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犯罪取证难点与对策研究
摘 要 内幕交易犯罪与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相伴而生,是危害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痼疾。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受案人员的广泛性、定罪界限的模糊性等特性,使得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遭遇巨大阻碍。本文旨在通过对大数据时代下的一般案例和个别典型内幕交易案例的分析,针对“取证难”问题总结出在内幕交易犯罪侦查中切实高效的取证措施,为内幕交易犯罪侦破提供借鉴。
关键词 内幕交易 证券市场 取证
作者简介:张丽娜,江苏警官学院。
内幕交易犯罪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证券的买入卖出或泄露该内幕信息,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的行为。它的存在已经严重的危害了证券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极大地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相较于国外而言,我国的内幕交易相关理论较为落后,具体实例不够丰富,对于内幕交易取证措施的研究较为单薄,公安侦查人员在证据获取时捉襟见肘,严重的阻碍了案件侦破的进程,难以对内幕交易人员进行严厉的惩处。
一、内幕交易的现状
二、内幕交易的取证难点
内幕交易犯罪侦查作为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犯罪的一项专门性的公安工作,随着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内幕交易的取证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难点不能解决,使得内幕交易犯罪效率、执法质量和侦查模式难以有所突破,侦查工作就会始终在高强度、低水平上徘徊。
(一)案件界定困难, 且涉案金额巨大
准确界定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性质, 划清罪与非罪界限是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的前提。然而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内幕交易行为人往往利用行为的偶然性,比如亲属恰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通过交易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股票或者金融工具获利,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十分困难。在内幕交易犯罪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通常 ت难以就这种情况提取有用证据,来界定该行为的罪与非罪。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内幕交易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或是他人谋取利益的金额,动辄数十万甚至上亿。
(二)信息化时代使内幕交易犯罪证据具有隐蔽性
电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信息的传播开拓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渠道,内幕交易者也借此机会丰富了内幕信息传递和泄露的途径,内幕交易电子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由于我国尚未实施网络实名制,在对内幕交易进行调查取证时,很难追循内幕信息传递的源头和出口。再加上内幕交易行为人多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上层阶级人士,反侦察能力极强,利用公共网络或者他人的网络端口进行信息传播,对相关部门通过查询IP地址等技术手จ段取证造成一定难度。此外,内幕交易知情人士往往采取多种变通的方式违规买卖股票,如使用他人账户、转移隐匿非法所得等,使内幕交易具有隐蔽性。
(三)涉案人员众多、范围广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บ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如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等。而上市公司对于这一类重大事项从起步策划直至信息公布在这之中所涉及到的决策和审批的环节繁多,以并购重组为例,不仅要经过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层层讨论,方案策划,合同编订等一系列步骤,还需涉及到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第三方机构。同时还要经过各级政府国资部门、主管机关审批,完成各个环节后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多达几百甚至上千人。如此庞大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数量,使侦查人员在确定侦查对象阶段就开始面临极大的挑战。
(四)无特定受害人主张权益
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谋取巨额利益的同时,必然以牺牲广大不知情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为代价。但同贿赂、诈骗等普通涉及金钱流向转移的民事行为不同的是,内幕交易的活动并非“一对一”的模式,而是“一对多”甚至“多对多”的模式,无直接证据向他们证明权益侵犯的主体,无法声张权利。在证券市场中,交易本身具有高收益高风险性,资产的损失在不超出投资人心理承受范围时,投资人往往不会有权益主张的积极性意识。因此,尽管内幕交易行为背后的受害者人数众多,但由于无特定的受害人主张权益,使得监管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无法及时掌握线索并且缺乏利害关系人的积极配合。
三、内幕交易的取证措施
(一)国家完善相关法律规制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推崇“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就内幕交易来说,只要证券市场中有交易活动涉嫌内幕交易,证监机关就有权力要求行为人或涉案单位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交易作出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解释和证明,否则,就可以推定其实施了内幕交易并作出相应处罚。 在内幕交易活动中,笔者认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有两个。一是证据距离,当事人一方距离证据近,说明他更容易提供该证据。在内幕交易中,被害人甚至无法全面了解犯罪主体,显然是实施内幕交易的一方掌握最为清楚、全面的证据,基于公平原则也应由行为人负举证责任。二是举证能力强弱。举证能力是指收集证据、调查证据、利用证据的能力。由于内幕交易的隐蔽性,行为人大多是披着“合法交易”的外衣堂而皇之地进行非法交易,留下的线索和破绽少。并且内幕交易行为人作为专业技术者相较于无专业知识的普通股民而言,举证能力强弱不言而喻。
事实上,在法律规制成熟完善的美国,证监会建构了强大的自发性内幕交易监督机制,举报者可获得内幕交易民事罚款10%的金额作为举报奖励。同时在美国华尔街之中,很多小的投资者一旦他们受到大公司的欺诈,自身的力量难以与之抗衡,对自己的权力进行维护。单ท个投资者或小部分投资者的维权行动往往会得到的是在高昂的诉讼费后仍然败诉的结果。通常这种情况下华尔街的律师机构会对这类大部分 Ü投资者进行号召,使受害投资者积极参加维权,推进证据的获取和案件的进行。如此丰厚的巨额回报,很大程度上激励了普通民众关注此类案件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因此,我国监管层有必要充分发挥中国13亿人口市场主体的监督力量,动员更多人举报有价值的线索。除了鼓励一般股民关注内幕交易,更重要的是吸引具有专业法律和金融证券知识的专业人才,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对违规交易行为作出专业判断。举报激励机制实际上是调动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力量,有效提高打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效率。
(二)转换取证思路,利用资金查控
1.查证交易记录认定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的明文规定,证监机关在调查取证时,首要任务是查明是否发生内幕交易。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每一笔交易,都会被转换成电子数据被电脑如实地记录在档案里。得益于云数据的可靠性存储,每一笔交易记录都难以被修改或销毁,因此常常成为调查取证的突破口。所有与当事人有关的记录均需查证并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段进行比对,包括开户人身份信息、开户记录、开户银行账号、成交记录、过户记录、委托指令记录等,掌握犯罪嫌疑人资金流向。在我国的证券交易中,证券投资人大多不是直接买卖证券的,而是通过证券经纪人来买卖证券的,因此证券经纪人也是调查取证的切入点。可以通过经纪人了解当事人的买卖股票行为规律、交易持续时间、投资数量、股票交易量等,从中建立模型,树立比对机制,发现疑点,找到线索。
在此案例中,内幕信息的知情者与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分离,证监会调查取证环节操作难度大。若经取证证实其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内容的吻合度高,则可利用环境证据推定认定其利用内幕信息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同时,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关系人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控分析,认定是否有非正常资金的流入,以及或以资金的流出方向及其用途所在。
(三)利用情报分析研判,第一时间把握案情警情
在内幕交易犯罪侦查的取证过程,不仅是侦查人员与内幕交易犯罪嫌疑人的博弈更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信息化时代中内幕交易证据的隐蔽性,是由期易分散、易转移、易销毁的电子信息特质所决定的。能否在第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的资金、信息、资料等证据进行及时切准确的控制,是内幕交易取证工作能否高效开展的重要因素。如何做到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准确判断,以及对相关人员资料的及时控制,这就需要侦查人员能够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下的情报分析研判技术。
公安传统的情报获取途径重于案发之后,往往公安侦查人员在掌握先关信息的同时犯罪行为人以将涉案资金转移或者将犯罪证据销毁,不利于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对犯罪证据进行控制。因此,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就在内幕交易犯罪的正茬过程中显得尤为的重要。利用大数据环境下的海量数据分析,判断异常流动的资金,提前对其来源、开户人、收益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跟踪。
四、结语
内幕交易的“取证困难”已成为世界公认的难点,对此,监管层要做的不是逃避而是面对并探索如何解决。必须多思路多角度寻找切入点和突破口,重视优化合规程序和举报机制,通过优化执法手段,在查处内幕交易过程中取得更为全面、有效的证据,直接提升证明内幕交易的执法能力。这才是监管层直面内幕交易“证据难”问题的理性应对与勇敢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