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研究
宪法宣誓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惯例,但目前我国尚无相关具体制度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ฃ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本文将着重探讨如何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宣誓制度。
一、大势所趋: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背景
1.国际背景。国外宪法宣誓的历史几乎和宪法本身的历史一样久远。其制度渊源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了被称为现代宪法雏形的《大宪章》,并宣誓遵守其规定。此后,许多国家都借鉴或参考了这一做法。宪法宣誓逐渐成为国际惯例。1987年,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美国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总统宣誓制度;1791年,法国宪法对宣誓做出了相关规定。目前,世界上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大多数都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规定了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综合考察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的现行宪法文本,未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仅有16个。不论是在总统共和制国家,还是在议会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国家,宪法宣誓制度都备受青睐。它不仅是对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对大陆法系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政治影响。
2.国内背景。《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被提上日程。其实,我们对宪法宣誓早有尝试。民国时期,单独制定的《宣誓条例》已规定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及教职员只有在宣誓后才能任职。孙中山就是宣誓制度的践行者。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但是并未放弃对宪法宣誓制度的探索。历届国家领导人都十分重视维护宪法的权威。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在当选国家主席发表讲话时都明确提出要遵守宪法、恪尽职守。2013年3月,习近平当选国家主席后,在讲话中就提到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这为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提供了基础。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对宣誓做了明确要求:香港《基本法》第104条有具体规定;澳门《基本法》在规定特首宣誓事项的基础上,专辟一节规定了 宣誓效忠 。事实上,内地对宣誓行动早有探索:2004年河南省荥阳市市长杨福平首开地方行政首长宣誓之先河,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手持《宪法》,面向国徽宣誓就职。尽管我国尚未明确建立正式的公务员宣誓制度,但各地零散的宣誓活动屡见不鲜。因此,在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大势所趋、政之所向。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凝聚着基本共识和价值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有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有助于提高公众的宪法意识,培养他们的宪法情感;有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
二、实质探求:基于契约、制度、法律层面的宪法宣誓
探寻宪法宣誓的实质,应从契约、制度和法律三个层面来剖析和理解。
一种心理契约
宪法宣誓能够在宪法与宣誓人之间构建起一种心理契约。心理契约,顾名思义,是一种隐性契约,一种基于价值认同而对组织的承诺。公职人员的权力来自人民,并由宪法所赋予。对宪法宣誓,不仅是一种形式,而且是对宪法价值的认同、对国家和人民的承诺。忠于宪法、忠于人民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宪法宣誓的应有之义。宪法宣誓的过程就是宣誓者接受自我见证、内心见证、人民见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凝聚着信仰、荣耀和忠诚。只有内心的信仰和无形的契约才能让公职人员坚持保护公民权利的目标不动摇,切实履行好宪法赋予的权力,履行好自身的法定职责。
一种制度约束
宪法宣誓在我国不仅是一个政治名词,而且将成为一种制度规范。《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表明宪法宣誓绝不是心血来潮、一时冲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已充分认识到宪法宣誓作为一种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宪法的意义在于实施。实施宪法,最重要的是让宪法走下神坛,走进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内心。为此,第一步就必须要求被授予公权力者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向宪法宣誓。国外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践证明,宪法宣誓更多是一种制度约束。宪法宣誓制度明确要求元首等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向公民承诺。这能够从制度上约束公权力、对公职人员起到警醒和教育作用。
一种宪法授权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权利,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及其职责,明确授权于行使公权力者。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行使公权力,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向宪法宣誓,亦即向人民宣誓、许诺。公开的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明确体现宪法授权,让公权力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中运行。这是社会和公民监督相关公职人员的开始。宪法宣誓意在使当事人清楚自身的权力从何而来及如何规范运行,谨记诺言来之不易,誓言不可违背。
三、途径思考:建立和完善宪法宣誓制度
尽管《决定》已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但是宪法宣誓尚未被写进我国《宪法》。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必须首先确定该制度的具体载体,即明确其政策和法律依据。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把宪法宣誓写进宪法,并配套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规定》或分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誓词》建立和。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宪法宣誓的组织者
一个好的组织者是宪法宣誓的基本保障。在我国,宪法宣誓的组织者应该法定,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来组织。对于宪法宣誓尤其是中央层面的宪法宣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为法定的组织者;对于需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宣誓的,应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组织。
宣誓制度的设计要素
一是主体要素。宣誓制度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宣誓主体即宣誓人。《决定》明文规定,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主体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得随意扩大其主体范围。如果所有国家公职人员都需要对宪法宣誓的话,那么会削弱宣誓的象征意义和作用。依据《决定》要求,在中央层面,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其他组成人员,国务院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宪法宣誓的主体。二是时间要素。对于宪法宣誓的时间,已经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一般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三是地点要素。宪法宣誓的地点即宣誓场所,一般由宣誓的组织机构确定。应根据宣誓的具体情况作出区别。原则上,在会议上任命的就应在该会议上宣誓。例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向宪法宣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向宪法宣誓四是。内容要素。宪法宣誓既庄重又严肃,其誓词的内容应当统一规定,并与宣誓人职权对应。它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效忠对象、履行职责、服务意识和宣誓责任。如对国家主席、副主席就应强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益;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其他组成人员就应强调代表人民的利益;对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就应强调依法行政;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就应强调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五是程序要素。一套法定的程序对于宪法宣誓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程序法定,才能增强宣誓的严肃性。宪บ法宣誓程序应包括如下环节:宣布开始;开始后所有在场人员起立、奏国歌;宣誓者立正、右手握拳上举、左手放在宪法文本上;高声宣读誓词;宣誓结束后在誓词本上签字;组织机构存档。在宣誓的程序上一定要注意,如果出现宣誓失效,如缺席不宣誓、口误的情况,应规定在次日重新补行宪法宣誓,以弥补这一并非实质性的错误。
誓言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
完善的宪法宣誓制度,必须包含誓言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既然宪法宣誓是法律规定,就必须监督宣誓者的履行情况,并对违背宣誓誓言者进行责任追究,如政治问责等。只有严格追责才能避免宪法宣誓流于形式或表面化,发挥宪法宣誓的积极作用,把宪法宣誓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