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的“三三三”村民自治调查报告
作者:李荡 江苏扬州大学 援权论文网在线发表
村民自治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其主体是村民,其核心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因此,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作为国家制度排下的民主实践活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在全国初步深入,为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探索了一条有效的出路,是今后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
今年暑假,我们“求真务实促发展”实践小分队深入基层,针อ对村民自治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调查,目睹了自治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从调查结果反映来看,尽管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成效显著,但整体呈现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征,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其状况令人担忧!见下表:
现象调查
占调查数目的情况反映
村民自治现状是否满意
不满意: 70%
村务政务财务公开状况
从不或很少公开: 67%
现行村委会的组织ถ制度及工作满意状况
不满意: 60 %
选举过程是否能民主规范、畅通渠道、发动群众
能一直这样: 15 %
村委会对集体经济、基础设施及治安卫生执行状况
不满意: 80%
上级政策的落实及任务的完成情况
比较顺利: 52%
因此,就现阶段村民自治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主要体现以下三大现象:
一、“梗阻”现象 即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贯彻,政策严重脱节,调查中群众普遍反映,存在♀“好经被念歪”的政策落实问题。村民对于村委会的无能表示强烈不满。
二、“空壳”现象 即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或集体经济被挖空,造成村内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无人管。正如上表反映,在关系农村发展的农田水网改造、教育卫生及环保治安等方面,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而村民自治缺乏经济支持。
三、“离心”现象 即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威望低,缺乏凝聚力,干群关系紧张。调查中发现,村委会工作及组织状况混乱,正如村民反映,村委会“跟上不跟下”,长期充当政府的“代理人”,多偏重于执行上级任务,工作被动难以真正体现村民自治的意义,激化了基层矛盾偏离了自治精神!
基于以上认识,除了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以外,我们结合调查分析认为,还存在以下三大原因:
一、 法律总体指导与执行中的技术程序性设计失衡。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指导性的法律规范,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还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法规约束,调查发现,很多村没有相应的自治章程,管理缺乏规范性长效性的措施,因而执行中随意性人为性较大,而且易形式化走过场。
二、 政府的启动、引导、宣传、监督、规范作用不足。调查发现,政府对村民自治认识不清,缺乏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基层村民自治建设。长期以来,过于强调行政化的手段,误入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景动而影从,带来基层干部的被动执行,这或许是相当多地方村民自治被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 缺乏示范效应的带动。村民自治的意义在于对村民利益的维护和村民权利的尊重,由于参与各方缺乏认识,村民自治的实际功能难以发挥,调查中很多群众认为自治没意义,进而影响了参与性。因此有必要通过示范,让村民认清其中的实惠,激发其参与积极性。
结合各种情况,我们认为要积极稳妥地推动自治的有效开展,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的法制体系是保证村民自治运作规范化的基本条件。由于村民自治体现的是村民在本村范围内享有管理本村事务的自治权,因此必须要强调村民对于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和执行的参与,使村干部与村民根据自治章程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对于自治过程中的新情况予以及时明确的解释与界定,要在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原则精神的条件下,根据实际通过自治章程的制定确立管理规范,规避自治中的非规范化现象,使村民自治由法规条文转为规范化的具体活动。
二、政府积极引导加强调控
任何自治组织都是相对的,村民自治需要政府的管理与引导,要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合理运用政府的权威,加强政府在自治过程中的“启动,引导,宣传,监督,规范”的职能,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来推动村民自治的有效运作。
三、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骤与节奏
➳同其他民主政治的形式一样,村民自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其内容十分丰富,不可能齐头并进。因此要使村民自治走向规范化,必须要注重村民自治的步骤和节奏,着力于及时处理一些群众最关心反映最激烈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适当的方式开展自治活动,使村民体验到自治的实惠。在现阶段,至少要注重以下四个方面:
(1) 在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中,着重突出民主选举、民主监督,以此来带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一方面要通过民主选举,真正把有能力的人选入自治组织,满足广大村民发展经济、实现小康的愿望。另一方面通过这一选举,使村委会干部在从事决策时能充分尊重民意,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村民的监督。
(2) 健全自治组织体系。 自治组织是村民参与村务,实行自治的组织依托和规范化保证。所以现阶段除了加强村委ป会的建设外,还要着力加强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的建设。从调查看,这也是当前自治中的薄弱环节,但确是村民参与村务的重要渠道。因此要遵循自治组织的基本轨道,强化“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建设,实现间接民主向直接民主的转换!
(3) 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村民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只有抓住这一中心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所以村委会要在执行好上级任务的同时,推进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村民的联合发展和合作组织的建立,加强信息引导、政策扶持和技能培训,作好农产品的“产——供——销”工作,另一方面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反映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 加强村组联系。从调查来看,有不少村是在原来几个村的基础上合并而来,因此范围大,人口多,村民经常性参与村级事务管理较为困难,而村民自治是在村的范围上展开的。所以现阶段要实现自治的正常开展,必须要以村民小组作为一个小的自治单元,使村民通过参与小组事务来逐步创造参与村级事务的条件,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或许村民自治的建议还远不止这些,但我们相信,任何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建议,抑或反思与争辩都将有利于我们关注问题的最终解决!希望我们的调查能给村民自治的实践提供一点建议!
作者:李荡 江苏扬州大学 援权论文网在线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