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分析及控制
近年来,随着工程项目大量实施,工程造价审计显得非常重要。由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般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因此审计报告的准确性直接决定了审计风险,如果存在争议容易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此,本文将从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的角度出发,对影响因素及预防措施进行简要研究。
所谓工程造价审计风险是指审计工作人员对审计项目是否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及发现后采用的处理方法所带来的相应后果。下面,将分别介绍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及防范规避要点。
一、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因素
(一)审计人员风险。工程造价审计是很专业的工作,需要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抗压能力。由于每个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都不一样,对同一审计事项的挖掘深度或者审计结论都有可能不一样,这种不确定性如果形成实际的审计偏差就造成了审计风险 ☻。另外,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外界的✞干扰,被审计对象采用各种手段对❧审计人员施加各种压力,如果审计人员抗力不强就容易失去客观性做出有悖于事实真相的结论,甚至可能造成职务犯罪。
(二)过度依赖事后审计。在工程审计中经常发现,对于一些时效性比较强的材料价格,建设单位签证意见往往是“以审计为准”,没有做好及时的询价工作,如果送审不及时在结算审计时往往有较大争议。对于隐蔽工程,事后审计是看不到实物的,如果过程中没有做好详细的书面及影像记录工作,对于其真实性就有较大的审计风险。
(三)审计参与单位带来的风险。目前送审项目很多,审计机关往往需要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但也由此带来了额外的审计风险,因为一旦参与审计,协审单位的审计风险也将转由审计机关承担。社会中介审计与政府审计存在较大不同,社会中介审计的委托方是甲方,因此审计工作中经常是“一切听甲方的”,从而失去了审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而政府审计中被审计单位就是甲方。另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可能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往往会形成利益同盟,造成审计方孤军奋战,使项目审计难度加大。
(四)法律法规风险。目前政府审计主要以《审计法》为准,而工程建设领域还存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律文件都有其相应的适用范围,《合同法》主要以调节民事行为为主,与《审计法》有一定的冲突。建设项目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具有法定的效力,而根据《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使用的多为财政资金,审计部门有权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对利用建设合同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在审计工作中往往经常遇到,使审计难度加大,并且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审计风险。
(五)审计质量控制风险。目前审计质量还是主要依赖于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审计方法的不同、审计深度的不同、审计经验的不同都会造成审计结论的不同,如果没有做好严谨的调查取证工作,就有可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查不出实际隐藏的问题;如果没有执行严格的复核和复审制度,审计人员业务上的缺陷就有可能导致审计结论的重大偏差。
二、工程造价审计风险预防对策
(一)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目前审计工作主要还是靠人在干活,而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审计质量,因此应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使其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应加强同行间的业务沟通,定期交流各自宝贵的审计经验和案例,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一些专业领域内的专家进行培训,使审计人员不断掌握建筑领域的新知识。另外由于政府审计的特殊性,审计人员工作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各种诱惑,这就需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教育,使其具备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的职业品德。
(二)审计全过程参与,重心前移。目前对于工程项目中后期的施工管理相关监督工作较为看重,对于前期如设计、咨询方面关注和监督力度不够,而前期工作对于项目的造价影响往往更大。因此应加强事前和事中管理监督,推行绩效审计,完善跟踪审计制度。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决策依据、设计方案的优化、招标文件和标底编制等情况进行标前绩效审计,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合同执行、分包情况、监理情况等进行跟踪审计,将审计风险尽可能消灭在前期阶段。
(三)依法审计,使审计结论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撑。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审计工作,不但要求结论合法,还要求程序合法。对各种法律法规应仔细研究,吃透其精神,对各种法律法规之间有冲突的地方要多方咨询并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为了防止不符合规定程序建设的项目通过政府审计进行“漂白”,审计人员还应熟悉各类工程项目规定的建设程序,对未按要求备案的变更项目不予审计,对不合规的项目不予接收或向有关部门移送其违规线索。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执行。审计部门应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谁签字谁负责,明确审计人员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选择一定比例进行审计复审,重点是审计证据的完整性和审计结论的准确性,看审计深度☏和广度是否达到要求,审计有无遗漏重大问题,如果复审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之外,视误差大小对审计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对于一些重大项目,还可以采用二次抽查复审和异地交叉复审,使审计风险降到最低。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是可以控制和预防的。防范和控制工程审计风险的意识,应根植于每个工程审计人员脑中。只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真正树立起审计风险意识,坚持依法审计,才能防范和控制工程审计中的风险,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