯罪是指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滥用职权侵犯农民合法权利并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职务犯罪本身并非一个刑法概念,而是刑法学者为了研究的便利而将有关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行为做一个统称。职务犯罪一般被认为是身份犯的一种,属于身份犯的下位概念。单独界定出农村职务犯罪的概念有以下原因:

我国当前农村职务犯罪的形势要求对农村职务犯罪进行清晰的界定以便更好的打击与预防。近年来农村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我国的基层政权建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展开,惠农支农的资金大幅增长,加之农村经济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农村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近年来的拆迁、土地征用的增多,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协助乡镇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也相应增多,接触到的资金额不断增大,使得部分工作人员抵挡不住诱惑。另外,由于农村财务管理松散,监督制度不完善,致使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着我国关于“三农”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阻碍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农村基层工作人员作为党的最基层管理人员,直接面对的是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广大农民群众,其行为的好坏不但直接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还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地位的稳固。为了加大对农村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就必须对其有一个正确、清晰的认识,对于农村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能够快速定性,ว能够快速、高质量的办结案件。这对于实务部分的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效果和指导作用。

农村职务犯罪有其不同于其他职务犯罪的特点要求单独对其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首先,适用主体及范围的特殊性要求对农村职务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一般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刑法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适用范围比较确定。农村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依附在国家工作人员之下,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人员:一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次,农村职务犯罪不同于涉农职务犯罪。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泛指一切与“三农”有关的职务犯罪的统称。从概念的范围上来讲,涉农职务犯罪的外延更广,农村职务犯罪的概念包含于涉农职务犯罪之中。因此为准确的把握区分二者的概念,不至于相混淆,也要求对农村职务犯罪的概念予以界定。

二、农村贪污受贿职务犯罪유主体资格的认定

由上可知,农村基层工作人员构成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其必须是能够被认定为“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能成为贪污贿赂的犯罪主体,因为即使是公务行为,但其行为人仅是一个普通农民则无法将其评价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如一个普通农民在农村工作人员人手不够的情况下协助分发救灾物质,即使其顺手侵占了数额较大的救灾款,也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农村基层工作人员一般都会与一定的职务相联系,此处的职务应当做广义理解,即表示一种身份、资格或者是与服务于集体利益义务相联系的权利。

三、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范围的厘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于刑法93条的立法解释采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表述,一个“等”字使得无法准确认定农村基层组织的范围,“此《立法解释》的出台本来应该让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应该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实践和理论界的争议尘埃落定,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身份比较复杂……司法实务部门遇到有关案件时仍难以处理。”⑤在实际办案认定中也造成了极大地不便,如同样是侵占公有财物,有犯罪身份者构成贪污罪,由检察机关侦查;无犯罪身份者则构成其他财产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没有对基层工作人员有一个准确界定的话,很难确定由谁来侦破案件。笔者认为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应当包括以下四种:

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的工作人员

依照刑法93条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是被明列出农村基层组织的范围,因此并无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从该条来看,首先该条文中的“基层组织”这一法律概念与立法解释中的“基层组织”这一法律概念应当是一致的,立法解释中的“等基层组织”应当包括村党支部。其次,从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两方面来看,党的基层组织都发挥着领导作用,如果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的话,村党支部没有理由不成为,否则逻辑上也是行不通的。目前刑法学界对于这两个组织人员的“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身份已经不存在争议。

农村经济合作社的领导成员

农村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建立了农村经济合作社,新的农村合作社并不同于旧的合作社,但我国还没有相关统一立法予以具体规定。但根据一些省份颁布的条列或者试行章程来看,如《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广东省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六条规定:“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办理集体土地承包、ค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可见农村经济合作社不但具有类似于企业单位的性质,也在土地等方面承担着与村民委员会相重合的某些管理职能。“与一般企业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法人,但它又行使着一定的经营、管理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与普通的村办企业等单纯的经济实体不同。”⑥因此,鉴于农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存°在相交叉的管理职能以及其本身的特殊性,应当可以认为是农村基层组织,其领导成员在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时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村民小组长与村名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村民小组长与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领导,是村民委员会的下设机关,甚至是在人口少的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可见其承担的职能是村民委员会的部分职能。按照公务论的观点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具有相同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成为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是农村基层工作人员。

大学生村官

2005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开始,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争取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国每村至少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目前,大学生村官已经广泛的充实到了农村基层中,成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然而,大学生村官这一群体不属于公务员编制,具体管理办法中央没有统一规定,但参照各省的管理办法或试行管理办法,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锻炼、被大多数党员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副主任等职务。因此,大学生村官的主体身份的认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选为村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的当然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另一种是被安排担任助理职务的。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是依据党章和法律公开选举产生,而并没有“助理”这一职位。所谓的“助理”是给大学生村官的特殊岗位,因此并不需要选举产生,而是通过每年的大学生村官考试,直接由基层行政单位派遣任职。笔者认为,“助理”这一职务已经纳入到了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中,虽未经过选举产生,但其具有与其他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相同的职责承担,在基层管理工作中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应当可以认定为“特殊”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按照公务论的观点,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是从事公务,大学生村官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时,可以成为贪污受贿罪的行为主体。

注释:

①徐留成身份犯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61

②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

③陈正云,钱舫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2

④王俊平,李山河受贿罪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05

⑥张少林,卜文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J]法治论丛,20093


热门排行: 教你如何写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