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救济概念及现状
刑事被害人救济,是指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犯罪分子实施的侵害性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进行补救的司法活动。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并不意味着其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基于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而是国家对特定的被害人实施的一种经济救助方式。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在现实社会中的主要体现是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面临着赔偿难的问题,一方面,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无法破案,或者法院判决嫌疑人无罪,导致被害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执行难的问题可能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之后。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现状在法律制定和相关的法律解释中的体现: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在我国的有关司法救助方面是相对全面和系统的、其中包括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困难需要得到国家救助的情形或者因其是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且无稳定生活来源等情境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情形;还包括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需要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等需要国家救助的情形,或者ค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致使生活困难,无其他收入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都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针对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代为制定辩护人的情形,刑事诉讼法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如被告人是未成年或残障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关规定,如经济困难标准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情形;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且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的情形或者案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此外,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因客观原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情形亦做了相关的规定。
虽然法律对当事人能够获得国家救助的情形都做了相当的规定,但由于司法救济制度的一些局限性导致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规定不足
主要体现在刑事被害人与一般侵权被害人赔偿范围规定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通过从程序上规定不予受理的方式,否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侵权被害人的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致使前后矛盾,给执行程序带来一定困扰。
(二)操作混乱
主要体现在刑事被害人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做法不一,《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被害人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许多司法实务工作者由于不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害人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一)法律面前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司法机关的帮助
保障人权是司法的最终目的,权利如果得不到救济,那就不能称之为权利。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致使许多公民都成为了法律面前的“弱势群体”,而他们面对的又是繁杂的司法机制和强大的司法职权。使得这些弱势群体不但不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又不懂得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如何得到救济。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司法机关给予帮助,这就需要他们提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为保障公民权提出具体的救济手段;如出台相关的法律,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弱势群体”较快的得到救济成为可能。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需要完善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作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卢梭:《社会契约论》)。从宪法诞生之日伊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便成为宪法的灵魂,深入人心。宪法平等权原则就意味着公民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在法律面前要受到平等对待,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基于分配正义而主张的事实平等构成了当代平等观的价值结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如何才能使人人都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无论是在实施保护和处罚方面都要是平等的。使加害者得到应有的处罚,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救济。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什么特权是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的。
三、对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更好完善提出的建议
我国的刑事赔偿在近年来多数是难以兑现。据统计,刑事立案数每年都在400万件以上,面对庞大的被害人群体,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都没有赔偿能力或者欠缺赔偿能力,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后无法于短时间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无法认定证据等导致大多数的被害人的家庭陷入了人员伤亡不能得到救治,财产损失不能得到赔偿的困境。就被害人而言,疾病、残疾甚至失去至亲都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而无法再经济上得到补偿,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上便难以进行。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人们充满了期待。这就迫切的需要国家能够尽快制定出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体系,为司法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完善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是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内在需要。综上所述并结合我国司法救济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建议:一,确立基本指导原则,以帮助被害人脱离基本生活困境为原则,于案发初期及时救助被害人原则,在救助的范围对象,条件方面的公开性原则,公平合理讲求效率原则。二,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取消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把精神损害纳入附代民事诉讼范围内,是我国全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不要举措,是体现法治救济,实现人权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
四、结语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但在实际操作时又面临着制度的不完善,实施程序混乱等困难。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不断的完善法律体系,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为了在刑事案件中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需要在国家通过立法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司法救济同时,被害人也能自己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学会保护自己的实体法定权利。只有将国家救济和被害人自主学习充分的结合起来才能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定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