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医师过失行为“去刑化”法理分析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高居不下。而对医师医疗过失,在刑法实践上我国多以医疗事故罪来判决,然而即使刑法日益严厉,但近来医疗过失致死人数却呈日益增长的趋势。2010年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医疗损害致死的人数在50万以上,这意味着约每一分钟在中国的医院里就要被过失致死一个人。目前以刑法手段对待有过失医师的目的在于吓阻医师,使医疗过失、医疗纠纷发生低,然而刑罚的效果似乎并不佳。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即探讨医师过失去刑化是否可行及责任去刑化的具体构想,探讨由另一种思路来治理医疗纠纷。
一、医疗过失刑事责任分析
在刑法领域,针对医疗过失,我国特别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在刑法上宣判医师有罪的目的是使其它医师能以此为借鉴,提高医疗注意程度,进而减少医疗过失的发生,唯有减少医疗过失的发生才可能达到极小化犯罪的社会成本。《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现行医疗过失入刑化的效果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现行医疗过失入刑化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收益,但从执行效果来看并不佳。原因主要在于:
医疗过失入刑化,但被追究刑责的医疗判例较少
在国外,因医疗过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很少。比如在德国,法院处理的医疗事故刑事案件中,只有0.3%的案件的医生被宣判有罪而受到刑事制裁。在日本札幌高判1976年3月18日判决由于护士节错了电动手术刀线路而™烫伤患者的医疗小组中的医生无罪后,很少见到因医疗过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在关国法制史上,以刑事司法系统ฝ处理医疗纠纷之案件,可追溯至1809年的麻州诉汤普森案。1809年至1981年为止,上诉法院大约审判了15个类似的案件。在其后的20年里,仅有24案件进入了下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其中仅有5名医师被判刑。
而同国外相类似,国内因医疗过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也很少。据湖北省高级法院的统计则显示,2003年、2004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医疗事故罪各只有1件。而2003年全省法院民庭受理的医疗赔偿纠纷高达597件,2004年则增长到702件。而从全国范围看,在网上能够搜索到的医疗事故罪判例,也仅有2009年山西阳曲县5岁男孩王锦国因咳嗽打针过敏性休克死亡案、2010年山东临沂19岁少女秀秀在私人诊所接受流产手术后成为植物人案、2010年山东省郑城县86岁老人药物反应死亡案、2011年辽宁省首例女子整容室息死亡案等寥寥数个。由此可见,当前医疗事故存在刑事案件民事化的趋向,就是往往由医院赔钱了事,而没有依法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医疗过失入刑难以落到实处,陷于尴尬的境地。
刑法对医师的过失案件发生是否有吓阻作用的探讨
用刑法来处罚有过失的医师,其目的在于使该医师及其它医师能以此为警戒,提高医疗注意程,使医疗过失低,从而保障民众就医安全。但本文研究却发现,刑法似乎无法达到此目的。即使医师过失有刑事责任,但实际上判罪高。若以经济角来看,以刑法对待医师过失较民法或行政法无效,且成本高。因此,在必须付出相对高的成本之下,又无法有效达到吓阻作用,那么刑法的介入似乎没有一定要存在的理由。
三、医疗过失去刑化可行性法理分析及具体法律构想
医疗过失去刑化可行性分析
医疗过失除罪化亦称为医疗过失去刑化、医疗过失刑事除罪化。对于医疗过失去刑化的探讨,医界是持较为赞同的态度的,认为对医疗过失课以刑责将于解决医疗过失纷争,且与其一味讨论如何加重或严格化医疗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寻求实际保护医疗过失下的被害人,使能得到充分、迅速、确实补偿损害的方式。本文将重点从法律、经济的层面,对医疗过失去刑化的可行性进行法理分析:
1、医疗过失去刑化可行性分析基于法律的层面。就法律层面而言,刑事监禁的社会效果有:吓阻效果、公平效果、改过迁善、禁止犯罪。而医疗过失入刑化似乎未能达到上述效果:就吓阻效果来看,刑罚可能使医师紧张,而增加防御性医疗行为,对于有较高风险的医疗行为,医师将愿尝试,如此反而对病患,且有碍医学进步。就公平效果来看,大多数病患及家属主张以刑事手段来对待医师的过失行为,多是想讨个公道,而是想报复医师。就改过迁善来看,严惩犯错的医师,目的是减少再犯,但事实上,却使医师为求遮掩过错,进而失去自错误中学习避免再犯的机会,假如以民事及行政处罚,也能使医师接受处罚后提高注意程度,避免再犯相同的错误,况且行政上对于重复发生过失行为的医师还加重处罚,那么何乐而不为?就禁止犯罪来看,将有过失的医师监禁起来,避免替其它病患看病可免于再犯,这点仅对医师造成严重的损失,也造成社会上的损失,毕竟培养一位成熟的医师的成本极高,一般需要11-13年。若将医师监禁起来,除监禁成本外,还有大量的机会成本,包括①监禁期间无法替病患看病的损失②培养过程中11-13中所耗费的成本;③因名誉上的损害而对其医师生涯造成各方而的损失。且我国医师法及医疗法规定,医师能拒收危急病患,但而对这些病患,一旦出现疏失又将负担刑罚,对医师而言似乎公平。
2、医疗过失去刑化可行性分析基于经济的层面。若以成本及效益来分析医师过失的刑事责任,就医师的观点来看,医师所需承担的成本有诉讼时的时间成本、诉讼成本、医师执业损失、心成本、及名誉损失,远多于医师所能得到的利益,且刑罚愈重,医师负担的成本也愈多。若以病患及家属观点来,以刑法来对医师判刑,病患及家属也需要负担时间成本及心成本,病患及家属可能得到一个公道却无法得到任何补偿,若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病患则可能得到赔偿。
若以民事的侵权责任要求医师赔偿,则病患及家属可得到一部份的补偿,相同的也需要付出诉讼时的成本,相较之下,刑法似乎对病患及家属较有利,因诉讼成本较低。社会大众需负担的成本包括刑法审判过程及监禁的社会成本,亦可能得到对医师科处多的罚,但社会所需承担的是防御性医疗行为的成本,及往后医疗市场欠缺专业医师的损失,增加医疗社会成本且造成社会资源与效益的浪费。因此,以社会公共利益来看,将医疗过失去刑化将符合经济效率。
医疗过失去刑化的具体法律构想
1、取消医疗事故罪等罪名,强化民事及行政责任。近来我国医疗纠纷数量激增不断,政府为此也拟定了许多相关对策来解决问题,但在替代方法还完备之下,刑法似乎仍有能免除的由。假如在刑事上判定医师无过失,病患及家属则无法得到任何补偿,其满情绪就会激增,类似于医闹的非性抗议动就会增加,会使医病关系遭。
因此,在刑责并无法达到其刑罚目的,对被害人现实生活上也无济于事的情况下,本文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医师故意伤害病患,否则医疗过失应以民事及政罚处,而应以刑法处置,即废止现行医疗事故罪等罪名,免除对过失医师刑责的追诉。对于具有重大过失,则在民事赔偿外,还可加以政处罚℉,卫生主管机关可依行政处分,加重行政处分惩罚有过失的医师,情节重大者,甚至还可以吊销医师照或执业执照,剥夺他的工作权,处罚上直接且严厉,从而达到吓阻的效果。
2、强制推行《医师责任保险法》,增强民事赔付能力。为防止医师逃避赔偿责任或赔偿足的问题,使病患及家属能快速得到实质上的补偿。本文建议,在医疗过失去刑化的同时,要加快《强制性医师责任保险法》的制定步伐,以保险公จ司来赔偿病患及家属损失,再由保险公司出而向医师赔,此制具有直接、迅速填补病患损失的优点,但能避免病家以或其它非性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同时能使诉讼减少并解决病患因举证困难而无法获得赔偿等问题。这是因为责任保险所能填补的仅是财产上的损失,医师因对病患负损害赔偿责任,通常亦伴随名誉上的损失,因此医师会因责任保险而疏忽应有的谨慎为,且藉由保险赔偿制,可淘汰素质不良的医师。有医疗伤害即能获得赔偿,亦提高民众基本医疗保障,医师也会因医病关系紧张而增加防御性医疗为,可避免庞大医疗资源费,增进医病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