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新型模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时间:2024-09-20 10:49:1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迅速发展,产生了很多有别于纯平台模式的新型模式,最为典型的就是债权转让模式和担保模式。但在隐蔽、匿名的互联网上,由于网贷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等原因,新型模式存在着违约风险、洗钱风险、非法集资、担保的合法性等法律风险。为有效促进P2P网贷的健康发展,需细化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平台自身也应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风险控制。

关键词 债权转让模式 担保模式 法律风险

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P2P网贷)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我国P2P网贷平台于2007年正式上线,并在近几年发展繁荣。P2P网贷的快速兴盛,对我国金融生态、金❣融法制改革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而由于市场需求、法治环境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已经开始直接介入借贷双方的交易,产生了很多非纯平台的新型运营模式,最为典型的就是债权转让模式和担保模式。在新型模式下,网贷平台携款“跑路”等现 ヅ象却频繁发生,因此,有必要对新型模式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以促进P2P网贷的健康发展。

一、典型P2P网贷新型模式

(一)债权转让模式

该模式由宜信公司首创,是指由第三人先行放款给借款人,再由第三人债权转让给投资者,而借贷双方并不直接ข签订借款合同的模式。其中的第三人一般为网贷平台的内部人员,如在宜信公司,第三人即是CEO唐宁,转让债权一般是将债权打包成理财产品供投资者选择。举个例子,宜信CEO唐宁先行借款给借款人十万,每月分期付款,一年内连本带息付清。然后,将这笔债权进行金额和期限的拆分,形成1个月、1季度、1年的各种短期期限。理财产品,供投资者选择。可见,这种模式的实质就是将债权拆分和让与。

(二)担保模式

担保模式在传统P2P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的基础上,引入了保本承诺。网贷平台为吸引投资者,承诺若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将由网贷平台或者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以此来保证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平台自身担保的情况下,平台用于赔付的资金一般来源于两种途径。其一是平台自身拥有的资金,其二则是平台专设的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一般从借款人的借款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然后直接划入P2P下方的账户,但并不记为平台的收入。在担保公司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会对网贷平台的相关项目进行审核,并给予担保,网贷平台则会给予其一定的渠道费和担保费。

二、 我国P2P网贷新型模式的法律风险

(一)P2P网贷新型模式的共同风险

2.洗钱风险。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等不法手段获取的收益,为掩饰、隐藏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为违法所得制造合法表象的犯罪。

通常情况下,网贷平台都会要求出借人提供来源合法的资金,但一方面,P2P网贷平台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在隐蔽、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中,在线转账异常容易,网贷平台并没有对这些资金的来源以及流向进行实际审查;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网贷平台并不会对出借人的出借次数和选择的出借人数加以限制,出借人可以借此将一大笔非法资金分成若干份分散的小额资金分别借给多个借款人,再将这些资金贷回来,从而将违法所得合法化,且不易被监管机关发现。因此,P2P网贷平台可能会被出借人利用,成为出借人洗钱的工具。

3.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风险。首先,从P2P平台的信息披露来看,由于平台自身不直接参与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坏账指标并不出现在平台的财务报表中,而一些网贷平台并不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加大了网贷平台和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使得投资者很难对网贷平台的坏账率、流动性等关键性指标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和准确的判断。

其次,从P2P平台的信息安全来看,P2P平台同样存在着泄露借款人和出借人个人信息的风险。如前所述,为确认借贷双方身份的真实性,控制平台的违约风险,P2P网贷平台会要求借贷双方登记真实的个人资料。如果平台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对获取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信息安全将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平台内部人员可能为获利而出售这些个人信息,造成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另一方面,外部人员运用木马程序等技术手段盗取账户信息及资金,也会给投资者造成很大损失,而平台一般不担保此类资金损失。 (二) 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风险: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集资需满足四个条件,即无合法依据、进行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和面向社会公众。这些条件在P2P网贷中都有一定程度的满足。

而一些学者认为,在债权转让模式中,第三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的是合同债权转让关系,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在P2P网贷中,第三人向出借人转让债权可视为是具有合同法依据的。但必须注意,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前提是债权人必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具体到P2P网贷中来,第三人借款时,其享有的债权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体现在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方式上,如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归还、按季度归还等等。如果第三人转让债权时,遵循了这些限制,则转让行为成立,但若第三人无视这些限制而转让债权,那么转让行为不成立。比如,第三人借款时,与借款人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季度归还,而第三人寻找出借人转让债权时,转让的是一个月的债权和利息,那么该转让行为不成立,因为在原借款合同中,第三人并不享有请求借款人每月还款的权利。因此,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如果第三人脱离了原有债权,而对债权进行随意重组,在期限和金额上进行任意拆分后再转让,则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在债权转让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中,还涉及到平台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共犯问题。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P2P网贷平台在借贷双方完成借贷之后,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此时,若平台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的网贷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阻止,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借款人非法集资的共犯。

(三)担保模式的法律风险:担保的合法性

三、对防范P2P网贷平台法律风险的建议

从前文分析可知,P2P网贷新型模式的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外部原因,包括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监管等,另一方面是内部原因,在于P2P网贷平台的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等。本文据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 具化法律规范,明确法律地位

(二) 明确监管主体,强化监管重点

在我国P2P网贷平台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尽可能地实现全面监管,在对网贷平台的监管模式上,可实行多部门联合、各单位分工的监管方式。比如,工商部门负责网贷平台的注册登记,银监会负责对网贷平台的业务监管等。通过监管机关的业务监管,包括出借人出借资金的来源,流向,资金结算等,全面把握各方主体在借贷活动中的作用,并通过限制借款金额和人数等途径,防止网贷平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成为非法集资的共犯,降低平台被利用从事洗钱的风险。

(三) 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披露与管理

在信息披露方面,一方面可以尽快出台针对P2P网贷平台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制度,明确网贷平台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以及未适当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则应该加强市场约束,督促网贷平台自觉、主动地进行信息披露。

在信息管理方面,则需要加强P2P网贷平台对有效管理客户信息的责任意识,并明确权责。P2P网贷平台应与客户签订信息保密协议,承诺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提高信息管理的技术,降低因计算机技术盗取信息而造成信息泄露的风险。而如果网贷平台出现客户个人信息被盗取,甚至平台内部人员为获利而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的情况,网贷平台就必须承担起责任,监管部门在必要时也应对网贷平台进行严格的惩处。

参考文献:

[2]彭冰.P2P网贷与非法集资. 金融监管研究.2014(6).

[3]李建军、赵冰洁.互联网借贷债权让与的合法性、风险与监管对策.宏观经济研究.2014(8).

[4]沈雅萍.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流转模式之法律分析――以唐宁模式为例.时代金融.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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