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后销售货物涉及运费的会计处理
【摘要】“营改增”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企业销售货物涉及运费的会计处理和“营改增”前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本文分情况讨论了销售货物自己提供运输和外购运输劳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混业经营,代垫运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可以是自身提供运输劳务,向购买方收取运费。也可以是外购运输劳务,先向承运方支付运费,再从购买方收回运费。在第一种情形中主要涉及运费™的销项税额核算。在第二种情形中要分承运单位运输发票开具的情形分情况进行讨论。主要涉及运费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销货方自身提供运输劳务,向购货方收取运费
借:银行存款 23622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视机 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交通运输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220
二、销货方外购运输劳务,向承运方支付运费并向购货方收回运费
当销货方自身不能提供运输服务时,会考虑外购运 ッ输劳务,向承运方支付运费并向购货方收回运费。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第一种情况:销货方外购运输劳务,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货方,销货方通过提高商品售价来收回运费,不单独收取运费。此种情形的代垫运费不是单独收取的,而是以提高商品售价的形式收回运费。所以对外支付运费时作外购运输劳务的进项税额核算,需要按照承运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计入销售费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货物收取价款时则不涉及运费的增值税处理。例如:甲电视机生产企业向乙企业销售电视机一批,丙企业负责运输,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企业,运费2000元(不含税)。甲企业通过提高售价销售给乙不再单独收取运费,电视机销售收入20.22万元(不含税)。甲企业会计处理为:
支付运费 借:销售费用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
贷:银行存款 2220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236574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视机 202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374
第二种情况:¢销货方外购运输劳务,承运单位发票开给购货方,销货方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销货方代垫的运费在销售货物时一并收回。此种情形销售方实际不承担运费,所以不需对运费作增值税核算。例如:甲电视机生产企业向乙企业销售电视机一批,电视机销售收入20万元(不含税)。丙运输公司负责运输。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ศ企业,甲企业代垫运费2200元。甲企业会计处理为:
支付运☼费 借:应收账款2200
贷:银行存款 2200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236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视机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应收账款 2200
支付运费 借:销售费用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
贷:银行存款 2220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23622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视机 201897.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3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