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协调区际贸易的经验借鉴(1)论文
内容提要 一体化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工业、农业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有利于提升国际竞争力,是市场经济体系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本文比较全面地介绍了美国政府处理地区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些政策措施,总结了值得当前中☪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 美国政府 区际贸易 经验借鉴
一、前言 中国是一个经济大国,国内区际分工状况会显著影响其整体国际竞争力。本来,大国国内市场可以为充分发挥本国产品的比较优势、规模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提供一个独特而有效的温床和舞台。
然而,我国由于历史积淀的各种原因,国内区际分工和区际贸易并不发达,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国内市场进一步被地方保护主义分割成区域性市场。 中国区域性市场的分割,就理论上而言,根本无法获取旨在要素价格均等化的国内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导致国际资源配置过程缺乏国内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支持,并最终影响到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
而从现实的后果来讲,它严重制约着产品市场的扩大、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企业规模经济的形成,⚥致使各区域迅速将经济发展注意力转向对外贸易,不同程度地形成“对外贸易偏好”。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不是国内市场扩张的自然延伸,而是在国内市场被严重分割导致国内区际贸易严重滞后这种背景下的产物。
正因为这样,我国对外贸易中“竞相收购、低价竞销、多头对外、肥水外流”的不正常状况始终普遍存在,难以绝迹。这就使得本来具有比较优势和潜在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实际上是以不必要的高成本进行生产并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区际市场分割的普遍存在更是严重削弱了我国企业把握和驾驭有关国际规范的理念、规则和运作能力等“软”的国际竞争力。而这个看似隐性的“软”竞争因素对中国的对外经济活动尤为重要。
对于那些面对国际市场的企业来说,一国国内市场通常被看作是它们的“训练场”,可以在真正面临进口产品竞争以及进入国际市场之前获得必要的锤炼。而国内区际贸易的重大作用之一,就在于它能够生成国内市场的竞争性,从而为国内厂商提供刺激创新的丰富土壤,并利于那些国内需求相对大、买者之间的竞争与效仿动态效应强烈的产品类别建立起自己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可是,区域性市场分割破坏了企业发展和竞争的良性环境,非但大大减少了有关企业在国内经受竞争风浪的磨练机会,还严重滋生着诸多有违现代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理念、机制和顽症。 因之,在国内外市场更加紧密联为一体的现实背景下,十分关注和发掘大国区际贸易的巨大潜力,尽快消除由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区域性市场分割格局,实为我国全面提升诸多产业和广大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管道和紧迫之举。
我们认为,一体化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工业、农业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有利于提升国际竞争力,是市场经济体系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一个大国,地区间的不平衡是经济成长中的必然现象。
可怕的并不在于差异有多大,而在于地区间的人为分割,这成为大国市场发育中的一个大难题。目前的一些发达国家并不存在类似中国国内市场地区间封锁问题,因为经过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发展,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已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
但世界不少国家,特别是一些疆域大同时存在地区发展。水平差异的国家,他们处理地区垄断行为的一些政策措施值得中国借鉴。
二、美国政府的州际贸易协调政策 历史上的美国也曾面临过国内地区间的市场分割,当时,所谓的“大政府主义者”曾提出以下办法:加强中央政府,建成全国性的航运体系和一个遍布全国各地的国家银行系统,通过这些体系从东北部向南部和西部扩散工商业界的利益,以达到国家的统一目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在于有国家大法的可靠保障。
第一,宪法的有力保障 美国联邦宪法作为一个经济宪章,它规定整个国家是一个共同市场。宪法规定:“在整个美国,所有关税、进口税、国内货物税必须是统一的”。
国会制定税率时,不能对某些州采取区别税率,全国实行统一税制和税率。对开往某州或从某州开出的商船,不得强令在它州报关,办出港手续或纳税,这实际上意味着成立于一个巨大的“美国自由贸易区”。
宪法授予国会州际贸易管理权。该法第一条第8款第3项规定“美国国会有权调整对外国的、各州之间的贸易以及印地安部落的贸易”,这是著名的贸易条款,“主要对妨碍在全国市场上自由私人贸易的州税及管理措施作出反应”。
它授予国会对州际贸易的调整权力,这一权力可以最大限度地行使,除了宪法规定的以外,它不承认任何限制。此项权力是联邦的专有权力,各州不得行使。
贸易条款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它授予国会以权力,还在于它削弱了各州自行其是的可能性,很好地防止了各州对他州的贸易歧视。 为了防止国会利用调整州际贸易的权力作出不利于自由贸易的情事,宪法授予国会的权力主要局限于该法第一条第8款的列举,宪法第一条第9款第5项、第6项禁止国会“对从州输出的货物课税”及“给予一州商港优先于他州商港的优惠”。
和贸易条款一样,这些条款旨在扫除美国国内自由贸易的障碍。 美国贸易条款之所以能成功地规制市场分割,除了整体法律环境良好等因素的作用外,主要原因有: 1.美国宪法是基于这样的理论:若干个州的人民休戚相关,繁荣与得救最终来自团结一致而不是分裂。
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有狭隘地方观念的州立法被认为违宪,从而有效防止因此导致的州际贸易战不断升级。 2.宪法明示授权国会全权统制州际贸易,国会有权制定保护的和区别对待的法律以维护美国作为经济共同市场的利益。
国会可以通过明确的强制条款或以含蓄的表示禁止各州管理“对州际贸易有实质性影响的活动”,打破了各州自行其是的局面。贸易条款的实施是通过国会相关立法及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条款的实用来实现的。
最高法院对贸易条款的扩大解释使国会拥有了巨大的调整权。依据该条款,188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州际贸易法》,此后又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有关劳工关系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及《美国劳资关系法》等等大量法律,有效地消除了州际贸易壁垒,保护全国时常规则的统一性。
3.有效的救济方法。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系国家,判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下级法院受它们的上级法院判决的拘束,即遵从先例原则,法官有造法权,诸多甚至至关重要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由判例来确定,判例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活的法律。
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创立了违宪审查的先例。1829年,在威尔逊诉黑鸟公司案中,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确定了“某项州法是属于合法行使其内政权还是侵犯了联邦管理对外及州际商业权的违宪行为,应由联邦最高法院来决定”的原则。
所以,虽然美国宪法并未规定“贸易条款及相关国会禁律”的责任,但最高法院有权依据“贸易条款”宣布国会立法或州立法是违宪的,从而使该法不再适用。 第二,“州权”上缴联邦 有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和市场组织形式,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机构组织。
构成美利坚合众国的最初13个殖民地,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不同的团体、业主或代理人分别建立的,因而它们之间实际上自成体系,互不相属。最初的美国邦联模式,同许多规模大体相等的小企业的市场模式有密切联系,它只在比较局限的范围内起作用。
这就是产业革命以前美国商业的模式,它曾经影响了最初按照宪法建立的美国政权机构的形态。 建立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家们意识到,要发展一个一体化的经济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州权上缴是个必要条件。
因此,在独立战争之后,他们设计出一种新的国家政治制度,即1787年由宪法确定的联邦制度。在此制度下,原来由各州掌握的相当一部分“州权”转到了联邦政府的手中,尤其是联邦政府获得了管理州际间商务的权力,从而大大加强了“全面性经济”的形成。
抑制州权、统一市场的最大努力要数南北市场的统一。1860年,在芝加哥发表的《共和党竞选纲领》中,强烈地抨击了“主权在州”的说法,并对分离主义提出严重的警告,要求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交易场所,以此来实现整个国家的全面的商业繁荣和独立。
其意图很明确,首先,在美国疆土之上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成为十足的商品交换活动,服从于价值规律;其次,工人的体力劳动、工程师的脑力劳动、企业家的才干和经验,都应成为商品,可以标价,可以在市场上通过货币作交换;第三,拥有货币的人可以在消费市场和生产市场上购买他想得到的一切商品。这样,一个繁荣昌盛的全国性的市场就会逐渐形成。
从地区利益出发,各州显然不愿意上缴州权,针对这个问题,联邦政府大致采取了下述方法: 1.实行代议制民主政治,并赋予总统以强有力的权威。作为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美国的政治制度理应也是最民主的,但事实并不是简单的对应。
美国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而不是理想中的直接民主制,其原因在于前者的可行性和稳定性。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在讨论关于立法权与行政权如何制衡的问题时,代表们注意到当时13个州大多采取“立法至上”的制度,行政首长软弱无力,无法有效地执行政策,几乎成为立法机构的附属品,而由选民选出的纽约州长却强而有力,因为州宪赋予了州长否决由立法机构所通过的法案的权力。
所以,在后来通过的宪法中才得以体现出对总统权力的加强。 2.壮大联邦政府的财政力量。
联邦与州权力之争,说到底要看谁掌握了财权。在美国宪法中,对各级财政的财政职责有明确的规定。
体现的原则是: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既有统一,又有分权;既有平等,又有先后。例如,联邦政府有铸造货币和发行纸币权,州和地方政府则没有;三级政府对某种税源都有征税权时,联邦政府优先;各州政府在必要时征收的进出口税款须上缴国库;联邦政府可以国家信用的名义借债,其信誉高于州和地方政府。
由于宪法规定仍有相当的弹性,围绕联邦与州的关系一直是争斗的热点。总的看,在美国市场发育和成熟的过程中,联邦权力是日益扩大的,州和地方的权力在缩小。
联邦政府扩大自己权力的方式有:
通过宪法修正案加强联邦权力,削弱地方权力。
通过司法权的解释。宪法条文解释的弹性大,如果从严,联邦权力只限于宪法上明文规定的;如果从宽,则可从条文规定的权力中派生出其他一些权力来。
联邦政府往往根据政策需要从宽解释出自己的一些额外权力来。
通过联邦议会议法的方式。宪法中有一些关于联邦和州可以共同使用的共同权力的规定,州在执行这种共同权力时,要受到联邦法律的限制。
联邦可以制定一些与州有冲突的法律,使州的法律无效,共同权力变为联邦独有的权力。
通过财政手段。通过联邦对州和地方以财政资助的方式,扩大联邦的影响和削弱州和地方的权力。
如补助性拨款制度、所得税抵免制、所得税扣除制、补征制、联邦预算再分配。其中,有条件拨款是上层政府影响下层政府行为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
3.争取企业家的支持,巩固联邦政府地位。独立战争之后,美国财政部长汉密尔顿竭力鼓动发行新公债,设立国家银行向厂商提供贷款等,政治上的考虑正是为了克服州政府中的离心倾向,加强联邦政府地位,拉住企业家来对抗地区的分离势力。
他的估计是:那些从认债和贷款政策中得到好处的资本家,会尽心竭力来支持国家的信贷政策及其政治政策的,他们这样做,其实是为了保护已经作出的投资。根据相同的道理,由联邦代认州政府的公债,正可以使后者失去资本家的支持。
联邦政府与那些强有力的投资家携手合作,当工商业进一步发展时,政权便自然而然地得以巩固。他的做法,的确赢得了纽约和麻省等地的企业家的支持。
4.“以州制州”。联邦充分利用美国经济区域不平衡的特点,控制住富州的财源,以此作为对付穷州的有力武器。
由于财富和收入集中在国内一个比较狭小的地区内,使得这种财富处在大多数州政府的管辖权之外。1870年,单是纽约州一州的财富,就比先前南部邦联所有各州的财富加在一起还要大一倍以上。
联邦政府还控制了主要的税源,使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成为联邦政府的特殊职权,以源源不断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作为联邦政府重要的财政基础和对各州提供补助的丰富资源,代替了国有土地出售收入,因为后者毕竟是有限的。联邦政府还逐步修改了原先无条件向各州提供补助以发展教育和进行内部改革的惯例,开始搞“有条件补助”。
1911年,国会开始要求各州在得到补助之后,也拿出一笔同等数目的款项即所谓“对等基金”,以备共需。 5.行政协调。
为了补救因州与州之间差异对统一市场造成的威胁,联邦政府大力推动各州间,特别是自然区划范围以内的各州州长和州议会的合作,以实现各州立法和行政的划一,如在处理私贩酒类、贩运汽车和惩治犯罪等方面协同行动。1908年,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在华盛顿召集了第一届州长会议,从此以后,这成为一个经常性的协商会议。
第三,加快国内贸易循环 国内贸易的发展对美国统一市场的建立产生过重要作用,而要加强国内贸易关系,除了法律的保障外,从经济上说,主要在ฑ于充分利用了三大地区之间的优势互补。 在1815年刚刚起步的美国经济,还不是一个整体,而是由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部分组成:北部,从新英格兰和大西洋中部各州沿岸到宾夕法尼亚和北特拉华;南部,包括使用黑奴的各州;西部,横贯阿巴拉契亚山脉的地区。
19世纪初,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逐渐将这三部分联系起来,但各地仍保留各自的比较经济优势。北部为南部和西部提供服装和工业制品,南部为北部提供棉花,西部为北部和南部提供粮食、农产品和皮革。
三个地区的经济相互依赖,相互支撑。随着19世纪30年代地区专业化和地区间贸易关系的加速发展,纺织、服装、鞋靴以及其他消费品的市场形成了国家一级的规模,自给自足水平下降,专业化水平和劳动分工程度提高,出现了工业地方化、职能专业化,以及企业规模的不断增大。
这就是美国国内市场的“三角贸易”特色。国内“三角贸易”的最后形成和区际贸易的发达,被认为是美国统一的国内市场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它标志着美国区域经济关系的新进展。
在处理走向工业化的东北部、奴隶制种植园的南部和垦殖农业的西部三者间关系上,美国发挥了作为全国资本主义发展的东北部地区的核心作用,利用了这一核心将全国都纳入统一的国内市场。这一过程大致是:工业发展最快的是东部,纽约、新泽西及宾夕法尼亚的大部分是工业最发达的地区;中西部各州的工业紧随其后,也逐渐发展成为发达的地区;伊利诺斯州、爱俄华州一带,既是盛产玉米的农业区,同时又逐渐成为全国的工业中心;远西部也在不断开发、建设过程中;而南部地区在19世纪后半期长期发展缓慢,较东部、北部甚至西部都要落后。
但19世纪80年代,大量北部资本进入南部,在接近原料地区就地建立工厂,使南部的工业得到发展。G·波特对这一过程有一个简要的描述:从1870至1920年期间,国内贸易对美国经济的最大贡献,是各区域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全国市场。
这种统一过程采取了两种形式:大湖区被吸收入工商业核心,基础资源的范围扩大到太平洋沿岸。 由于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形成,为美国经济在南北战争后的飞速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美国的国内贸易比任何时候都更为活跃。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的国内贸易大约等于对外贸易的20倍,甚至超过了当时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由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反过来推动各区域的经济在一体化市场基础上趋向平衡。
在这个大市场上,美国人高枕无忧地过了将近一个世纪。 第四,打通市场通道 如果说宪法建立了美国各州间的自由贸易区,从自由贸易区到一体化市场则经历了近一百年时间。
是什么把各州各地区联结起来呢?可以说,美国经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交通运输的发展促成的,其中,全国性的铁路网的建立称得上是推动美国国内市场最终形成的一个关键性因素。 1862年,林肯总统签署了《太平洋铁路法案》,拨款批地,推动了兴建铁路的热潮。
1860年,全国铺设的铁路总长度仅为3万英里,到了1884年,猛增至12.5万英里,为1860年的4倍多。到了1900年,美国的铁路线已达20万英里,超过欧洲铁路的总长度,几乎等于当时全世界铁路总长度的一半。
政府支持铁路建设的政策。不仅促进了铁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为建立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创造了必要条件。
特别是内战后新增加的铁路线,大都是横贯大陆的路线,它们与内战前建立的铁路线不一样,不再仅仅是为了狭隘的地方利益,即为都市之间的竞争服务,而是从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考虑,为把商品输往内地市场而建筑的。以铁路为骨干的交通系统的建立,使全国四通八达,大大加速了工业化的进程,促进了国内的广大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在这些市场通道的联结网,城市发展成为生产和交换的基地,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商品交换体系和全国性的消费市场。铁路在美国市场经济形成中的意义正在于此。
三、经验借鉴与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至少可以从美国借鉴以下三点:
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明确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健全法制,强调法治,规范政府行为;
政府要致力于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现阶段中国的地方贸易保护主义,我们有以下的政策建议: 政策之一:以深化市场取向的改革来消除区域性市场分割的体制性障碍。
我国的区域性市场分割首先和主要就来自强大的体制性障碍,因此,仅仅通过一般政策性的整治措施根本无法真正解决问题。这正是这类现象久治不愈的症结所在。
这种体制性障碍既包括着地方政府职能长期未能真正转换、现行政绩考核体系存有偏差、有关经济监管部门难以有效整治市场分割行为,以及相关机制迟迟无法顺利运作等与旧体制因素有关的种种影响,也同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形成的这种新体制因素有着直接的联系。总之,惟有通过深化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才能从源头上比较彻底地解决好这个问题。
政策之二:进行综合性行政大区管治机构建设的试点。行政区划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也应有必要的微调。
中国在区域发展中,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市县同城、市县近城问题,发展相互交错,影响了区域统一规划,重复建设也比较严重。有序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综合性区域管治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由地方保护引起的区域性市场分割问题。
适应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建立行政大区。比如,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可以建立一个有别于20世纪
50、60年代的中国华东等行政大区,在上海可以新设置一个有弹性的行政大区——长江三角洲城市与区域发展管治区。所谓弹性,是说这样的行政机构是过渡性的,主要针对目前区域政府还有相当强的经济职能而设置的。
一旦政府职能转换到位,行政区经济的功能大大弱化,行政区不再成为市场经济和区域发展的障碍,这样的行政机构便可撤消,或是转化为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一种民间机构。未来综合性区域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是:提出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关系协调的建议并报请中央与立法机构审批,具体执行经立法程序通过的政策、规划与其他规则,与地方政府合作协调不同地区利益主体间关系并约束地方政府行为,统一管理专门的区域基金或约束有关部门的区域资源的使用方向,具体负责区域划分工作,组织实施全国性跨区域重大项目,组织研究重大区域问题,等等。
综合性区域管理机构可以考虑由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双重领导,通常由综合性区域管理机构提出有关区域问题的建议,报有关部委提意见,并呈交全国人大审议。若全国人大通过提议,则由综合性区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若提议遭否决,且提议涉及重大问题,则交由中央与全国政协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结论提供给综合性区域管理机构,后者根据中ツ央、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的意见重新研究,并将新提议上报全国人大。
机构设置可以考虑两种类型:
集中型,即成立一个独立的部委机构。将现有的区域管理资源集中,成立一个“中国区域发展基金”,使之成为综合性区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调控资源;
松散型,即成立一个跨部委的区域管理机构,成员有各相关部委的代表组成,以少数几个部委为核心,如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 一个高效率的协调机制的存在,可以减少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的阻力。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近期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由各区域政府参与的、合作的、非正式的、协调的区域管理机构来加以研究、协调和引导;从长远的区域关系协调角度看,则须建立一个集中型的超脱于地方利益的、跨区域、法律化的正式的区域管理机构。因为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区域间的利益矛盾越来越多,对政府调控的要求会越来越高,要求有集中型的机构来聚合各地区的发展。
当然,不论采取何种模式,除在中央设立职能部门外,省市区应成立相应的机构。此外,在规范全国综合绎济区域划分后,每个区域都应设立一个区域管理机构。
建立共同的协商制度:从宏观到微观全面推进统一市场的进程——建立大区的联合商会、主要行业协会、大区联合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解决产业整合中各项经济、财务和法律问题——建立大区性的合作与发展论坛。大区性的合作论坛可以先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进行试点。
政策之三:加强立法和执法以制约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出自地方保护主义而形成的区域性市场分割,我国现阶段一般只是出台行政性条例进行制约或打击。
现阶段,特别要加强交易制度、产权制度、信用制度和用工制度等法律制度建设,尽快制定《预算法》、《反垄断法》、《区际关系法》等法律,以规范区际关系。为了规范企业与政府行为,必须制定一套合理的政策法规,包括价格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计划政策、投资政策、区域经济政策以及企业法、反垄断法、行政法等等。
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程序,保证秉公执法,特别要有力打击那些在处理经济纠纷中偏袒本地企业从而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执法行为”。 政策之四:淡化和取消不规范的地区倾斜政策,大力强化秘完善规范的竞争政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谋求各方利益及区域利益最大化,主要应当运用市场机制的力量而不是行政的力量。而提供一个区域无差异的政策环境,更是构建低交易成本的统一市场的前提条件。
只有在这种各地经济政策一致、竞争充分有序的市场环境中,经济发展中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才能减少或缓解,政府调控行为的不规范性和变异性才能得以避免。特别是,政府热衷于推行区域倾斜政策和其他不规范的“优惠政策”,客观上导致了许多隐性的“市场分割”。
所以,逐步淡化和取消这类政策,必须坚决果敢。 还必须看到,建立和明晰有关获利机制与规则是中国区域市场发育的关键点。
我们以前进行过的企业体制、价格政策、政府职能等等方面的改革,之所以没有获得预期的巨大成果,就在于没有把握好这个关键。因此,区域市场发育的对策框架应是:以建立和明晰获利机制与规则为中心,不断完善区域市场形成基础,逐步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区域经济运行体系;通过共同协商,制订统一的竞争规则与做法,如各地统一撤消商品流通的各种不合理规定,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框架性协议,不干预企业配套产品的采购和定点,统一采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行动等,以形成有序竞争的格局。
€政策之五:大力推进国内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统一市场的扩大,首先应该是市场空间上的扩大,这就必须借助于能够打破市场空间界限的工具和手段。
例如,统一有效的大区交通运输、远程通讯、水域整治、能源供给、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网络,都是我们务必充分运用的。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设立统一的规划机构,制定统一的地区规划和目的地资金转移手段。
为此,有必要设立地方发展规划协调机构,完善区域投资融资体系,把各级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投资和社会资金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合理地统筹起来,以落实基础设施规划。此外,还可以从法律和资金转移制度上支持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规划的实施。
近些年来,中国在铁路提速、国道修建等方面作了重大投入,但中国在道路维护质量较差,有关管理也不规范,大大限制了交通运输业在促进商品流通方面作用的发挥,因而必须尽快落实有关道路管理法规的实施,规范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