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时间:2024-12-26 14:02:2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新中国成立至今时日尚短,我国各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不断被曝光,国家的食品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也暴露了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制上的不足。国家刑法是防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防线,需要负担起预防和惩罚食品安全犯罪的责任,为其制定合理的刑法,维护国民的食品安全质量。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提到:“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起刑点由拘役提高为有期徒刑;将加重处罚的考虑因素由结果加重改为结果加重与情节加重并存;将罚金的适用方式由并处或单处罚金改为一律并处罚金;将罚金的数额由倍比罚金改为无限额罚金”。这一法制立足于民生保护理念,提高了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强度。我国目前已经步入了民生时代,在这个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刑罚需要以民生刑法视觉为标准进行配置。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理念的选择

国家刑法的主要理念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为目的,对国民全力进行约束和限制。民生刑法的主要理念是以国民权利,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目的,对国家权利进行约束和限制。国家刑法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属于一种权利刑法。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当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出发点,因此,在这里提倡以民生刑法作为食品安全犯罪,甚至是国家整部刑法的立法依据。

民生刑法理念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刑法理念一般都是立足于当下社会环境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产生的。民生刑法的提倡也是因为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生生活条件的影响所导致。在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段时间内,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对国家资源进行计划性配置,并使用行政手段对国家经济进行调控,企业和单位的领导人不存在自主权利,只是执行国家下达的计划。这种经济模式让国家对社会拥有很强的掌控力量,政府不仅需要对国家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还需要了解并管理社会上ฬ各个地方的情况。国家权力让社会权利被吞没,人民的个人权利被极端忽视。在这种社会中的刑法被称为国家刑法,主要作用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制度模式逐渐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以激发人们的个性发挥和创新精神,但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的缺点,需要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以弥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足,国家的宏观调控一般是以经济和法律的间接手段为主要方法。随着经济制度的改革,我国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出现了变化,社会已经ษ逐渐脱离国家的掌控,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人民服务,国家也逐渐将权利还出一部分到民众手中,人权也在社会的发展中变得重要起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刑法需要以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为主要目的,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利的膨胀,对民众的权益和自由给予保证的同时对其不道德的行为进行约束,即提倡民生刑法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实行。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配置分析

(一)国家刑法角度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分析

1.国家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配置上的具体表现

我国目前正处于国家刑法转化为民生刑法的阶段。国家刑法一般适用于封建社会统治和计划经济时代,以国家政府为国家经济控制和运行核心的单元社会结构,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在这种制度下,刑法是一种预防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民众的权利和自由被极度约束和限。为了能够充分实现刑法对社会的保障功能,对犯罪行为会采取重刑制度,强调死刑在刑法中的使用力度。国家刑法在我国行使的时间极长,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中依然存在国家刑法的影响。

食品安全犯罪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两种法益,可根据食品安全犯罪在两种法律体系中的刑罚轻重确定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国家刑法主要强调웃对社会秩序的保护,而忽视人权的保护。在国家刑法中,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对食品安全犯罪评判的刑罚配置要比不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要优越。我国现行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义在经济犯罪的范畴中,体现了其国家刑法的理念。

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的立法方向和司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刑法理念。在我国新发中将食品安全犯罪定义为经济犯罪,原本需要对其配置相应的刑罚。但在目前经济犯罪刑罚得到轻缓,国家已经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制度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仍然坚持重刑。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提到的部分内容也让食品安全犯罪出现了死刑的可能性。并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了刑法重刑主义。

2.以国家刑法为理念的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的不足

以国家刑法为理念的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在犯罪性质的确定上存在一定错误,同时对此鉴定重刑理念,这种方式让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存在很多弊端。

以国家刑法为向导,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刑罚配置,与刑法谦抑的价值观念相悖。刑法谦抑是现代刑法的主要价值理念之一,刑法的补充性是其内涵的一种,代表着刑法对其他部门制度起到补充和保障作用,当其他法制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所采取的最后手段。因此,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相关法律应该包含各种犯罪情况的处理方法,组建一个健全的的法律系统,而刑法在其中的作用是补充和后备。以国家刑法为理立法依据,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理上处于主动状态,取代了其他法律的调整手段的地位,成为食品安全保护的主要有效途径。当出现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且情况严重时,国家的首要处理手段就是利用刑法进行严重的惩罚和镇压,却忽略了以建立和完善相关本制度的方法,从根本上预防食品安全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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